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正式施行,是增值税制度自1994年建立以来最大的一次结构性调整。
进项抵扣作为增值税的核心环节,变化尤其值得关注——旧规中散见于十余份文件中的不得抵扣情形,此次被系统性地精简、优化,并写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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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进项抵扣的核心原则!
1、以用途为依据界定抵扣范围
能不能抵,主要看你买来干什么用,而不是买的是什么。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抵,用于消费福利的不能抵。《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将不得抵扣的范围严格限定为六类情形,判断标准从服务的形式分类转向了服务的经济实质和用途。
2、以凭证为准绳确保合规抵扣
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是抵扣的“通行证”。用途再合理,拿不出合规凭证,照样行不通。
3、以核算为手段管控涉税风险
当用途无法直接区分时,精准核算是唯一出路,它既是日常操作的依据,也是税务核查时你“自证清白”的底牌。
接下来,和小编一起全景解析哪些进项税额能抵、哪些不能抵,以及那些“夹在中间”的特殊情况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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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纳税人凭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以下五类:
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2.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
3. 完税凭证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自境外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境内不动产);
4.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计算的进项税额;
5. 其他具有进项税额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兜底条款)。
这五类是基础。但实务中,我们还会遇到不少“非典型”凭证,比如买车票、过路费,它们怎么抵?别担心,13号公告已经给出了细化的“操作手册”。
(二)特殊凭证的具体抵扣规则(13号公告)
除上述五类基本凭证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对几种特殊凭证的抵扣方式作了细化规定:
1. 机动车
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按发票列明的增值税税额抵扣
2. 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取得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按发票列明或包含的税额抵扣
• 取得列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客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3. 道路、桥、闸通行服务
• 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按发票列明税额抵扣
• 取得桥、闸通行费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金额÷(1+5%)×5%
可抵扣的情形固然不少,但新法同时明确了七类法定不得抵扣情形。这些情形即便具备合规凭证,也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须予以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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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旧规相比,有两个关键变化值得你格外留意:
1. 第5类新增了“直接用于消费”的限定条件。若企业购进餐饮、居民日常、娱乐服务用于转售或应税项目配套服务(非最终消费),进项税额可以正常抵扣。
2. 贷款服务利息支出: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相关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读到这里,你可能会想:很多业务并不是“非黑即白”,更多时候是“既用于A,又用于B”。那么,混合用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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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法划分用途的货物/服务
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同时用于可抵扣和不可抵扣项目且无法划分的,按以下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当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销售额+免税项目销售额+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这个公式的背后,是要求企业建立一套精细的财务核算体系——每一笔进项税对应的业务用途,都得有据可查。否则,税务检查时你可能连“自证”的机会都没有。
(二)长期资产的混合用途(15号公告)
对于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长期资产,如果它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不得抵扣项目,新规以单项资产原值500万元为界限,实行分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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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范围 |
抵扣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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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
购进时进项税额全额抵扣,后续无需调整——省心省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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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万元 |
购进时先全额抵扣,但后续每年都要按当年实际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比例,逐年计算并转出对应进项税额——需要持续追踪 |
此外,已抵扣进项税额的长期资产,如果后续发生非正常损失或用途发生改变,按净值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三)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的变化
旧规下,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应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允许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财税〔2017〕90号)。这一规定因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冲突,自2026年起不再适用。今后租入资产的混合用途,必须严格按照新规的分摊原则处理。这一点,财务人员要特别留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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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重组(13号公告)——进项税额“跟着走”
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资产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继续结转抵扣,不会“断档”: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被合并方在注销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这对重组中的税务衔接是一个重要利好。
(二)差额计税(12号公告)——进项税额“不再重复扣除”
如果纳税人适用差额计税规则(如金融商品转让、航空运输代理等八类情形),在扣除价款时,若该部分价款已经取得了增值税扣税凭证,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再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是为了防止同一笔成本既在差额中扣除,又作为进项重复获利,属于典型的“二选一”规则,操作时一定要事先算清哪种方式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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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通过更精准的用途导向、更明确的凭证要求和更精细的核算规则,构建了一个更高效、更公平的增值税抵扣体系。
来源:梅松讲税、财务指南、财务家、财税第一讲堂、会计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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