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税2026年10号公告的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继续延续执行。
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以后再对外出售猪肉,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12〕75号文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税〔2012〕75号文第一条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从75号的表述可以看出,从事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纳税人销售部分鲜活肉蛋可以免征增值税,屠宰场宰杀生猪以后销售猪肉,是否属于批发和零售,就成了能否适用免税的关键。
按照正常人的理解,批发和零售,即流通环节,应该是指除自产(养殖、种植、饲养)之外的环节,按此理解,屠宰场应当可以适用免税,因为它不是自产。
需要说明屠宰场可以适用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特指其购进生猪屠宰之后销售猪肉的应税交易,如果是它接受委托仅提供宰杀而收取的加工费,应属于销售加工服务,适用13%的税率。
目前政策制定认为,屠宰场宰杀牲畜之后销售鲜肉,不属于批发和零售,需要按照9%税率征收增值税。
屠宰场按照一般计税征收增值税也不会导致其税负大幅上升,它从农业生产者购进生猪可以凭对方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目前鲜肉(猪牛羊鸡鸭鹅)链条的增值税政策:
1、自产环节:养殖户销售生猪等牲畜,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可以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
2、宰杀环节:屠宰场购进生猪宰杀以后销售猪肉,按照9%税率计税,可以凭票抵扣或核定扣除,可以对外开具专用发票。
3、批发零售环节:商业企业购进鲜肉,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以鲜肉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的制造企业以及餐饮企业:从屠宰场购进鲜肉,可以凭对方开具的专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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