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科技局、省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3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规范我省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名单核定工作,制定本通知。
一、实施类别与条件
(一)科研院所。由省、市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机构举办,经省、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成立,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科技信息与战略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事业单位(包括科研院所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向其举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附件1),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省级科研院所举办(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省科技厅。市级科研院所举办(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上述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二)转制科研院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关于全省科研机构改革转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0〕100号),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省属科研院所。
符合条件的转制院所向省科技厅申请,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提交企业法人登记证书、章程、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三)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由省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举办,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2.符合国家科技战略部署和规划,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等,资产总额不低于300万元;
3.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符合条件的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有主管部门的,向主管部门申请;无主管部门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局申请,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提交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以及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南京海关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和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
(四)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控制度完善;
2.主要开展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以及研发服务等;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必需的条件和设施设备;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5.具有相对稳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等。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向设区市科技局申请,填报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提交事业单位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管理制度以及近3年来从事的主要科研任务、成果等材料,设区市科技局审核汇总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南京海关及相关专家核定名单,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南京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和有关设区市科技局,并报送科技部。
二、有关要求
(五)科研机构发生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负责审核的部门;负责审核的部门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并分批次集中向省科技厅备案。省科技厅分批次按规定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南京海关,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六)负责审核的部门每年应向省科技厅报送上一年度其负责审核的科研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的情况(无变化的报送无变化);省科技厅每年复核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名称、经营范围或科研领域变更以及新设、合并、分立、撤销的情况,并按规定将复核后的名单函告南京海关(无变化的函告无变化),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七)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审核工作遵循“以信任为前提,以诚信为底线”原则。各审核部门要切实强化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严格把关,严禁审核走过场、流于形式。科研机构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审核部门或省科技厅查实后,由省科技厅将其调整出核定名单;有关调整决定及时函告南京海关,分别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并报送科技部。
(八)第一批名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具备免税进口资格的科研机构已征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照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额抵扣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见附件3)。
(九)请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认真组织申请核定的科研机构填写《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并提供批复文件、法人证书、章程、管理制度、近3年来主要科研任务及成果等佐证材料(新型研发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还须提供2026年6月份全职研发人员社保清单)。同步做好形式审查工作,汇总填报《名单汇总情况表》(附件2),于2026年7月21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须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盖章)、电子扫描版及word文档统一汇总并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后,将符合条件的机构名单函告南京海关。
(十)各主管部门、设区市科技局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人:陈红富、李扬
联系电话:025-83236193、577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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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新质生产力促进中心211室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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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申请表
2.名单汇总情况表
3.“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7月6日
来源: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