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企业通过拆分经营隐匿收入、骗取税收优惠,直接侵蚀国家税基,破坏市场公平竞争。这类行为不仅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干扰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精准传导。我们结合2025年以来税务部门曝光的典型案例,对违规拆分经营的主要手段和涉税风险进行分析!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夏某拆分收入骗享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019年至2021年期间,夏某借用他人名义先后注册并实际控制9家个体工商户,将承接影视项目取得的个人劳务收入分散至这些个体工商户进行虚假申报,违规享受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少缴个人所得税税款345.92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其税款、滞纳金并处罚款合计518.88万元。
【风险剖析】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利用自身、家庭成员、员工等身份注册多个个体工商户,将本该纳入综合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3%—45%超额累进税率的劳务报酬所得,分散至多家个体工商户名下作为经营收入申报,违规享受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减半征收等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少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该行为触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界定。同时,如数额较大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补缴税款和滞纳金,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涉及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H运输公司违规拆分经营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H运输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两年内申报收入大幅下降,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及妻子名下新设的两家业务雷同的个体工商户业务量却持续增长。经查,王某与妻子通过注册两家个体工商户,针对不同客户群体需求,将本该按照一般纳税人核算的运输公司取得的部分收入,转移至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两家个体工商户名下,分别进行纳税申报,违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累计拆分隐匿收入379.47万元,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61.97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42.31万元。
【风险剖析】实践中,部分纳税人同时设立多家经营范围高度同质化的经营主体,通过操控关联主体调整开票时间、“错峰”申报等手段,人为分割业务“消化”收入,掩盖“拆分收入”真相,企图规避税务机关监管,不仅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还通过转移利润逃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纳税调整,将真实收入进行还原计税。2026年1 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对于2026年之后发生的此类行为,查补销售额将还原到应税行为发生当年合并计算,按照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计算税款。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金银珠宝行业零售店骗享税费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J银楼实际控制人项某及其亲属在5年内在同一商圈先后注册了14 家金银珠宝零售个体工商户,其中10家已注销,通过频繁登记新店铺注销原有店铺,“金蝉脱壳”规避税务机关监管。项某将每家店铺入账金额控制在每季度30万元以内,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少缴增值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246.93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445.28万元。
【风险剖析】实践中,部分纳税人通过临界注销、新设主体承接业务,对存续周期进行“规划”,当某一经营主体收入即将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即将届满时,便注销该主体并立即设立新的经营主体,将其他在营店铺大笔收入转入该注销主体账户,不向税务机关申报,在未改变经营实质的前提下由新设主体继续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或特定税收优惠政策,形成“短命主体、长链经营”的异常生态。根据《企业注销指引》第六条,对于企业使用欺骗手段骗取注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撤销注销登记。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G公司利用关联企业拆分收入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020至2022 年期间,G公司通过操纵旗下多家关联公司业务、财务和人力资源,虚构独立核算表象,利用其中介业务“先收预收款、后开具发票”的特点,将收入人为拆分至各家关联公司开票,违规享受增值税及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共计 118.94万元,税务机关依法对其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64.67万元。
【风险剖析】实践中,部分纳税人通过设立多个关联主体,将原本完整的业务按照不同的业务环节分配给不同的经营主体,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分工模式。虽然在形式要件上各主体均符合“独立经营”的名义要件,但实际上各主体人员、场所、资产高度混同,完全受同一方控制,不符合“独立经营”的实质要件。根据税法中关于纳税人身份认定,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2026年1月1 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再次明确,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予以调整。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真实的总体经营规模,对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典型案例】税务部门曝光的X美容院骗享税收优惠偷税案件。稽查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X美容院在经营期间频繁更换银联POS机绑定的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仅向税务机关报告一个不常使用的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入账金额控制在起征点以内,违规享受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少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62.76万元,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5.12万元。
【风险剖析】实践中,部分纳税人仅向税务机关报备一个银行账户,通过高频切换多个商户编号和银行账户,刻意将报备账户月均入账金额控制在增值税起征点以内,使得大量销售收入游离于税务机关监管之外,从而达到隐匿真实经营收入、违规享受税费优惠偷逃税款的目的。该行为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向税务机关报告基本存款账户或其他账户”的规定,并触及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界定。2026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做了进一步明确,同时,《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1日。也就是说,对于2026年之后发生的此类行为,拆分收入应逐期更正申报并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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