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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子税局,又出现各种新的申报比对了!

新电子税局,又出现各种新的申报比对了! 柠檬云财务软件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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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马上查看!

这几天7月大征期,不少财务小伙伴发现,新电子税务局,又出现新的风险比对了!以数治税背景下,电子税务局的自动比对、风险提示已经成为监管常态!尤其新增值税法落地后,不少企业反馈,电子税务局系统频繁弹出风险提示。

新版电子税务局上线后申报比对功能全面升级,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税、残保金等多税种、多报表自动比对不少财务小伙伴还反馈 “申报提交就触发异常提示”“明明填写无误却比对不通过”。那该如何处理呢?赶紧跟着头条君一起来看看吧!


01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

销售发票勾选比对不符

不少财务小伙伴反馈,为什么自产农产品发票勾选了,申报增值税时比对不通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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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这几个月申报都有出现这个问题,问了12366及征税互动说是系统问题,不着急的话就再等等,着急报的话让强制提交,不过强制提交会锁票,再找专管员解锁。(地区不同,要求不同,以当地为准)

我们首先确认下农产品发票的勾选认证是否正确,附表二填报是否正确?
农产品发票分为无需处理即可进行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发票与需要待处理后进行抵扣勾选的农产品发票。

(一)无需处理的农产品发票

如果企业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的9%农产品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无需预先处理,可直接进入【抵扣类勾选】模块进行勾选。
.........
特殊情形:

如果企业取得的是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发票需要先进行补录操作,再进行勾选。

在“抵扣类勾选”页面,依次点击【抵扣勾选】-【发票】-【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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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添加行】,录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系统会自动带出发票相关信息,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产品部分票面金额、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允许纳税人根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自主填报有效抵扣税额。然后点击【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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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操作后,即可到【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对这些发票进行勾选。

(二)待处理的农产品发票
如果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用发票需要预先处理后再进行抵扣勾选。

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

(用税控系统开具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



进入【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选择“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勾选相应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类型”,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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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操作后,即可到【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对这些发票进行勾选。


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



点击【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功能模块,系统会提示何种情况下可以使用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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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提示信息,选择“开票日期(起)”“开票日期(止)”“是否处理”三个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勾选相应发票,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类型”,点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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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上述操作,即可到【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对这些发票进行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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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醒

从批发零售环节取得的免税蔬菜、肉蛋发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

(三)农产品进项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

在完成发票勾选抵扣操作后,先依次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进行抵扣勾选统计确认操作,再进行增值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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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填写进项金额,主表会自动带出相应数据。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2)税务机关代开的3%农产品专票按9%抵扣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3)9%农产品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

(4)3%专用发票按扣除率9%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5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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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未开票收入增值税申报

又出现比对不通过了


有财务小伙伴反馈,她企业小规模第二季度有未票收入超30万了,增值税申报出现比对不通过了如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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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确定数据填报没问题,出现此提示的原因是因为有未票收入造成的,可以先和专管员联系下,联系专管员让直接提交申报,已直接提交申报,正常缴款,未影响后续开票。也有的地方,强制提交后,会锁票,再联系专管员等相关人员解锁即可。
像这种情况很常见,一般纳税人也会出现此未开票收入。
举个例子:
(1)当期未开票收入申报方法
举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2026年2月份取得销售智能存储柜不含税收入60万元,税额7.8万元,当时购买方乙公司声称不需要开票,3月份已经按照“未开票收入”做了申报,填报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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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报缴税后补开发票如何申报?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难免会碰到已经确认了应税收入,当期已经申报缴纳了增值税,但事后又需要补开发票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该如何进行增值税申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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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开发票后申报方法:
一般纳税人前期已通过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未开具发票”栏次申报了未开票收入,在补开发票的月份:
①可以将当期补开的发票填写在附列资料一对应的栏次,
②同时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报对应的负数冲减
接着上个例子:
5月该公司共销售智能存储柜不含税金额150万元,销项税额195000元,其中,有100万元开了专票,剩余50万元未开发票,同时,应购买方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补开了2月份不含税销售额为60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在填报2026年5月份增值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补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实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第1行第1列,同时,在第1行第5列“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冲减对应的负数。

简单理解就是,我开了多少票就申报多少,以前的未开票收入已经申报过的,现在在对应的栏次负数重回,一正一负抵消掉。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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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来了,电子税局比对不通过怎么处理呢?
企业在经营中有时发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却没开增值税发票,这时就得在 “未开具发票” 栏申报销售额。要是之后又给客户开了发票,由于之前已经报过税,肯定不能重复交呀。所以在开票当月,得在附表一正常申报这张发票,同时在 “未开具发票” 栏填个负数,把之前申报的销售额冲减掉,这样就不会多交税了。

不过呢,这里有个容易让人栽跟头的地方。未开票收入栏是能填负数冲减收入,但税务局为防止有人恶意瞎填,专门设了比对规则。正常来讲,都是先有未开票收入,后来开票了再冲减,就算把前期所有未开票收入都开票了,未开票收入累计金额最多也就是 0,绝不可能小于 0。

它的比对公式是【第 5 列 “未开具发票” 销售额之和≥- 未开具发票的上期台账 “销售额累计值】,变个形就是【第 5 列 “未开具发票” 销售额之和 + 未开具发票的上期台账 “销售额累计值≥0】,一旦这个结果小于 0,系统就会发出提醒下面这个比对不通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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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企业碰上了未开票收入的比对问题,别慌,先自查自己填写的数据是否有误,企业可以好好梳理一下以往在 “未开具发票” 栏次的数据,把它们汇总起来仔细分析,就像给账目来一次大体检,找出到底是哪儿填错了,然后赶紧调整数据。

有些企业可能会经常用到 “未开具发票” 这个栏次,比如说客户大多是个人,要不要发票都没准儿。对于这类企业,建议用 EXCEL 做个台账,就像给未开票收入建了个专属的小账本。把每一笔无票收入和后续开票的情况都详细记录下来,这样不仅能心里有数,还能在申报的时候避免出错。

如果自查后发现填写数据没有问题,就点【强制提交】。老版电子税局系统点强制提交,新电子税局系统点强制提交后要写情况说明 。

强制申报后会有个异常推送给税局,税局会有专管员或专门人员解锁。或者主动去税局大厅处理。地区不同,各地税局要求不同,以当地税局为准,例如深圳:若出现一窗式比对不通过为正常情形,存在系统监控无法提交,您可通过微信公众号-深圳税务服务号-我要办-远程办-增值税申报异常比对处理;比对后可正常提交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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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上例,给税局写一份关于未开票收入累计为负数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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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幅有限。

头条君整理了

给税务局写未开票收入

累计为负数的情况说明》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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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个税申报工资大于实发工资

触发税局预警!

自从去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增加了职工薪酬的指标,大家最担心的就是填错触发系统预警,这份担心其实特别有必要 —— 目前系统已经正式上线比对功能,稍有不慎就可能收到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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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跟大家说清比对原理:系统会把你填报的 “已发放工资薪金” 数据,和个人所得税申报表中的 “收入” 数据进行比对,核心就是核查是否存在工资已发却未申报个税的情况。


这里要划重点:个税申报遵循 “收付实现制”,只有实际发放工资才需要申报,所以这个比对逻辑是完全有依据的,并非凭空设置。


收到这个提示先核对职工薪酬的填报数据,这两个栏次都是 会计口径  

1.已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薪酬 
简单说:公司总共计提了多少职工薪酬成本(包括工资、公司承担的社保、福利、工会经费等)。取数方法:找“应付职工薪酬”一级科目,看它的*贷方累计发生额*(所有计提的总数)。 
计提时候: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工资/福利费/社保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福利费/社保(新规填报取这个数) 

若未通过该科目过渡,需梳理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科目中职工薪酬明细,汇总工资、福利等金额,确保无遗漏。

2. 实际支付给职工的职工薪酬 

此栏次仅核算工资薪金实际发放额,不包含福利费等,且填的是 “税前工资”(工资表应付金额),非扣除社保、个税的实发数。

取数时看 “应付职工薪酬 —— 工资薪金” 二级科目借方累计发生额。

例如某员工应付工资 1 万元,扣除社保 800 元、个税 200 元后实发 8900 元,填报金额为 1 万元。

需注意,该数据会与个税系统 “累计收入” 比对,差异过大可能触发核查。但合理差异无需担心,比如现金福利并入个税申报(计入 “累计收入”),但会计计入 “应付职工薪酬 - 福利费”,导致个税申报数大于填报数,留存凭证即可说明。

不少财务人员在核对数据时发现:自己取的是 “去年 12 月至今年 5 月的实际工资”,却要与个税系统 “1-6 月累计收入” 比对,两者为何能对应?
核心在于个税的 “收付实现制” 原则。
个税申报的 “所属期” 以 “实际发放月份” 为准,而非 “工资归属月份”:
• 去年 12 月的工资,若今年 1 月实际发放,个税所属期为 “今年 1 月”;
• 今年 1 月的工资,若今年 2 月实际发放,个税所属期为 “今年 2 月”;
• 以此类推,今年 5 月的工资,若今年 6月实际发放,个税所属期为 “今年 6月”。
因此,“去年 12 月(发放于今年 1 月)至今年 5月(发放于今年 6月)的实际工资”,恰好对应个税系统中 “今年 1-6月” 的 “累计收入”,两者所属期完全匹配。若企业无特殊工资发放节奏(如隔几个月发放),按此逻辑核对,即可确保数据一致。

本文由头条君原创整理发布,素材来源:会计头条,猫叔说税等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之目。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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