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复审作为商标申请被驳回后的救济程序,《商标法》对其有严格期限要求,复审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一旦错失时机,商标驳回便成定局。届时再想获得该商标只得重新申请,但对于在先申请将获得注册优势的商标申请而言,重新申请将改变并延后商标的申请日,可能意味着就此与申请商标失之交臂。
申请人对知识产权局在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第75641536号“乐事达”商标驳回通知不服,委托我司依法代理申请人提出驳回商标注册复审申请。
一、申请人已经对本案第20181884号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如若引证商标被依法予以撤销,则其不再是申请商标成功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申请商标具有自身独特的设计理念,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完全是基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善意目的。
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含义区别明显,凭借消费者的感官便可区分,且就商标权利人的位置而言,地域相差甚大,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混淆,因而也就不会产生误认的情形,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当准予注册。
为了增强说服力,申请人援引与本案高度类似且注册成功的案例,予以说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不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由于我司律师对商标进行了细致分析,条理清楚、有理有据,商标局最终裁定第75641536号“乐事达”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乐事达”商标被驳回案例。我司律师从双方的显著性进行分析,区分了双方的不同,最终使申请商标顺利通过复审。商标被驳回并不意味着注册失败,复审是扭转局面的关键一步。通过充分准备证据、制定针对性策略,申请人完全有可能在复审中取得成功。商标是企业品牌的核心资产,面对驳回,切勿轻易放弃。借助专业力量,积极应对复审,才能为品牌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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