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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最高检发布五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最高法裁定驳回蒙牛再审申请,维持“伊利诉蒙牛包装装潢侵权案”500万元原审赔偿判决
最高法裁定驳回拼多多再审申请,维持“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100万元原审赔偿判决
江苏苏州中院:茉莉奶白侵害LV公司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赔偿LV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30万元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五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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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发布2026年度第九批重点作品版权保护预警名单(院线电影),涵盖《小黄人与大怪兽》《海洋奇缘:启航》等七部院线电影
2026年第一期全国打击侵权盗版集中办案活动暨“剑网·江苏2026”集中行动在苏州启动:行动将网络侵权盗版作为重要方向,重点围绕网络视频、音乐、游戏、图书、影视、文创等领域线索开展研判和查办
国知局公示第二十六届中国专利奖评审结果:共评选出中国专利金奖预获奖项目30项、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预获奖项目10项;华为手机、大疆云台相机及比亚迪汽车入选外观设计金奖预获奖项目
北京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发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及纠纷应对指引(2026年版)》,涵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基本概念、许可活动基本步骤及国内外许可相关纠纷案例总结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印发《上海市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运用三年行动计划》:要求优化专利审查服务、建立覆盖专利作价出资、质押融资、许可交易、诉讼赔偿等多元场景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同时推动专利技术与品牌价值深度融合
深圳中院:有一定的影响力,且与出海企业建立了较为稳定的指向关系的外文字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业内竞品企业擅自使用该等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福建厦门中院调处一起涉周杰伦上百首金曲的著作权侵权纠纷:被告采用“售卖商品+附赠音源”的捆绑经营模式,引导消费者下单后发送盗版歌曲的网盘链接;原、被告双方最终在“经济赔偿+全域整改”的框架下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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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旨在进一步落实平台经济监管要求,规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行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整体来看,本次修法拟围绕平台经济治理、平台责任边界、跨境电子商务规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若干补充完善;就知识产权保护部分而言,《征求意见稿》并未提出拟新增或修正的内容。《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8月4日。
本次《征求意见稿》拟作出的核心修正要点如下:
扩大法律调整范围:《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扩大《电子商务法》的适用边界。一方面,拟将电子商务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纳入平台经济治理考量;另一方面,拟将提供“订单生成”等交易支持服务的主体纳入监管范围,以回应直播电商、即时零售等新业态下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认定问题。同时,《征求意见稿》拟新增域外适用规则,明确境外电子商务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主体合法权益的,也可适用本法。
健全平台责任制度:《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压实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责任,并强化违法后果。除罚款及责令停业整顿外,拟引入“责令暂停用户注册”“暂停相关业务”“暂停或者停止接入网络服务”处罚,形成处罚梯次,实现惩戒力度与违法程度相匹配;对于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可依职权对相关平台处以其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的罚款(现行版本为定额处罚,最高罚款200万元)。与此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可对可能未依法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平台经营者采取约谈整改、专项调查、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调查过程中,可依法采取现场检查、询问核实、查阅复制资料、查封扣押证据、查询银行及支付账户等措施。
完善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征求意见稿》拟明确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推动形成覆盖平台经济的协同监管体系。国务院层面拟建立平台经济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综合监管牵头部门;同时,根据平台规模、类型、业务影响范围等因素,建立健全分层分级监管模式,明确不同层级监管部门职责。对于未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地方政府,拟建立责任约谈制度,可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规范电子商务突出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拟加强对平台内违法违规商品、服务及信息的治理。平台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及相关商品或服务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应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征求意见稿》拟完善信息公示规则,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履行公示义务;对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深化电子商务开放合作:《征求意见稿》拟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子商务制度规则,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电子单证等国际互认,推动建立多边、双边磋商与争端解决机制。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拟增设应对境外歧视性限制措施的制度安排;对于有关国家、地区或外国实体采取歧视性限制措施,损害中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并采取相应反制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未有拟新增或修正内容:《征求意见稿》此次并未修改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预计现行《电子商务法》下关于知识产权侵权通知、平台必要措施、反通知、错误通知责任及平台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等制度,仍将构成未来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治理的基本框架。
资料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最高检发布五件检察机关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五件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及裁判结果如下:
1.佛山某公司与无锡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佛山某公司系“一种混合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人。2023年1月,佛山某公司以无锡某公司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索赔2300万元。此时恰逢无锡某公司上市申请被证券交易所受理,该索赔金额触发了信息披露规则,导致无锡某公司上市工作被迫中止。一审无锡中院审理期间,国知局出具评价报告认定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条件,且查明无锡某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已委托制造相同产品,不存在侵权事实。无锡市检察院查明佛山某公司明知其权利基础存在瑕疵且被告不存在侵权事实,仍在竞争对手上市关键节点起诉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恶意诉讼。检察院遂向无锡中院移送线索,并向无锡某公司释明其可提起反诉。最终,无锡中院判决驳回佛山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令其赔偿无锡某公司合理费用40万元,后最高法二审维持原判,无锡某公司顺利上市。
2.何某与义乌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何某系某塑身衣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其以义乌某公司销售的商品侵害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杭州中院一审认定涉案专利有效且被诉产品构成侵权,判令义乌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万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但在诉讼及执行期间,国知局已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何某故意向法院隐瞒该事实,并据此获取多份生效判决申请强制执行。杭州市检察院查明,何某明知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且其后续行政诉讼均被驳回,仍故意隐瞒事实进行诉讼,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恶意诉讼。杭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浙江省检察院后向浙江高院提出抗诉。浙江高院采纳抗诉意见,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何某起诉,并认定何某隐瞒事实导致错误裁判的行为构成妨害民事诉讼,对其罚款5万元。
3.深圳某公司与温州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深圳某公司经核准注册取得某商标并核定使用于枕头等商品。其以温州某公司销售的乳胶枕头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瑞安市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侵权成立,判令温州某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7.5万元,法定代表人何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均未上诉。经查,深圳某公司在不同类别注册600余件商标,无实际生产经营,批量起诉多家乳胶制品公司,且涉案商标后被宣告无效。瑞安市检察院认定深圳某公司囤积商标、未实际使用并意图通过诉讼谋取不当利益,构成恶意诉讼。在瑞安市法院未采纳其再审检察建议后,瑞安市检察院提请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温州市检察院跟进监督并向温州中院提出抗诉。温州中院在再审中采纳抗诉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深圳某公司的起诉。
4.某数字科技公司与某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某股份公司系高新技术企业,长期使用“长高”字号并注册系列商标。某数字科技公司在某股份公司公告更名为“长高电新”的次日,即恶意抢注“长高电新”商标,并联合其成立的某贸易公司以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起诉某股份公司,索赔1000万元。经查,两原告公司均无实际生产经营,且大量抢注与他人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长沙市检察院查明两原告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抢注商标,权利基础存在明显瑕疵,借诉讼谋取不正当利益意图明显,构成恶意诉讼。该检察院向长沙中院移送相关线索,长沙中院当庭裁定驳回起诉,并决定对两原告恶意诉讼行为罚款10万元,两原告申请复议后,湖南高院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5.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与成都某旅行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恶意诉讼检察监督案
“两江游”系重庆知名文旅名片及相关游船长期使用的商业标识。重庆某信息技术公司反复申请注册大量与“两江游”相关的商标,但未实际用于生产经营。其后,该公司在旅游平台搜集经营“两江游”票务的旅游公司信息,以商标侵权为由对成都某旅行社等多家旅游公司提起多起诉讼,导致部分旅游公司被迫下架票务业务。渝中区检察院查明重庆某公司伪造“商标授权费”流水,恶意抢注囤积具有公共资源属性的知名文旅标志,并滥用诉权侵害同业竞争者利益,构成恶意诉讼。该检察院遂将线索移送渝中区法院,渝中区法院后认定重庆某公司的行为系典型的权利滥用,依法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并对该公司提起的其他6件同类案件均判决驳回诉请。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法裁定驳回蒙牛再审申请,维持“伊利诉蒙牛包装装潢侵权案”500万元原审赔偿判决
伊利公司涉案商品包装、装潢的正面及侧面
被诉侵权商品包装、装潢的正面及侧面
原告伊利公司系“金典”纯牛奶产品的合法经营者及权利人。伊利公司主张,经长期的市场推广与广泛销售,其“金典”纯牛奶的包装、装潢(由图案、色彩、文字及其排列组合形成)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被告蒙牛公司于2023年12月推出“精选牧场”纯牛奶产品,使用了与伊利“金典”纯牛奶高度近似的包装和装潢,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及误认。伊利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蒙牛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
南京中院一审认定,伊利涉案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蒙牛的被诉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蒙牛赔偿伊利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蒙牛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蒙牛后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法再审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涉案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首先,关于显著特征,虽然乳制品包装中采用奶牛、牧场、花草、绿色等元素较为常见,但只要未呈现仅用于描述商品原料的特征,且无证据证明是通用图案,即不能否定其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涉案包装、装潢具有显著特征。其次,关于一定影响力,在蒙牛被诉商品上市前,伊利涉案商品已在全国广泛销售且广告宣传投入巨大,已具备一定市场知名度,蒙牛关于部分代言广告未包含涉案包装的抗辩不影响该认定。最后,关于混淆与近似,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品主视图均以奶白色为底色、其余为墨绿色,主题、元素及安排接近,整体视觉效果构成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最终,最高法裁定驳回蒙牛公司的再审申请,维持原审判决。
资料来源:知产库
最高法裁定驳回拼多多再审申请,维持“米哈游诉拼多多不正当竞争案”100万元原审赔偿判决
原告米哈游公司系《原神》游戏的合法运营方及权利人。米哈游主张,经长期的市场推广与运营,《原神》游戏及其相关名称、角色、道具货币(如“原石”)等标识在相关公众中已建立起极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告拼多多在未获得任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在各大视频平台发布《原神》游戏主题推广任务,面向自媒体博主招募制作相关视频内容。同时,拼多多在推广中大量使用《原神》游戏IP元素进行虚假宣传引流,但实际上无法提供游戏内的道具货币“原石”,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及误认。米哈游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拼多多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认定,拼多多的涉案行为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判令拼多多赔偿米哈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一审宣判后,米哈游与拼多多均不服,提起上诉。浙江高院二审认定拼多多未经授权借用游戏IP元素的行为不仅构成虚假宣传,其整体使用行为还构成仿冒混淆的不正当竞争,遂将赔偿金额提升至人民币100万元。拼多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法提出再审申请。
最高法再审认为,关于虚假宣传行为,拼多多“1元抢一万原石”的宣传与真实情况相违背,误导了消费者,二审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并无不当;关于仿冒混淆行为,“原神”“原石”等标识伴随持续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二审认定同样正确;关于赔偿数额,二审法院综合考虑拼多多的主观故意、行为持续时间及具体情节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确定100万元赔偿额亦无不当。最终,最高法认定拼多多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拼多多的再审申请,维持二审100万元赔偿的判决结果。
资料来源:米哈游法务部
江苏苏州中院:茉莉奶白侵害LV公司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应赔偿LV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30万元
LV涉案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之一(第61812517A号)
LV涉案四叶花卉图形使用场景
茉莉奶白使用的四瓣对称星型标识
媒体公开报道显示,原告路易威登(LV公司)系涉案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LV公司主张,被告茉莉奶白公司使用的四瓣对称星型品牌标识与LV享有专用权的7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遂诉至苏州中院。
苏州中院一审认为,“四叶草图案在人类传统文化和现代创意中被广泛使用,但涉案商标并非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其他进入公有领域图案的简单组合, 体现了设计者的理念和思想的表达。随着组合商标的使用和获得的知名度,该四角星标识本身具有了一定的辨识度;判断某一标识是构成商标性使用还是装饰性使用,核心在于该使用行为是仅为了美观,用于装饰还是使相关公众通过该标识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及具体来源,即便客观上该标识的使用具有美观作用,只要它能让消费者直接联想到特定品牌就构成商标性使用;被诉标识与涉案商标在设计风格、元素布局、线条勾勒等方面基本相同,鉴于奶茶茶饮行业普遍存在与高端商品或知名品牌联名宣传,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不会将被诉产品误认为来源于路易威登,但可能会误认两者之间存在联名或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最终,苏州中院一审判令茉莉奶白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LV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030万元。该一审判决作出后,茉莉奶白创始人回应媒体称其“将上诉”。目前本案的完整判决书尚未披露。
资料来源:观察者网、知产库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五起商业秘密保护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五起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及处罚结果如下: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查处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及员工个人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对其客户需求及交易信息等经营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权利人前员工邱某通过在职员工朱某非法获取上述信息供其现就职的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使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山监管局认定邱某、朱某及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违法行为,分别对邱某、朱某各处罚款10万元,对深圳某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罚款38万元。
2.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查处黄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对其研发的某医疗产品项目技术信息采取保密制度及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前员工黄某在职期间违规拷贝上述资料,离职后向第三方公司展示并寻求合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认定黄某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并与权利人和解等情节,依法对其处罚款2万元。
3.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甘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对其研发的集中监控系统软件源代码及设计方案等采取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前员工甘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规定,擅自使用个人设备拷贝上述核心商业秘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甘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鉴于其仅获取商业秘密,未披露、未使用且无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4.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梁某侵犯网络游戏商业秘密案——权利人对其未公开的游戏音乐、剧情及活动预热海报等采取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员工梁某违反公司保密制度,通过社交软件向他人泄露上述未公开信息,致使游戏信息被提前披露。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梁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5.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权利人对其汽车椅套版型图纸电子数据采取保密措施,依法构成商业秘密。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明知权利人前员工何某未经授权非法获取上述数据,仍支付费用购买并用于生产经营。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广州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万元。
资料来源:广东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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