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舱位说甩就甩?法院判罚船公司赔偿17万美元损失

舱位说甩就甩?法院判罚船公司赔偿17万美元损失 乾进国际物流
202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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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舱位说甩就甩?法院判罚船公司赔偿17万美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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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运市场爆舱、甩柜现象屡见不鲜,不少货代和货主因舱位被临时取消而承担高额滞港费、堆存费等损失,却往往面临维权困难。7月7日,宁波海事法院公布了一起船公司甩柜典型判例,判决涉事船企向货方赔付合理损失 17 万美元。为类似纠纷提供了重要司法参考。法院明确指出,船公司在确认订舱后无正当理由取消舱位,属于违约行为,应依法赔偿托运人的合理损失。

两次确认舱位后接连“甩柜”,146个集装箱滞留海外

案件显示,2023年10月,香港一家海运公司与某国际船公司达成合作,由船公司负责将存放在墨西哥港口的146个空集装箱运回宁波舟山港。

2024年1月,船公司确认可安排V船某航次运输,并向海运公司出具了订舱确认书及提单样本。海运公司随即按照约定,将全部集装箱运至港口等待装船。

然而,就在装运前,船公司通知称原定航次舱位不足,建议改配另一艘D船航次。海运公司接受调整后,新的运输计划同样未能兑现。不到半个月,船公司再次表示因舱位不足无法装载,且短期内没有其他适合的航次可供安排。

由于运输计划连续落空,大量集装箱长期滞留港口,不仅产生持续增加的堆存费用,部分集装箱还被港口运营方扣留。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海运公司支付了高额堆存费用,并多次与船公司协商解决,但始终未取得实质进展。

最终,海运公司将船公司诉至宁波海事法院,要求赔偿包括堆存费在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0万美元。

对此,船公司辩称,由于双方尚未签发正本提单,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未正式成立;同时,航次调整属于正常运营安排,后续产生的损失应由海运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订舱确认后合同已成立,无故甩柜构成违约

宁波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

01

订舱确认即成立运输合同

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合意,船公司出具订舱确认文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成立,而不以正本提单签发为条件。

02

单方“甩柜”构成违约

船公司在明知运输需求紧迫的情况下,先后取消两个已确认的运输航次,既未妥善安排替代运输方案,也未依法解除合同,属于拒绝履行运输义务,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03

船公司应承担合理赔偿

综合船公司的过错程度、可预见损失范围,以及海运公司已采取的减损措施等因素,法院最终判决船公司赔偿合理损失17万美元及相应利息。

04

海运公司自担扩大的损失

对于海运公司未采取及时联系船公司等减损行为所造成扩大的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本案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船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

这一判例释放了哪些重要信号?

近年来,随着航运市场波动加剧,因爆舱、超售、配载调整等原因导致的甩柜事件时有发生,货代、货主因此承担滞港费、堆存费、转运费等额外成本的情况并不少见。

此次判例进一步明确了几个关键原则:

  • 第一,订舱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只要双方就运输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并完成订舱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已成立,并不以签发正本提单为前提。

  • 第二,船公司不能以舱位不足、超售或配载调整为由随意取消已确认舱位。如无正当理由单方“甩柜”,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合理范围内产生的滞港费、堆存费、转运费等损失。

  • 第三,货主和货代同样负有减损义务。如果在明知运输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由此扩大的损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甩柜责任都由船公司承担。对于因货代操作失误、重复订舱、单证提交不及时,或货主报关、截关延误等原因导致的甩柜,应由相应责任方承担后果。

此次宁波海事法院的判决,不仅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司法参考,也进一步强化了国际海运市场契约精神,为维护公平、有序的航运经营环境释放了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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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进国际物流
乾进国际物流致力于传统国际货运,擅长集装箱海运订舱及操作。精通报关仓储、内陆拖车、铁路联运等,近年来积极开拓大宗散货及建杂货租船业务,得到众多客户认可和支持。员工190余人,在大连、天津、青岛、沈阳、美国马萨诸塞州设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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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进国际物流 乾进国际物流致力于传统国际货运,擅长集装箱海运订舱及操作。精通报关仓储、内陆拖车、铁路联运等,近年来积极开拓大宗散货及建杂货租船业务,得到众多客户认可和支持。员工190余人,在大连、天津、青岛、沈阳、美国马萨诸塞州设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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