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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寺庙现金管理制度 !

【会计实务】寺庙现金管理制度  ! 润衡软件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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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寺庙会计朋友需要现金管理制度,笔者整理了一份,仅供参考:

有寺庙会计朋友需要现金管理制度,笔者整理了一份,仅供参考:

寺庙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寺庙现金收支、保管、核算与监督管理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杜绝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财务风险,保障寺庙资金资产安全、规范、透明使用,维护寺庙合法权益及信众公共利益,结合本寺庙实际运营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寺庙所有现金相关业务,涵盖香火收入、捐赠收入、功德款、法事收入、政府补助、公益收入及其他合法现金收支,覆盖寺庙全体财务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及所有涉及现金经办的人员。

第三条寺庙现金管理遵循依法合规、专款专用、日清月结、账实相符、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原则,所有现金收支均服务于寺庙宗教活动、日常运维、修缮建设、公益慈善等合规用途,严禁私分、挪用、侵占、违规支取现金。

第四条寺庙设立财务管理小组,统筹负责现金管理制度的落地执行、修订完善及日常监管,所有现金管理工作接受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及信众监督。

第二章岗位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严格执行账款分离、会计出纳分设制度,明确岗位权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严禁一人兼任会计、出纳岗位,严禁单人全程经办现金收支全流程业务。

第六条出纳岗位职责:负责寺庙日常现金收付、库存现金保管、现金日记账登记;严格审核收支凭证合规性;每日盘点核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及时将超限额现金缴存寺庙单位银行账户;配合会计对账、财务核查及审计工作;严禁私自保管、支取、挪用寺庙现金。

第七条会计岗位职责:负责审核现金收支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核算现金账务,登记总账及相关明细账;按月与出纳核对现金日记账、库存现金,编制对账报表;规范整理财务档案,留存收支凭证台账;监督现金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发现违规问题及时上报财务管理小组。

第八条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批寺庙大额现金支出、特殊现金收支业务;监督现金日常管理、库存限额执行、资金缴存情况;定期组织现金清查、财务公示;处理现金管理中的违规问题及异常情况。

第三章现金收入管理

第九条寺庙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全额、及时入账,全部纳入寺庙统一财务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严禁截留、隐瞒、坐支现金收入。

第十条香火款、功德款、信众捐赠、法事服务费等各类现金收入,须由专人当场清点核对,开具统一制式收据,注明收入日期、项目、金额、经办人等信息,票据连号使用、作废留存,不得缺页、撕毁。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资金账户管理规定,寺庙所有现金收入及各类资金收入,必须存入寺庙合规备案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严禁存入个人账户,严禁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等私人渠道收取寺庙经营性、公益性收入。寺庙对公线上支付账户资金,需定期划转至单位银行账户,全额入账核算。

第十二条每日营业及宗教活动结束后,出纳需对当日所有现金收入、票据、台账进行核对汇总,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账款、账票、账账一致,当日收入现金原则上当日清点封存,超库存限额资金次日缴存银行。

第四章现金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寺庙现金支出仅限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范围内的零星开支,主要包括日常小额物资采购、临时运维支出、义工补贴、小额公益支出等,大额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严控现金支付范围与额度。

第十四条现金支出实行先审批、后支付制度,所有支出必须具备合规凭证、真实用途、完整手续。经办人提交支出申请及原始票据,经财务会计审核、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出纳方可办理支付手续,无审批、无合规票据的一律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严格规范现金支出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单笔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日常零星开支,由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出纳办理支付;
(二)单笔支出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的,由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支付;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须经寺庙财务管理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并留存会议记录,由小组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支付;
(四)单笔支出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现金支出原则上不予办理,确需现金支付的特殊情况,须经寺庙管委会(或住持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大额资金管理流程履行完整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严禁白条抵库、无票支出、超范围支出;严禁挪用寺庙现金用于个人消费、借贷、投资等非寺庙合规用途;严禁虚报、冒领、套取寺庙现金资金。

第十七条现金支付后,出纳需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将审批单据、原始票据整理归档,交由会计审核入账,确保每一笔现金支出有据可查、有据可依。

第五章库存现金管理

第十八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制度,寺庙日常库存现金限额核定为5000元(人民币,下同),超限额现金必须于当日或次日上午及时缴存单位银行账户,不得滞留库存。
(一)日常运营期间,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二)重大法会、佛事活动、节假日等现金收入集中期间,可临时调整库存限额至10000元,但须提前报财务管理小组负责人审批,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恢复原限额并将超额资金全额缴存银行;
(三)库存限额根据寺庙实际运营情况、开户银行核定标准及周边金融服务条件,由财务管理小组每年核定一次,报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库存现金由出纳专人保管,存放于寺庙专用保险柜,保险柜钥匙由出纳专人保管、妥善存放,严禁随意转交他人、随意放置,严禁多人共用钥匙。保险柜密码定期更换,严禁泄露。

第二十条出纳每日下班前必须盘点库存现金,与现金日记账核对一致,锁好保险柜,做好现金封存工作;节假日、休息日需清空超额库存现金,足额存入银行,留存少量备用金需做好登记、封存备案。

第二十一条严禁私自携带寺庙大额现金外出,严禁将寺庙现金与个人现金混用,严禁挪用、转借、侵占库存现金。

第六章对账、清查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实行日清、月结、季查、年审制度。每日出纳自查账款;每月末会计与出纳全面核对现金账目、库存现金,出具月度现金对账报告,确保账实、账证、账账相符;每季度由财务管理小组组织专项现金清查;年度配合第三方审计及主管部门核查。

第二十三条现金清查过程中发现长款、短款、账目不符等异常情况,需立即查明原因,形成书面记录,及时上报财务管理小组处理,不得私自调账、隐瞒问题。长款一律入账归公,短款由责任人依规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所有现金收支票据、审批单据、对账报表、清查记录等财务资料,由会计统一整理归档,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留存备查,不得随意丢弃、损毁、篡改。

第七章公示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坚持财务公开透明原则,寺庙每月定期公示现金收支明细、库存现金情况,每季度公示整体资金收支情况,年度公示财务决算,主动接受信众、社会公众及宗教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六条寺庙财务管理小组全程监督现金收支、保管、缴存、核算全流程,定期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整改现金管理不规范问题。

第二十七条畅通监督渠道,设立财务监督举报方式,接受信众及社会各界对现金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对举报问题及时核查、反馈、整改。

第八章违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凡出现私设小金库、账外账,截留、隐瞒、坐支现金,违规使用个人账户收取寺庙资金,白条抵库、虚报冒领、挪用侵占现金,私自篡改账目、损毁财务档案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依规追究相关岗位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情节轻微的,予以内部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追责追偿;情节严重、造成资金损失或违反法律法规的,移交相关主管部门及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财务管理人员未履行审核、监督、保管职责,导致现金管理混乱、资金流失的,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依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及宗教财务管理制度制定,如遇政策调整,及时修订完善。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本寺庙财务管理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相关现金管理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并按要求报宗教事务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XX寺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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