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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视角 |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衔接(下篇)——跨法域制度摩擦与存量保单的衔接困局

君泽君视角 | 财富管理服务信托: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衔接(下篇)——跨法域制度摩擦与存量保单的衔接困局 君泽君律师
2026-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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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作者:林芬


【内容提要】内地居民购买香港保险(以下简称“境外保险”)后,要将这类保单接入境内保险金信托(以下简称“境内信托”),首先要判断的是保单的资金来源以及跨境操作是否符合境内法律要求。本文所称“资金出境合规”,是指境外保单的保费来源于境外合法自有外币,或境内购汇是按照经常项目进行的如实申报(如真实留学),未采取虚假申报、拆分购汇、地下钱庄对敲等方式。在资金出境合规的前提下,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的衔接仍面临多重法律难题。本文从资金回流的制度约束、投保人身故后的保单归属、受益人指定规则与信托安排、保单权益归属和信托财产独立性、保险合同与信托文件跨法域矛盾等方面,梳理两者衔接过程中的制度摩擦。对于资金端存在瑕疵的存量保单,除前述问题外,还可能面临外汇行政违法追溯及信托财产合法性受到质疑的双重风险。


【关键词】境外保险;港险保单;保险金信托;跨法域;衔接



一、问题的提出


在前篇文章中,笔者已经对内地居民购买境外保险的合规问题进行了讨论,明确了资金出境合规是境外保险装入境内信托的前置条件,只有合规取得的资产,才能作为信托财产纳入境内信托架构。本文的分析首先建立在资金出境合规这一前提之上,继而回应下一个问题:已经购买的境外保险在与境内信托衔接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法律层面的难题?


笔者认为,难题至少包括两个环节:境外保险的保单资金在回流环节,受到外汇管制、CRS信息交换以及税务处理等制度约束;同时,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在衔接环节还可能面临投保人身故后的保单归属风险、受益人指定的效力冲突、保单权益归属与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定困难,以及跨法域法律适用矛盾等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购买境外保险的资金在出境环节存在本系列上篇所述的虚假申报购汇、拆分购汇归集或地下钱庄对敲等瑕疵,则不属于本文定义的“资金出境合规”范畴。此类保单除面临上述共性难题外,还将叠加外汇违规追溯(含续期缴费导致的时效重算)及《信托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合法所有的财产”要件缺失的风险,这可能导致境内信托架构难以落地,相关特殊风险将在后文单独展开。


二、资金回流的制度约束


资金合规出境是持有境外保单的前提,资金合规回流则是实现保单权益的必要条件。境外保单的理赔金、年金、分红等款项要汇回境内,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外汇管制框架下的分类规则。


(一)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的分类管理

我国现行外汇管理制度对保险项下的跨境资金流动,按照“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实行差异化管理。具体到不同保险类别,对于意外险、医疗险、小额重疾险等纯保障型短期保险,属于“经常项目”项下的服务贸易,购汇与汇回均无障碍;而对于终身寿险、储蓄分红险、投连险、万用寿险等投资类保险,对应的是“资本项目”,根据现行规则,尚未对境内个人开放直接跨境投资的通道。这一分类直接影响资金回流的合规基础。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支机构在公开答复中也已明确,境外人寿类保险属于资本项目,目前暂未开放,无法在银行直接办理相关结汇手续。


(二)理赔金的汇回

要将投资类境外保险的理赔金汇回境内,目前市场上的常见路径包括支票托收、电汇、汇票以及通过香港银行账户中转等。上述路径的具体操作细节与合规审查标准可能因具体银行和保险公司而有所差异,且监管政策处于持续调整之中,本文不作逐一展开。这里提示关注的是: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跨境汇款新规进一步收紧了监测标准,要求金融机构为客户向境外汇出资金时,单笔人民币5000元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当核实汇款人姓名、账号、住所等信息的准确性。监管机构对分拆交易的监测力度明显加大。


从监管趋势看,《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对大额跨境汇款的客户身份识别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已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的《金融稳定法(草案)》已经两次审议,正在构建覆盖全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防控框架。在此背景下,即便资金出境合规,银行在处理大额理赔金汇入时,仍可能要求提供完整的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及保单持有期间的历史缴费凭证,审核趋严是大势所趋。


(三)年金与分红回流

年金属于经常性收入,理论上结汇时不占用5万美元的年度便利化额度,但需向银行提交保单合同、年金领取证明等真实性证明材料。当前境内银行对境外年金收入的审核标准存在差异,不排除被拒收的可能性,这对依赖年金安排养老的客户影响尤为突出。


保单分红的回流困境与之类似。虽然分红可以选择留存在保单内继续积累,也可以提取为现金,但是选择将分红留存保单内,只是延后了资金回流的合规压力,一旦选择提取为现金并汇入境内,同样会面临前款所述的实操障碍。


(四)CRS信息交换与税务处理

2016年香港正式施行《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配套落实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2018年9月起与中国内地开展首次信息交换。按照CRS尽职调查规则,香港保险公司需归集现金价值保单持有人的姓名、地址、出生日期、税务居民身份、保单现金价值、年度分红或年金结付等账户信息,经由香港税务局自动传递给内地税务机关,再由内地税务机关独立判断是否征税。


内地税务处理对境外保单的各项收益适用不同规则:(1)身故理赔金,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五项免征个人所得税,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第3目“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2)保单分红与年金,现行税法尚未明确将其纳入应税所得范围,亦无专门的免税条款,未来征税与否存在不确定性。(3)退保增值部分,若现金价值超过已缴保费,超出部分的性质认定及税务处理同样缺乏明确法律依据。


实务中需区分不同险种的潜在税务风险:终身寿险的身故理赔金通常可援引“保险赔款”条款免征个税,但保单存续期间的现金价值增值部分性质认定尚存争议(如杠杆型终身寿险的现金价值增长、增额终身寿险减保取现超出已缴保费的部分等)。而对于储蓄分红险的分红、投连险及万用寿险的投资增值部分,目前均无明确免税依据,面临较高的征税不确定性。需特别澄清的是,定额终身寿险虽账户价值较低,但在CRS框架下仍属于申报范围,并不存在制度性豁免。


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于2023年公布的CRS2.0升级方案不难看出,全球税务信息透明度持续提升,尽管CRS2.0核心修订方向(数字资产报告和强化尽职调查程序)并未直接扩展至传统保险产品,相关规则未来是否会继续调整、如何调整,建议持有境外保险的投资者保持持续关注。


(五)出境有瑕疵保单的叠加风险

对于资金端存在瑕疵的存量保单,资金回流环节还将面临双重困境:

一是资金回流受阻与资产灭失风险。鉴于出境环节瑕疵,持有人往往不敢启动理赔金或分红的汇回流程,导致资金滞留境外。更为严峻的是,若因规避监管而中断续期保费缴纳,保单将因欠费失效,前期投入的保费面临损失,所谓的信托传承更无从谈起。同时,境内信托公司出于合规审慎原则,极难通过对此类保单的合法性审查,可能直接导致信托架构落空。实务中,可通过在保单转让文件中同步限制后续权益人的变更权限,或在信托文件中预先设计救济条款,但相关安排的效力需更多实践检验。


二是违规追溯时效重算。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外汇管理条例》,外汇行政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通常为2年,但对于仍在续期缴费的保单,每一次违规缴费均构成新的违法行为,时效随之重新起算,法律风险长期悬顶。


三、投保人身故后的保单归属风险


(一)遗产承办程序的冻结效应

港险范畴内的投保人就是保单持有人(Policyowner),是对应保单的权利主体。在投保人与受保人(Life Insured,即内地保单的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主体,且投保人在保单存续阶段早于受保人身故的情形下,保单会被纳入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流程。这类情况在内地保险业务中同样存在,但因港险保单适用香港地区法律,推进到遗产承办程序之后,要比内地复杂很多。


在内地,普通家庭的遗产分配通常可由亲属协商处理,只有产生重大争议时才会诉诸法庭。在香港,遗产处理原则上均须通过法庭程序,除小额遗产可适用简化程序外,被继承人死亡后,其名下包括保单在内的所有财产均纳入遗产范围,亲属无法自行协商分割。擅自处分遗产还可能构成刑事罪行。根据香港《遗嘱条例》(第30章)与《无遗嘱继承条例》(第73章)的相关规定,遗产代理人需取得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Probate Registry)出具的遗产承办书(Grant of Representation)后,方可对该保单进行处置。


以香港储蓄保险为例,在遗产承办周期内(通常有遗嘱且无争议的案件约4-8个月,无遗嘱或存在争议时可能延长至1—3年),保单将处于“冻结”状态,任何主体都没有权限缴纳保费、调整受益人、申请保单贷款或是办理退保。而不同阶段的保单被冻结后,可能产生不同后果:(1)对于还在缴费期的保单,可能因欠缴保费失效。若采用自动保费贷款机制,虽然能暂缓这一问题,但如果现金价值不足以覆盖欠款,保单仍然会失效;(2)对于已经进入理赔阶段的保单,由于投保人先于受保人身故导致保单权益归属尚未确定,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在投保人遗产承办程序完成前将暂时无法支付。


而对于内地居民持有的港险保单而言,若投保人身故,确定保单归属需要走完内地、香港两套流程,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都会叠加上涨。尤其是当港险保单已纳入或拟纳入境内信托架构时,遗产承办程序的冻结效应将直接影响信托的运作和分配安排——信托受托人在此期间无法行使保单持有人权利,信托的分配方案和执行节奏均可能被迫中断。更为不利的是,遗产承办程序不仅可能导致信托运作停滞,更可能因保单法律属性转变为遗产,使得原本即存在不确定性的“跨境信托财产独立性”认定问题丧失审查基础。


(二)后续保单权益人机制

为了应对上述意外情形,香港主流保险公司近年来在储蓄分红险产品中设置了“后续保单权益人”(Contingent Policyowner)机制,即投保人可在生前就指定对应权益人,其身故后保单将自动由该权益人承接投保人权益,从而不会使保单直接进入原投保人的遗产处理流程。


但是,后续保单权益人机制仅是保单层面的“止损”工具,目的是实现保单持有权的平稳过渡,对于保单权益与信托架构的衔接仍然存在风险:例如,若保单为可撤换受益人产品,甚至可能因新投保人单方面变更受益人,导致信托安排被架空。更有甚者,若新承接权益人并非信托受托人,原信托架构可能因投保人变更而彻底失效。


四、保单受益人指定与信托受益安排


不少客户认为在投保时明确了保单受益人,便已完成了传承安排。事实上,香港法律中保单受益人指定的效力和内地法律规定存在较大区别,这类区别在与境内信托衔接场景中的影响可能进一步扩大。


当前香港保险的受益人设置包括两类,分别是可撤换受益人(Revocable Beneficiary)与不可撤换受益人(Irrevocable Beneficiary)。可撤换受益人是指投保人不用征得受益人同意,可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而不可撤换受益人则是在完成指定后,投保人变更或撤销必须得到原受益人的书面同意。目前市面上的香港保险保单绝大多数默认采用可撤换受益人。


但是这两种机制安排可能对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的衔接造成不利影响:

对于可撤换受益人,其核心风险在于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投保人设立境内信托后,若仍可单方面变更或撤销保险受益人,则信托所依赖的保险金请求权始终处于不稳定状态,进而可能因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依据《信托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影响境内信托的法律效力。这一点对于资金出境合规的保单亦是重大隐患,对于资金端瑕疵的保单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即便信托勉强设立,投保人随意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也可能导致信托目的落空。


对于不可撤换受益人,这一制度看似能够为信托财产的确定性提供一定保障,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阻碍。一则并非所有港险产品都支持这类指定操作,二是该制度属于港险合同层面的约定,与境内信托文件之间缺乏法定的协调机制,若两者就同一事项存在冲突——如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份额与信托方案不一致,或因信托受益人情况变化需进行调整但无法取得全体保险受益人书面同意等——保险合同或信托文件均无法单独解决,容易陷入僵局。若相关港险保单已被装入境内信托架构,这种潜在风险可能长期存在,甚至影响信托目的的实现。


五、保单权益归属与信托财产独立性


以香港的储蓄分红类保险产品为例,投保人缴满多年保费后,保单一般会积累下比较多的现金价值,客户要将这类保单纳入境内信托时,有一个核心问题需要理清:保单的现金价值,以及保单项下各项权益,是投保人的个人财产,还是已经构成信托财产?该问题的界定结果,直接决定保单能否实现信托法层面的财产隔离。


(一)保单转让的实务障碍

目前境内保险金信托的常见操作模式可分为两类,一是仅将保单受益人变更为信托公司的1.0模式,二是同时把保单投保人和受益人都变更为信托公司的2.0模式,后者实质上都是对保单的转让。而港险的保单转让(Assignment)和受益人变更流程,需要同时符合香港地区法律以及香港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则要求。由于受让人为内地信托公司,涉及跨境主体资格、反洗钱审查等多重合规问题,实践中,香港保险公司通常不愿配合办理转让手续,少数同意转让的情况也缺乏统一的规则作为指引。因此,港险保单暂时无法在充分合规的前提下与2.0模式下的境内保险金信托实现有效衔接。


对于资金端存在瑕疵的保单,2.0模式的推进难度更大。境内信托公司出于合规审慎原则,通常拒绝接受此类保单的转让申请,即便投保人愿意配合变更,受托人也可能因无法确认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而拒受。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定

即便顺利完成保单转让的全部流程,在跨法域场景下如何认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至今仍无明确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相区别”,该条款的法律效力在内地过往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认可,信托财产不会被划入委托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委托人的债权人也无权针对信托财产主张相应权利。但是港险保单本身对应的管辖权限归属香港法域,如果委托人(投保人)的债权人向香港法院提出主张,要求支配该保单的现金价值,香港法院是否认可内地《信托法》项下“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法律效力,目前还没有司法先例,也没有对应的双边安排可以作为裁判依据。


针对跨法域情形下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虽确立了意思自治和最密切联系两项基础规则,但在信托与保险交叉场景下的适用边界尚不清晰;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也未明确覆盖信托财产独立性及跨境保单权益执行的认定标准,即使一方在内地法院取得有利判决,该判决在香港的执行仍可能面临法律障碍。


若资金端存在瑕疵,保单本身的合法性存疑,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抗辩将更为脆弱。香港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可能会首先审查保单设立的合法性,一旦发现购汇违规,可能直接否定保单的合法持有状态,进而无需进入信托效力审查环节。


六、监管趋势与实务建议


近年来“穿透式监管”和金融领域监管理念不断强化,资金跨境流动的核查规则不断落地,实务中的合规管理思路也应及时转变。此前因相关制度规范不够明确,不少内地居民配置了各类境外保单,一些保单在资金出境路径的合法合规性上存在瑕疵;伴随当前相关规则的不断明确,跨境资金往来在监管视角下也趋于透明,以往所谓的灰色操作空间实际已被大幅压缩,继续操作的合规成本与法律风险都将上升。


笔者始终认为,理解相关监管规则的制定意图,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判断。外汇管制是为了维护金融稳定,CRS是为了提升资产信息的透明度,反洗钱规则是为了防止金融系统被滥用,三者虽各有侧重,但方向一致。需明确的是,跨境投资并不违法,如QDII、沪深港通、跨境理财通(目前限于粤港澳大湾区)等都是合法通道;违法的是资金违规出境的方式,而非投资行为本身。另外,日常跨境消费的支付通道(如支付宝、微信、银联等)也有全年累计限额,且与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是同一额度管理体系,不能将其作为大额保单资金回流的替代路径。


未来几年,随着境外存量保单进入理赔期,遗产承办、受益人冲突、财产独立性跨法域认定等问题将不断显现。而在更细致的规则落地前,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情况,考虑采取差异化的应对策略:

1. 资金出境合规的存量保单:建议重点防范投保人身故后的遗产承办风险,确保受益人安排的稳定性。目前香港法院对内地“信托财产独立性”的认可情况尚存空白,建议全面梳理已有港险保单,避免因保单发生意外情况连累境内信托安排。


2. 资金出境存在瑕疵的存量保单:一是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注意续期合规,建议避免延续以虚假申报或拆分购汇等方式缴纳续期保费。二是要正视境内信托的准入门槛,资金端有问题的保单大概率难以通过境内受托人的合规审查,无法直接装入境内信托,建议提前规划替代性方案。


综上所述,对于有跨境资产配置和财富传承需求的投资者而言,资金合规出境只是第一步,后续保单资金能否合规汇回、能否实现与境内信托有效衔接,从而使信托目的能够最终落地,才是核心所在。资金出境与回流的路径都要进行检视,境外保险与境内信托之间的跨法域矛盾也需尽早处理,由此才能实现境内外财富的闭环管理与代际传承。


作者简介

林芬  合伙人

 南京办公室 

■ 邮箱:linfen@junzejun.com

■ 执业领域:金融机构内控合规 | 资管产品与结构化 | 资产证券化与衍生品 | 私人财富管理 | 金融争议解决

林芬律师兼具金融机构内部合规风控与外部法律服务的双重视角,曾先后任职于商业银行、公募基金等持牌机构,深耕金融合规与法律风控领域,主导机构合规体系搭建、投资风控监督与监管危机处置,积淀了扎实的内部合规与风险管理经验。执业以来,林芬律师专注于大资管与财富管理领域,为复杂金融产品提供涵盖结构设计、设立发行、运作监督至清算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凭借对监管规则的深刻洞察,持续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专项合规咨询及争议解决服务。林芬律师擅长将内部合规视角融入外部法律方案,协助客户构建风险防控体系并提供定制化法律培训,专业服务获得客户广泛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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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泽君律师
君泽君律师事务所于1995年创立,总部位于北京,是中国国内最早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也是中国国内具有鲜明专业优势和良好市场声誉的优秀大型律师事务所之一。君泽君秉持君子理念,于内,以君子之道共事相互惠泽;于外,以君子之道谋事相互惠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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