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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口腔诊所,补牙费6000元(包含种植体、牙冠等),请问允许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我是一家口腔诊所,补牙费6000元(包含种植体、牙冠等),请问允许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诚慧财税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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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我是一家口腔诊所,补牙费6000元(包含种植体、牙冠等),请问允许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请问

我是一家口腔诊所,补牙费6000元(包含种植体、牙冠等),请问允许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吗?

答复

您诊所的6000元“补牙费”中,因包含了“种植体、牙冠”等耗材,无法全额享受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必须进行“技耗分离”处理,否则难以享受免税待遇。若直接打包一笔 6000 元不做拆分、混在一起核算:会导致无法正确享受免税优惠,存在全额补税风险。如为单纯基础补牙(非种植义齿)、无单独高价成品耗材,整体收费均属于诊疗服务且满足前述条件,则可整体享受免税。

注意一:医疗服务部分可免税

适用范围:诊所提供的诊断、治疗、修复(如补牙、根管治疗、基础检查等)等医疗服务,若符合以下条件,可免征增值税:

1、诊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服务项目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内;

3、医疗服务收费不高于当地(济南市)政府指导价。

处理要求:医疗服务收入需与耗材收入分开入账、分开开票,单独核算。

注意二:耗材销售部分需缴税

适用范围:种植体、牙冠、骨粉、义齿等专用耗材的销售收入,不属于医疗服务免税范围,需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通常为13%)。

处理要求:若耗材销售与医疗服务未进行“技耗分离”(如打包收费、未单独开票),或耗材收费超出指导价,超出部分及耗材销售部分将全额计征增值税,并可能面临税务合规风险。

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减税优惠。

来源:郝守勇税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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