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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研究 | 恋爱及婚姻关系中宠物权属认定与分割规则研究

志霖研究 | 恋爱及婚姻关系中宠物权属认定与分割规则研究 志霖律师事务所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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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的系统梳理与深度分析,以恋爱分手、离婚纠纷两类核心场景,探析宠物的法律属性、所有权认定标准、共有情形下的分割裁判逻辑,以及宠物受损后的救济规则与法律适用标准,以期为相关纠纷


关键词:财产分割、共同共有宠物


一、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生活方式的转变,宠物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从法律意义上单纯的“物”,逐渐转变为承载家庭成员、亲密伴侣情感寄托的特殊存在。无论是恋爱期间情侣共同购买、饲养宠物,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照料宠物,均已成为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当恋爱关系终止、婚姻关系解除时,宠物的归属权、分割方式及相关损害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核心焦点。


本文通过对司法实践中生效判决的系统梳理与深度分析,以恋爱分手、离婚纠纷两类核心场景,探析宠物的法律属性、所有权认定标准、共有情形下的分割裁判逻辑,以及宠物受损后的救济规则与法律适用标准,以期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清晰的实务指引。


二、宠物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宠物在物权属性上仍属于动产,其所有权的取得、变更、保护,原则上遵循《民法典》物权编的基本规则。


但与普通动产不同的是,宠物作为具有生命的活体,承载着饲养人的情感投入与精神寄托,司法实践中已普遍认可其属于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这一属性决定了宠物相关纠纷的裁判,不能完全照搬普通财产的处置规则,需兼顾物权归属原则、饲养人情感利益与宠物自身的生存福利,形成了特殊的裁判尺度。


三、不同身份关系下宠物的权属认定核心规则


宠物权属的认定,是分割与救济的前提,司法实践中会根据恋爱同居、婚姻存续两类不同的身份关系,适用差异化的认定标准。


(一)恋爱关系期间宠物的权属认定


恋爱关系不受婚姻家庭编法律调整,宠物权属认定核心遵循物权编规则,同时结合双方合意与实际饲养行为综合判断,主要分为两类情形:


1.单方全额出资,无共同所有合意,原则上认定为出资方单独所有


若宠物由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双方未约定共同所有,即便另一方存在短期协助饲养行为,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出资方为宠物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典型案例:(2024)苏 0104 民初 7811 号案中,原告全额出资购买两只宠物犬,法院明确认定原告为案涉宠物犬的所有权人;(2024)冀 1025 民初 2889 号案中,原告支付宠物猫购买款与运费,法院认可其所有权人地位,在宠物丢失时判决被告向其赔偿损失。


2.共同出资,或存在共同选购、长期共同饲养行为,通常维持宠物的饲养现状


司法实践中打破了 “唯出资论” 的单一裁判标准,即便宠物由一方全额出资,若另一方参与了宠物选购、支付了部分款项,或在恋爱期间长期参与宠物的喂养、照料、就医等饲养行为,法院倾向于认定双方为了共同生活饲养宠物,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共有关系,否定一方的排他性所有权。


•典型案例:(2023)辽 0281 民初 40 号案中,虽原告支付了宠物猫购买款项,但被告参与选购确认品种、毛色,且双方共同照顾两年多,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返还宠物猫的请求;(2020)浙 0822 民初 1894 号案中,法院结合双方共同选定宠物、共同饲养、分手后协商轮流饲养的事实,驳回了原告主张排他性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宠物的权属认定


婚姻关系中的宠物权属认定,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则,核心区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两类情形:


1.婚内取得的宠物,原则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受赠取得的宠物,无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由谁具体出资,均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共有,离婚时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典型案例:(2019)皖 0181 民初 891 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 10 只柴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18)辽 0213 民初 3827 号案中,将双方婚内共同经营猫舍的 43 只宠物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前一方个人取得的宠物,原则上认定为个人财产


若宠物系一方婚前全额出资购买、受赠取得,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即便婚内双方共同饲养,也不改变其个人财产的权属性质,离婚时不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典型案例:(2020)湘 0104 民初 14133 号案中,法院认定涉案马匹系原告婚前个人购买,虽婚内共同饲养,仍属于原告个人财产,未予分割。


四、共有宠物的分割裁判规则与考量因素


当宠物被认定为恋爱双方共同共有、夫妻双方共同共有时,因宠物系活体,无法进行物理分割,司法实践中均以 “判归一方所有,另一方获得折价补偿” 为核心分割方式,同时根据恋爱、婚姻的不同法律关系,适用差异化的裁判考量因素。


(一)共有宠物分割的基本原则


1.约定优先原则:无论恋爱还是婚姻关系,若双方事前或事后就宠物归属、分割方式(如轮流饲养)达成书面或口头约定,法院会优先尊重双方的合意,按约定内容作出裁判。


2.宠物福利最大化原则:区别于普通财产分割,法院在裁判中会优先考量宠物的生存环境稳定性,避免因频繁更换饲养人、饲养环境影响宠物的健康成长,这是宠物作为活体特殊动产的核心裁判准则。


3.公平原则:在确定宠物归属后,结合宠物的实际价值,由取得所有权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理的折价补偿,兼顾双方的财产权益。


(二)恋爱关系中共有宠物分割的核心裁判考量


恋爱关系中的共有宠物分割,无婚姻家庭编的特殊规则约束,法院主要围绕以下因素作出裁判:


1.占有公示与饲养现状:法院高度倾向于将宠物判归分手后实际占有、持续饲养的一方。该裁判标准既符合动产的占有公示原则,也能最大程度维护宠物已形成的稳定生活环境,避免二次变动对宠物造成影响。


•典型案例:(2023)辽 0281 民初 40 号案中,分手后宠物猫一直由被告持续饲养,法院结合该事实,最终驳回了原告返还宠物猫的诉讼请求。


2.是否作出放弃权利的意思表示:分手期间双方的聊天记录、沟通录音等,是法院认定权属的重要依据。若一方在沟通中明确作出 “宠物我不要了” 等放弃所有权的意思表示,且无相反证据推翻该表述,法院通常会据此认定宠物归属另一方。需注意的是,法院对 “放弃权利” 的认定持审慎态度,需结合聊天记录的整体语境判断,若一方作出相关表述后,短期内又多次主张宠物所有权,通常不认定为有效放弃。


•典型案例:(2024)苏 0104 民初 7811 号案中,原告虽曾表达 “不要了”,但后续多次要求归还,法院未认定其放弃所有权;而(2023)辽 0281 民初 40 号案中,原告多次作出 “我不要了”“不给就不给吧” 的表述,法院据此认定其已放弃相关权利。


(三)婚姻关系中共有宠物分割的特殊裁判规则


婚姻关系中的宠物分割,除适用上述通用原则外,还需遵循《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特殊规则,核心裁判考量因素包括:


1.法定优先照顾原则:法院判决时,会严格遵循《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若一方直接抚养子女,或女方在婚姻中无过错,法院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宠物判归该方所有。


2.实际饲养与情感依赖程度:法院会重点审查双方对宠物的日常照料投入,包括日常喂食、遛放、洗澡、就医、疫苗接种等行为的实施主体,将宠物判归长期履行主要饲养义务、与宠物建立了更深情感联结的一方。该裁判逻辑与恋爱纠纷中的裁判规则一致,系宠物福利最大化原则的核心体现。


3.饲养条件与履职能力: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的居住环境、工作时间、经济能力,判断哪一方更具备持续、妥善照料宠物的条件,确保宠物后续的生存福利。对于形成经营规模的宠物(如猫舍、犬舍),法院还会考量双方的经营管理能力,保障经营活动的连续性。


4.分割方式的差异化适用


•对于数量较多的宠物,法院通常采用实物分割的方式,结合双方的管理能力、饲养条件,对宠物数量进行合理分配,而非简单变卖后分割价款。典型案例:(2018)辽 0213 民初 3827 号案中,法院对 43 只宠物猫进行了数量上的实物分配,保障了宠物的生存环境与经营连续性。


•对于单只或数量极少的宠物,法院均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判归一方所有,结合宠物的购买价格、市场现值,由取得方向另一方支付对应折价补偿。


五、宠物权益受损的救济路径与赔偿标准


当宠物被一方隐匿、侵占,或出现丢失、死亡等无法返还的情形时,所有权人有权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救济,司法实践中就赔偿标准形成了统一的裁判规则。


(一)财产损失的计算规则


宠物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以宠物的实际价值为限,核心参考标准为宠物的购买价格,同时结合宠物的品种、血统、市场公允价值、饲养年限等因素综合酌定。对于宠物运输、就医等直接支出的合理费用,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一并支持。


典型案例:(2024)苏 0104 民初 7811 号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主张的宠物购买价 33600 元,驳回了超出该金额的财产损失主张;(2024)冀 1025 民初 2889 号案中,法院参考宠物购买价格与运费,酌定被告赔偿原告损失 1300 元。


(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司法适用突破


传统侵权规则中,单纯的财产损害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但因宠物属于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司法实践中已出现明确突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存在恶意隐匿、丢弃、虐待宠物,导致宠物灭失或严重受伤,给所有权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法院可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典型案例:(2024)苏 0104 民初 7811 号案中,法院明确认定案涉宠物犬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精神受损,酌情支持精神抚慰金 1000 元,体现了司法对宠物承载的情感价值的认可与人文关怀。


(三)饲养费主张的裁判边界


司法实践中,所有权人向另一方主张恋爱或同居期间、婚姻存续期间的宠物饲养费,原则上不予支持。核心原因在于,饲养行为系饲养人基于情感自愿实施的行为,饲养宠物本就是所有权人的法定义务,除非双方明确约定了有偿保管、饲养费用分担,否则无权主张返还。


典型案例:(2024)苏 0104 民初 7811 号案中,法院以双方未约定有偿保管、饲养系原告自愿行为为由,驳回了原告主张的 15000 元饲养费。


六、裁判观点总结与实务建议


(一)裁判观点核心总结


1.权属认定不唯 “出资论”,兼顾合意与实际贡献:宠物归属并非简单以出资为准,恋爱期间,即便一方出资,若双方共同选购、长期共同饲养,大概率被认定为共同共有;婚姻关系中,婚内购买的宠物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个人购买的宠物归个人所有。


2.分割优先尊重约定,核心考量饲养现状与宠物福利:无论恋爱还是婚姻关系,双方就宠物归属的约定均优先适用;协商不成时,法院高度倾向于将宠物判归实际履行主要饲养义务、当前持续占有的一方,最大程度维护宠物生活环境的稳定性。


3.婚姻关系分割适用特殊法定原则:离婚纠纷中,宠物分割需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法定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判归该方所有。


4.赔偿兼顾财产价值与情感价值:宠物灭失无法返还时,财产损失以购买价、市场现值为核心计算标准;针对恶意侵害宠物的行为,法院可基于宠物 “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属性,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实务操作建议


1.事前明确权属约定,规避纠纷风险恋爱期间购买宠物,建议双方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宠物的所有权归属、分手后的分割方式、饲养费用分担等事项;婚姻关系中,若宠物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可通过婚前财产协议明确权属,避免婚后产生争议。


2.妥善留存相关凭证,固定关键证据妥善保管宠物购买发票、转账记录、运输凭证、疫苗接种本、就医记录等材料,可直接证明宠物的权属来源、购买时间与实际价值;日常留存遛放、喂食、照料宠物的照片、视频、消费记录,可证明己方系主要饲养义务履行方,是争取宠物归属的核心证据。


3.审慎作出权利处分的意思表示分手、离婚沟通中,切勿随意在聊天记录、书面材料中作出 “宠物我不要了” 等放弃所有权的表述,该类表述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权利放弃,直接导致丧失宠物所有权的主张权利。


4.及时固定宠物现状,做好权利救济若双方发生争议,需第一时间通过照片、视频、聊天记录、报警记录等方式,固定宠物的下落、占有状态,避免因无法证明宠物由对方控制、宠物仍存续,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若对方存在恶意隐匿、丢弃、虐待宠物的行为,及时留存相关证据,可依法主张财产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




附录:相关法律法规


1.物权保护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夫妻共同财产与分割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3.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举证责任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 免责声明:本文基于相关的案例文书进行分析,仅为法律问题研究之目的。任何具体案件的处理均需结合全部案件事实、证据及最新的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本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律师介绍



曹震律师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在高净值人士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争取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善于结合民商法律与家事案件特点,为客户提供综合解决方案,并通过有效沟通与谈判,在争议处理中维护委托人权益。


曹震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加入志霖前,曾在某大型保险集团总部担任高级法务经理,而后在一家国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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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霖律师事务所
志霖律师事务所创立于2011年,总部位于北京。目前在深圳、西安、昆山等地设有分所。服务领域包括金融与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与私募股权、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房地产与基础设施、刑事、家族财富与破产重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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