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一期,我们分享了涉外定牌加工(OEM)场景下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要点——在OEM模式中,品牌方提供完整的产品设计、技术标准和品牌商标,代工厂仅负责"按图生产"的加工制造环节,不参与产品设计。与之不同,ODM(原始设计制造商)模式下,受托方不仅承担生产制造,更主导产品的自主研发、方案设计和技术实现等核心价值创造环节,委托方主要提出产品功能、性能等需求规格,并使用其品牌进行市场销售。您是否因自主设计方案无意中落入他人专利范围,或因知识产权归属约定模糊而与委托方对簿公堂?在ODM模式下,从设计研发到多客户授权,知识产权风险如何前置化解?本篇文章将梳理核心风险点与合同要点,助您明晰权属、安全交付。
涉外定牌加工(ODM,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是当前中国企业出海,特别是涉及产品研发与制造领域的一种核心业务模式。在本场景下,受托方(制造商)处于主导地位,不仅负责产品的生产制造,更承担了产品的自主研发、方案设计、技术实现等核心价值创造环节。委托方(品牌方)主要提出产品功能、性能等需求规格,并使用其品牌进行市场销售。
根据知识产权处置方式的不同,该模式主要分为两类:
买断式合作:委托方支付特定对价,买断针对本项目产生的设计成果的全部知识产权或获得独占性许可,受托方不得再将该设计成果用于其他客户。若涉及委托方背景知识产权的结合使用,应在合同中明确使用范围和限制。
非买断式合作:设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受托方,受托方保留权利,可在不同限制条件下(如地域、客户群)授权给多个委托方使用。
案情概要:在ODM合作模式下,委托方为某跨国公司A,技术方案由B公司提供,生产由C公司(B公司的子公司)负责。因产品被指控侵犯第三方专利权,权利人将上述三方一并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由B公司提供,实际制造由C公司完成,属于典型的ODM生产模式。A公司作为定作人,仅提供商标及销售渠道,未参与技术方案的设计、选择或提供,亦无证据证明其存在诱导、教唆他人实施专利侵权的主观故意。因此,A公司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最终,法院判令技术提供方B公司及其生产子公司C公司承担专利侵权责任,委托方某跨国企业不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警示:ODM合作模式下,品牌方并非当然免责——只有同时满足未参与技术方案设计、无诱导教唆故意、技术方案完全由代工厂独立提供等条件,方可免于侵权责任;一旦在合同或技术文件中留下参与技术设计的痕迹,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制造者。技术提供方与生产方作为侵权技术方案的直接来源和实施者,无论委托方是否免责,均难以脱离侵权责任。因此,品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方案由代工厂提供、要求其出具知识产权保证,并避免在任何书面文件中体现对技术方案的控制或参与。
(一)专利侵权风险
█风险点:
1.受托方自主设计侵权:受托方独立或主导完成的产品设计方案,可能无意中落入第三方的有效专利保护范围。
2.委托方指定技术侵权:委托方在需求中明确指定的技术指标、架构或方法,本身可能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导致受托方依约实施后共同侵权。
█防范措施:
1.实施设计前FTO(自由实施)检索:在项目启动及关键技术路径确定前,委托专业机构或由内部团队针对目标市场(尤其是产品拟销售地及生产地)进行专利检索与分析,出具FTO报告,识别高风险专利并设计规避方案。
2.合同明确技术来源与责任:在合同中严格区分“委托方书面指定技术”与“受托方自主设计技术”。对于委托方要求使用的特定第三方技术,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的授权证明文件或出具书面的知识产权不侵权担保。
3.建立并固化研发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计过程中的技术方案迭代、选择理由、现有技术参考及规避设计思路,形成完整、连续的研发日志。此系证明自身独立研发过程及已尽审慎注意义务的关键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条,技术方案作为技术成果受法律保护,研发记录是证明其合法来源的重要依据。
4.利用保险转移风险:针对高技术含量或高价值项目,可考虑投保专利侵权责任保险,以分摊潜在的巨额侵权赔偿风险。
(二)商标侵权风险
█风险点:
1.委托方商标权利瑕疵:委托方许可使用的商标未在目标国注册,或其授权链条存在瑕疵(如为普通被许可人而无权进行再许可)。
2.产品设计本身的商标冲突:受托方设计的产品外形、包装装潢可能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立体商标构成近似,即使未贴附委托方商标,产品本身也可能构成商标侵权。
3.“平行出口”引发的连带风险:合同约定产品销往A国,但委托方或其分销商将产品转售至B国,而委托方在B国未持有商标权,导致产品在B国构成侵权,受托方可能因生产行为被卷入诉讼。
█防范措施:
1.前置审查委托方商标权属:签约前,要求委托方提供在产品生产地及合同约定销售地的商标注册证或有效的独占许可证明文件,并通过公开渠道核查其法律状态。
2.设计环节引入商标排查:在产品外观、包装装潢设计阶段,进行商标数据库检索,避免设计与知名品牌或在先注册商标产生混淆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均构成侵权。
3.合同约束销售区域与设定追责条款:在合同中明确限定产品的唯一出口目的地或授权销售区域。并设置严密的违约责任条款,明确约定委托方有义务确保产品不流入未经授权的市场,若因委托方或其一方的行为导致“平行出口”侵权,则所有法律责任及给受托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商誉损失、诉讼费用等)均由委托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著作权侵权风险
█风险点:
1.软件代码侵权:产品内置的嵌入式软件或配套应用程序,可能使用了未合规的开源代码(违反GPL等传染性许可证)、复制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代码片段,或委托方提供的软件需求本身涉及他人软件著作权。
2.设计成果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图纸、用户界面(UI)、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可能抄袭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或文字作品。
3.工具软件侵权:使用盗版的设计、开发、办公软件进行研发与生产。
█防范措施:
1.建立软件代码合规管理体系:设立代码审核机制,对所有使用的第三方代码(特别是开源代码)进行许可证合规审查,确保符合其使用条件(如署名、开源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十条,软件著作权人享有复制、发行、修改等多项专有权利,未经许可的复制或未遵守开源协议的使用均可能构成侵权。
2.确保设计素材来源合法:产品中使用的字体、图标、图片、背景音乐等素材,应采购自正规版权库或取得权利人的明确授权。产品说明书等内容应坚持原创或取得合法授权。
3.全面使用正版软件:企业运营,尤其是研发设计部门,必须全面使用正版软件。这不仅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及行政处罚,也是证明设计成果合法性、维护企业声誉的基础。
(四)知识产权归属争议风险
█风险点:
1.背景知识产权混同:受托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运用了其已有的技术秘密、专利或专有技术(背景知识产权)。若未在合同中清晰界定,未来可能就该等技术的使用范围、后续费用产生争议。
2.前景知识产权约定不明:在合作中,受托方对产品进行了技术改进或创新,产生了新的专利或技术秘密(前景知识产权)。合同约定不明将直接导致成果归属、使用权及利益分享的纠纷。
3.“买断”范围模糊:在买断式合作中,若未精确界定买断的标的物是“最终交付的设计成果文件包”,还是涵盖了“所有中间技术成果、实验数据、算法参数等”,极易在后续合作或争议中产生分歧。
█防范措施:
1.签约前背景知识产权清单化:在合同附件中,以清单形式详细列明双方各自带入项目的背景知识产权(如专利号、技术秘密名称及概要),并明确约定受托方背景知识产权的使用方式(如为履行本合同目的的免费实施许可)及限制(如不得用于其他客户项目)。
2.明确前景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在合同中预先设定清晰的权属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约定外,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因此,受托方应争取约定,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技术成果(前景知识产权)归受托方所有。对于委托方所需的实施权利,可通过许可方式授予。
3.精确界定“买断”标的:在买断式ODM合同中,必须用附件形式精确描述被买断的知识产权客体,包括具体的图纸版本、软件源代码/目标代码清单、技术文档列表等,并明确买断后委托方获得的是知识产权所有权还是永久的独占性许可,以及其使用的地域、领域范围。
(五)多客户授权冲突风险(非买断式ODM特有)
█风险点:
1.客户竞争与索赔:受托方将同一基础设计方案授权给多个客户,若这些客户的产品在相同市场形成直接竞争,可能引发客户不满,依据合同或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向受托方索赔。
2.定制化技术泄漏:在为不同客户进行定制化开发时,若内部信息隔离措施不到位,可能导致为A客户开发的专属技术被无意应用到B客户的产品中,构成商业秘密侵权或违约。
█防范措施:
1.合同中设定排他性限制:在与每个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的地域范围、销售渠道或客户群体,避免授予全球无限制的非独占许可。可约定在特定区域或对特定竞争对手名单内的企业,授予委托方一定期限的排他性许可。
2.建立内部“技术隔离墙”:在公司内部,对不同客户的项目实行物理或逻辑上的隔离管理,包括使用独立的设计团队、项目服务器、文档管理系统和访问权限控制,确保技术资料和定制信息不交叉泄露。
3.谨慎的信息披露与同意机制:在商业可行范围内,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受托方拟将基础方案授权给同一区域的后续客户,需提前通知在先客户。此举有助于增加商业信任,减少潜在冲突。
(六)保密信息泄露风险
█风险点:
1.双向信息泄露:合作中双方交换的商业秘密(委托方的市场策略、价格信息;受托方的设计诀窍、供应链信息)因保密措施不力而泄露。
2.员工流动导致泄密:参与项目的核心人员离职,可能携带敏感技术或商业信息加入竞争对手。
█防范措施:
1.严格执行信息分级与权限管理:对项目涉及的各类信息进行密级分类,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权限控制系统,确保员工仅能接触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2.强化员工保密义务:与全体涉密员工签订内容详尽的保密协议,对核心人员可依法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并定期开展保密法律法规培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第十条,违反保密义务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行为。
3.落实物理与技术安保措施:对涉密场所、纸质文件、样品实行物理管控;对电子数据采用加密、数字水印、访问日志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
本范本适用于“涉外定牌加工(ODM)”场景下的委托设计生产合同。
甲方:[委托方/品牌方]
乙方:[受托方/设计生产方]
1.知识产权归属
1.1 背景知识产权
双方确认,各自在签订本合同之前已经合法拥有或有权处置的知识产权(“背景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仍归原权利方所有。双方背景知识产权清单详见附件一。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之必要实施外,任何一方使用对方的背景知识产权均须另行获得书面许可。
1.2 前景知识产权
1.2.1乙方独立前景知识产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独立完成的任何技术改进、创新或开发的新知识产权(“乙方前景知识产权”),其所有权及相关权益归乙方单独所有。
1.2.2买断式合作特别约定:若本合同为买断式合作,甲方依约支付全部买断费用后,获得本合同附件二所载明的特定设计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软件目标代码、技术文档等)的【请选择:□ 全部知识产权所有权;□ 永久的、不可撤销的、全球范围内的独占性许可】。乙方背景知识产权及未包含在附件二中的其他乙方前景知识产权,不在买断范围之内。
2.甲方要求与乙方设计责任
2.1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包括经双方确认的邮件、技术规格书)向乙方明确产品设计要求(“甲方要求”)。
2.2若甲方要求中包含了特定、具体的第三方技术方案、标准或设计元素,甲方应保证其有权授权乙方为该合同目的使用该等技术或元素,并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权利证明文件。乙方依据该等甲方要求进行设计、生产所导致的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2.3除上述2.2条情形外,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自主设计方案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侵权责任与处理
3.1 责任划分
3.1.1因乙方完全按照甲方依据第2.2条提供的书面要求进行设计、生产而导致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3.1.2因乙方提供的自主设计方案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1.3因双方共同原因导致的侵权,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分担责任。
3.2 侵权应对
任何一方收到第三方知识产权侵权指控或相关法律文件时,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在根据第3.1条确定责任方后,应由该责任方主导处理相关纠纷并承担费用,另一方应提供必要协助。
4.多客户授权限制(适用于非买断式ODM)
4.1授权性质:乙方授予甲方的许可是非独占的、不可分许可的、限于附件三约定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许可。
4.2排他性承诺:乙方承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在附件三约定的地域范围内,将与本合同产品核心功能、主要技术特征实质性相同的设计方案,授权给附件四所列的甲方【直接竞争对手】使用。
4.3定制技术隔离:对于乙方应甲方要求专门开发、区别于乙方基础方案的“甲方专属定制技术”(定义见附件五),其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使之与其他客户技术隔离,并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应用于任何第三方产品。
5.保密义务
5.1双方应对在合作中知悉的对方保密信息(定义见合同正文)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信息披露之日起持续有效,直至该等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为止。
5.2接收方仅可为履行本合同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并采取不低于保护自身同类保密信息的合理措施予以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5.3本合同终止后,本保密条款继续有效【五】年。各方应按对方要求返还或销毁载有对方保密信息的载体。
6.合同终止后的安排
6.1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除买断式合作且甲方已获得所有权的情形外,甲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乙方的背景知识产权及未获得许可的前景知识产权。
6.2双方应依约处理保密信息的载体。
6.3对于合同终止时甲方已生产的合规库存产品,双方可协商给予不超过【X】个月的销售清理期。
7.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
7.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的约定,均视为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全部损失。
7.2本合同知识产权条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合同知识产权相关条款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以仲裁作为终局争议解决方式,经双方友好沟通,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至【□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江苏仲裁中心/(可选定其他仲裁机构)】,并适用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南京(可约定其他地点,该地所在国是否支持知识产权仲裁需自行查明)】。
本条款的约定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本合同其他条款无效/终止,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本合同范本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使用者可根据具体交易情况酌情使用。
往期推荐
来 源: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供 稿:快速维权部
审 核:李胜臻
发 布:袁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