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与仲裁活动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本依据,争议解决律师的庭审攻防,自始至终都围绕证据展开。如何组织与呈现证据,才能实现让证据自己“说话”的效果,是争议解决律师必须掌握的核心技能。本文聚焦争议解决实务,系统梳理证据组织与呈现的核心方法,从证据思维的确立,到证据的体系化组织与构建,再到证据的呈现技巧,以期为初入争议解决领域的律师及同仁提供有益参考。
目 录
一、贯穿始终的系统性证据思维
二、证据的组织与体系化构建
三、证据的呈现:让证据自己“说话”
四、结语
贯穿始终的系统性证据思维
罗森贝克在《证明责任论》中指出,每一方当事人均必须主张和证明对自己有利的规范(=法律效果对自己有利的规范)的条件。[注1]
在证据的组织与呈现之前,在案件分析层面,需要体系化的检视:你的诉讼主张是什么?通常而言,起诉状、答辩状等“陈述文书”一旦完成,证据目录及证据便随之确定,“主张”与“证明”之间就是这样一种“投影式”的对应关系。而诉讼主张的确定,又必然要历经如下分析过程:原告方援引的权利产生规范是什么,被告方援引的权利妨碍规范、权利消灭规范、权利排除规范是什么,以及各方所援引的法规范中的构成要件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成立。在这种要件事实的攻与防过程中来回往返。
前述要件事实的攻防推演,属客观证明责任的范畴,将客观证明责任投影至主观证明责任中,则可以指引我们提交证据的方向,即应该提交哪些证据证明哪些要件事实成立。换言之,证据的组织和呈现,必须紧紧围绕己方所援引法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证成,以及对方所援引法规范中的构成要件证伪(虽然此种情形下我方并不负担证明责任,但并不妨碍我方以提交证据的形式进行否认)而展开。
对证据的证明方向进行分析后,下一步要分析的是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的问题,这一问题则属裁判者自由证明评价或者说自由心证的范畴了。多数情况下,完美的涵摄是不存在的,尤其是在疑难复杂案件中,提交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并不总是能够与要件事实对号入座[注2]。因此,在证明己方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并不充分或者缺失的情况下,如何搜集其他加强证据或者利用庭审发问等方式填补要件事实成立的空白,让裁判者就某一要件事实的成立与否形成对己方有利的结论,也是一个优秀的争议解决律师必须具备的技能。
系统性的证据思维,其实就是证明责任思维、要件事实攻防思维。在案件本身的分析上,能够精准地识别案件可能出现的争议焦点,或者说能够划定案件争议焦点的边界,也就知道了要收集哪些证据,以及如何组织和呈现证据。律师的核心能力不在于对抽象规则的机械背诵,而在于“情境感知”和“问题解决能力”——能够识别案件关键事实、预判裁判者倾向、通过精准的论证和表达推动争议解决,本质是“以实践效果为导向的专业技能运用”[注3]。
证据的组织与体系化构建
如前所述,证据的组织与呈现并不是一项单独的诉讼活动,它是服务于诸如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等陈述性法律文书的。因此,证据的组织与呈现,其逻辑顺序应当与前述法律文书保持一致,以方便裁判者快速将二者进行关联,了解己方诉讼主张及事实依据。
(一) 证据组织的底层逻辑
将证据进行分组排序,底层逻辑是服务于己方的“证明目的”,本质上仍然是为了让裁判者以最低的认知成本,快速地接受己方的证明体系。因此,证据分组、排序的逻辑必须是与案件的论证主线高度契合的。我们打算以何种叙事方式说服裁判者理解本案事实并得出对己方有利的结论?是按照时间发展的顺序,还是按照法律构成要件的逻辑,抑或按照争议焦点的模式逐个击破?如何排序,取决于论证的需要。
(二) 不同审理阶段的编排策略
证据的组织并非一成不变,需根据审理程序或阶段的不同,而进行灵活调整。当然,这依旧不能跳出陈述性法律文书的逻辑框架范畴,因为不同的审理程序或阶段,陈述性法律文书的逻辑编排方式也不一样。
1.一审阶段(或仲裁程序): 这个阶段,裁判者的核心任务是尽可能地查明事实的全貌,因此,证据的编排应当全面铺陈,构建事实全貌,做到全面、系统、完整,按照时间顺序或者法律关系发展脉络、法律构成要件的递进,清晰地讲述一个“故事”。即便某些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只要你评估该证据与要件事实相关,或者对于本案事实的查明有所助益,且不会产生对己方不利的事实认定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纳入证据编排的体系范围内,以尽可能的向裁判者展示事实的全貌,避免因遗漏而让裁判者产生疑窦。
2.二审阶段:鉴于二审程序侧重于对一审裁判的监督和纠错的特征,二审法院审查的原则是围绕上诉请求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因此,证据编排的原则是聚焦争议焦点,突出新旧对比。即以新证据为核心,并紧密围绕一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之处展开。对于一审已经提交的证据,可以进行精简或概括引用,与新证据相结合,凸显一审认定事实的错误、遗漏或者不足。
3.再审阶段:首先,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救济渠道,不能把它当成“三审”或“重审”来看待,其证据审查工作也绝不是一审、二审证据的“重来一遍”。再审程序针对的是生效裁判文书,核心在于审查原审在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审理程序上是否存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法定再审事由。实践中,绝大多数申请再审的案件在审查阶段就被裁定驳回,真正进入再审审理的案件极少。所以,再审证据的编排在审查阶段就要“把子弹全部打光”,而不是等进入再审程序后再补充。
其次,再审审查的方式基本上都是书面审查,因此,如何通过再审申请书及证据组织与呈现相结合的方式,让再审审查法官清晰地看到原审存在的“硬伤”,至关重要。证据的编排上要紧密围绕再审事由构建证据体系,而不是简单的重复原审的证据编排。此外,证据编排也不是越多越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了十三项再审事由,实践中适用最多的往往是第(一)、(二)、(六)项,若是沾边的再审事由都论述一遍,难免导致偏离焦点。反倒不如集中力量、单点爆破的效果好,毕竟只要满足十三项事由中的任何一项,均可启动再审。
最后,在证明标准上,不同于一审、二审的“高度盖然性”,再审中以“新证据”为由申请再审时,采取的是“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更高标准,其证明难度更高。
(三) 证据组织的核心要点
1.证据搜集:全面掌握证据“家底”。在证据组织之前,甚至在案件分析阶段,很重要的一步工作就是与客户进行深度沟通,尽可能穷尽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线索和材料,只有知晓“全貌”,才能做出最优的“筛选”。
但多数情况下,客户对于证据材料是否提供全面是不确定的,这个时候需要律师给其列出搜集证据线索的方向,逐步检视是否有证据遗漏。但如果碰到新类型或者没有办过的案件怎么办?比较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从了解行业知识开始,从案例检索工作开始。通过了解行业知识熟悉业务流程,我们可以知道“有哪些证据”;通过对大量案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裁判者关注哪些证据”。
2.证据筛选:运用证明责任思维裁剪事实。证据筛选的过程,也是构思怎样讲好一个“故事”的过程。这个阶段要把握三个要点:
第一,证据筛选必须始终围绕“要件事实”展开。
第二,围绕每个要件事实,筛选出证明力最强、最直接的证据作为首发证据,同步也要做好补强或备位证据的预案。首发证据力求一击即中,备位证据则用于辅助巩固己方的证明体系、应对对方可能提出的质疑。
第三,必须高度重视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不是回避,而是主动评估、提前做好应对准备。
3.证据组织:逻辑清晰,分组排序。对证据进行科学的分组,考验的是律师构建逻辑框架的能力,它和写好法律文书的能力息息相关。因为二者本质上都是在有逻辑、有框架、有依据地向裁判者讲述一个“故事”。在这个“故事”里,你有清晰的结论(法律效果)、有明确的法律规范、有支撑法律构成要件成立的事实依据。而将证据按照待证事实进行分组,是构建逻辑框架的关键。比如,在私募基金合同纠纷案件中,投资人追究基金管理人赔偿责任的,证据分组可以分为“合同签订及私募基金的设立”“投资款项的支付”“基金投资项目情况”“基金管理人在募投管退阶段存在未履行适当性义务、信息披露义务、谨慎勤勉义务、风险控制义务、清算义务等违约事实”“投资者损失已经确定”“损失与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等。每组证据均共同指向某一要件事实的成立,所有的要件事实共同支撑己方主张的法律效果产生。
证据的呈现:让证据自己“说话”
证据的组织是内在逻辑,呈现则是外在表达。再好的证据体系,如果呈现方式糟糕,也会效果大减。证据呈现的唯一且最重要的受众是裁判者。
(一) 证据目录:呈现的“阅读指南”
证据的呈现,必然要借助证据目录作为呈现的载体,证据目录是实现让证据自己“说话”的关键,它起到的是观点表达和思路引领的作用。证据目录作为陈述性法律文书的“投影”,同样具备以书面形式说服裁判者的特征,因此,某种程度上讲,其仍属法律文书的一种。笔者在《法律文书写作的形与神》一文总结,法律文书应具备六大核心要素,证据目录的写作同样要具备该六个基本原则。
第一,受众化视角。想象如果你是裁判者,你会关注哪些事实和证据,你希望看到哪种形式的证据目录。
第二,观点立得住。证明目的的表达必须来源于提交的证据本身,而非证据之外的主观臆测,不要做过多的主观加工。
第三,逻辑有框架。按照论证方式对证据进行分组排序,前已述及,不再赘述。
第四,观点能聚焦。证明目的不是对证据内容的摘要和复述,而是对证据能证明的要件事实的凝练表达。
第五,论证有细节。证明目的中某一要件事实的成立反映在哪份证据的哪一页,均有明确出处,方便裁判者快速理解和定位。
第六,可视化表达。在某些法律关系复杂、事实条件多的案件中,适当在证据目录中采用诉讼可视化的方式,可以极大的减轻裁判者理解案件全貌的负担。
以上六个基本原则也是证据目录写作时的底层逻辑。在具体的表现形式上,证据目录通常应具备四个核心要素:分组与编号、证据名称、证据内容与证明目的、页码。在体裁风格上,可采用表格式的证据目录,也可采用文字型的证据目录,抑或二者兼备。
1.分组与编号——体系清晰。将每份证据进行编号和分组,是证据成体系化的关键(如下表所示)。建议采用“每组证据先以最凝练的语言概括本组证据可以证明的要件事实+对组内每份证据按顺序编号”的格式,且所有的证据进行连续编号,以确保在庭审中引用具体证据内容时可以精准定位到该份证据的具体位置。【反面示例:第一组证据(证据1~2);第二组证据(证据1~3)】
当需要补充提交证据时,证据的分组和编号均可延续上一份提交的证据目录的内容,以维护原有证据目录体系的完整性。例如上一份证据目录提交了十组共32份证据,则补充提交证据时,分组和编号如下:第十一组证据(证据33~35),第十二组证据(证据36~38)。以此类推。
2.证据名称——具体明确。证据名称的表述上应尽可能的明确、具体且客观,做到证据名称与证据本身具有高度的指向性。避免使用“施工合同一份”“发票若干”等模糊性表述。例如:“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3日的《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注意:此处笔者使用的是“落款日期”而非“签订日期”,有时签订日期与落款日期并非一致)。
3.证据内容与证明目的——精准提炼。这是证据目录的灵魂,需紧扣诉讼主张及法律构成要件。
证据内容摘要:首先,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需要有证据内容摘录,对于证据内容偏少、证明目的单一的证据,完全可以直接写明证明目的。当涉及诸如比较复杂的合同类证据时,需要摘录或概括该份证据中的关键事实信息,以服务于证明目的。例如:《XX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第几页第几条第几行载明:……。
证明目的:明确陈述该证据旨在证明哪一个要件事实。对于如何写证明目的,实践中通常存在以下三种误区:(1)不理解证明目的与证据内容的区别,把证明目的写成了证据内容,只是复述某份证据的某些内容,有“内容”而无“目的”;(2)证明目的空泛,诸如“证明原被告之间成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证明本案事实”等,说了等于没说;(3)对证明目的进行过多的主观加工,使之偏离证据本身所能反映的事实。
组合证明:对于需要多份证据相互印证才能证明的事实,可在证明目的中注明“结合证据3和证据7,可以共同证明……”。
4.页码标注——准确无误。为了确保庭审中能快速精准定位证据的具体位置,给证据标注页码的工作必不可少,标注的格式参考上表所示。且为了保证证据页码不出错,尽量使用PDF编辑工具生成统一、清晰、不易脱落的页码,避免手写页码。
内容延展——证据目录写作时的常见误区
1.实践中有这么一派律师,基于所谓“不提前暴露己方的诉讼思路”考量,证据目录仅列明己方提交证据的编号和证据名称,不写证明目的;或者即便是写证明目的,也是“点到即止”“惜墨如金”。笔者非常不赞同这种做法。如前所述,证据目录呈现的唯一且最重要的受众是裁判者,而不是对方当事人。多数情况下,法官在庭前是没有时间看案件材料的,如果等到开庭时再来陈述证明目的,无疑是浪费了提前构建故事体系,引导法官形成对己方有利心证的机会。
2.笔者不建议在证据目录中加入“证据来源”“是否复印件”内容,主要基于两点考量:第一,多数情况下,证据来源是高度同质化的,即要么来源于原告方,要么来源于被告方,也不是举证的核心,没有单独列明的必要,反而导致信息冗余。而标注“是否复印件”亦无实质意义,因为无论是否标注复印件,均需在法庭核对原件。第二,特殊情况下,在有些案件中标注“证据来源”“是否复印件”可能提前暴露己方证据的瑕疵,于己方不利。
(二) 证据册制作:细节体现专业
关于证据的呈现,很多人有个误识——认为证据目录中配套的证据按顺序整理、夹好提交即可。而优秀的争议解决律师不会放过任何一个给自己加分(吸引裁判者视线)的细节。证据册的制作,非常重要。
1.证据装订上,建议采用胶装或者相同翻阅功能的方式,方便查阅。相比较用燕尾夹、回形针或者散乱的证据材料,一本整洁的胶装证据册本身就传递着严谨与准备充分的信号。而且散乱的证据也存在堆在裁判者桌上被“遗失”的风险。
2.证据标识上,首先,对于核心证据,可以在证据目录中对该份证据采取加粗、添加“★”符号的方式进行突出(见上表)。其次,对于证据册中的每份证据,除了编辑页码外,还可以贴上对应证据编号的标签,或者用PDF编辑工具编辑好每份证据的编号,方便查阅。最后,对于提交的证据复印件上的关键内容可以采用荧光笔高亮的形式予以重点突出。
3.证据展示上,要善用诉讼可视化。对于有些交易结构复杂、事实线条冗长、需要数据对比的案件,制作一份交易结构图、事实时间轴、数据对比图等,可以极大地减少裁判者理解本案事实的损耗,帮助裁判者提前建立案件框架。
(三) 庭审举证:动态的“情境感知”
庭审举证时,切记不要照本宣科地朗读证据目录,而要全程观察裁判者的注意力,将其吸引至己方所举示的证据中。注意以下几点:
1.引导式陈述:首先,在举示每组证据前,先用一句话简要说明该组证据要证明的核心事实,比如:“第二组证据是关于被告违约的事实”。其次,在陈述具体证据的证明目的时,涉及需要强调关键证据的关键内容时,可以配合手势引导裁判者看向证据册的具体位置,比如:“请法庭看到证据6(第几页)的第几行高亮部分内容,该证据可以证明……”。
2.应对裁判者询问:在举示证据的过程中,裁判者可能会中途打断并就具体的事实细节进行提问,这要求我们必须对证据内容了如指掌,能立即找到证据所在的具体位置并作出回应。当裁判者对证据提出疑问时,如果律师回答含糊、翻找半天,甚至需要庭后核实,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己方提交证据或回答问题的可信度,也影响自身的专业形象。
3.把握举证节奏:根据裁判者的专注度和庭审进度,适时调整举证陈述的详略,它考验的是律师的“情境感知”能力。对于无争议事实的证据可加快、简要陈述,而对于核心争议证据,则需放慢节奏、重点阐述。
结 语
证据的组织与呈现,既是诉讼技术的集中体现,也是争议解决律师专业素养的外化标志。它要求争议解决律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证明责任思维、要件事实攻防思维,更需要在证据筛选、组织、呈现等每一个环节中,做到逻辑清晰、细节严谨。“让证据自己说话”,并非简单的修辞,而是对证据组织与呈现工作最高境界的追求。兵法云:“多算胜,少算不胜,而况于无算乎”。唯有与案件建立深度关系,熟悉案件的每一个细节,将每一次证据的梳理都视为一次说服的艺术,才能在复杂的争议解决案件中占据主动。
注释及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章明亮
国浩南昌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诉讼与仲裁、公司、基金与资管
邮箱:zhangmingliangnc@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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