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中院”)就原告路易威登马利蒂(“LV”)诉被告深圳市茉莉奶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茉莉奶白赔偿LV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两项赔偿金额总计1030万元。茉莉奶白称将提起上诉。该案一审判决结果一经公布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讨论,相关讨论主要围绕“LV的四叶花卉图形来自于中国古代,LV无权维权”、“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卉图形不会使人联想到LV,不构成侵权”等等展开。由于LV确实享有相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LV是否有权利基础不再进一步讨论。本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尚未公开,本文将从律师角度尝试拆解本案一审判决背后的可能裁判逻辑,并探讨驰名商标混淆保护及反淡化保护的“二元保护”体系,以供行业与实务参考。
一、原告LV的主要主张
根据部分判决书公开内容,原告LV主张其对涉案七件四叶花卉图形注册商标(具体商标标识及核准注册商品/服务项目如下表所示)享有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LV称,其曾向茉莉奶白发送律师函,被诉的近似图形商标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且驳回复审决定生效后,被告仍持续、大规模使用与涉案四叶花卉图形高度近似的黑色几何四叶花标识,覆盖线下门店招牌、饮品包装、线上小程序、全渠道宣传物料等全部经营场景,极易使公众误认为双方存在品牌联名、官方授权、商业合作等特定关联关系,侵害自身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并登报发布声明消除侵权带来的影响。
二、被告茉莉奶白的主要抗辩意见
茉莉奶白主要提出两项抗辩理由:第一,被诉的四叶花图形设计灵感来源于“茉莉花”,花瓣图案属于自然界通用花卉元素、公共通用设计,不存在复制、摹仿 LV商标的主观意图;第二,双方经营赛道完全割裂,LV主营高端皮具、珠宝、服饰等奢侈品,自身主营新式茶饮,二者商品/服务类别、消费场景、目标客群不存在竞争关系,普通消费者购买茶饮时不会将产品与LV产生混淆,因此使用该图形不构成商标侵权。
三、一审法院可能的主要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注:未见一审判决原文,根据公开信息由本文作者归纳总结)[1],四叶草图案虽属于传统文化与现代创意中被广泛使用的创意元素,但LV涉案商标并非简单的几何图形或者其他进入公有领域图案的简单组合,而是融合了设计者的理念和思想表达而设计的专属图形商标,经过LV持续商业使用已获得知名度,已具有一定辨识度。
对比被诉侵权标识与LV注册商标,二者在设计风格、元素布局、线条勾勒等方面基本相同。结合奶茶茶饮行业普遍存在与高端商品或知名品牌联名宣传的情况,即便普通消费者不会直接误认为茉莉奶白茶饮来源于LV,但可能会误认双方存在联名或其他特定关联关系。
最终,法院可能综合标识近似程度、LV商标极高知名度、侵权使用规模等事实,认定茉莉奶白使用被诉图形标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作出停止侵权、赔偿1030万元的一审判决。
由于未见本案一审判决书全貌,因此我们将从律师角度,尝试拆解一审法院可能的裁判逻辑。
本案中,LV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具、珠宝、服饰等商品,与茉莉奶白提供的茶饮餐饮服务分属不类似的商品/服务类别,法院仍判定侵权成立,核心裁判依据即为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规则。
驰名商标在2019年修正《商标法》与2026年新修订《商标法》中统一界定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相关公众”不限于全体社会大众,覆盖对应商品/服务的终端消费者、同行业经营者、上下游渠道从业者。驰名商标是市场主体长期投入宣传、沉淀优质商誉形成的无形资产,具备极强的市场竞争价值,因此立法为其设置区别于普通注册商标的特殊保护体系。
我国《商标法》及司法实践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分为两大路径:混淆保护与反淡化保护,下文结合本案分别具体拆解法院可能适用的两层法律逻辑,并探讨驰名商标混淆保护及反淡化保护的“二元保护”体系。
一、本案法院适用“驰名商标混淆保护规则”的可能裁判逻辑
我国《商标法》在立法上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基于混淆理论的,驰名商标“混淆保护”又包括来源混淆和关联关系混淆。来源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关联关系混淆是指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具体参考2019《商标法》、2026《商标法》第二十一条及相关司法解释)。[2]
参考同类典型案例:盼盼门业诉鑫盼盼门业侵害商标权案[3]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终209号案中,法院认定原告核定使用在第6类防盗门、金属门等商品上的“盼盼+熊猫图形”系列商标已达驰名,应当适用驰名商标保护规则。被告注册“鑫盼盼”文字商标,在智能家居、阳光房等商品/服务上大规模使用近似文字与熊猫图形,刻意模仿原告产品包装、门店视觉形象。两者在上述商品或者服务上不构成类似。但市场调研数据显示48.1%的相关公众误认为二者存在品牌关联,足以证明混淆后果实际发生,法院据此认定被告构成驰名商标侵权。
“驰名商标混淆保护规则”在LV诉茉莉奶白案中的可能裁判逻辑
结合目前公开的有限一审裁判说理,一审法院认为“茉莉奶白”使用被诉标识,不一定会导致普通消费者直接认为涉案茶饮来源于LV,但可能误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联名或者其他特定关联关系,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关联混淆”情形,依法应当制止该侵权行为。因此一审法院可能基于此认为构成“关联关系混淆”,进而触发了驰名商标的“混淆保护规则”,被告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二、本案法院适用“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规则”的可能裁判逻辑
除“混淆保护”外,驰名商标另一核心保护体系为“反淡化保护”,该规则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争议。
普遍观点认为,我国《商标法》在立法上是基于“混淆理论”的,未独立规定反淡化条款,但是,在司法上,有关司法解释及审理指南对于“误导公众”做了扩张解释,吸纳了反淡化理论,形成了司法适用上“混淆+淡化”二元司法保护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或者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属于法条所称“误导公众”,普遍认为,该条款是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此外,有关审理指南也有类似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第11.4(2)规定[4]。
针对《商标法》第十三条(2019修正,2026修订对应第二十一条)“误导公众”是否包含淡化损害、以及“反淡化保护”是否以混淆为前提,学术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可归纳总结为以下四种不同的观点[5]:
参考同类典型案例:LV诉路易威顿公司案[6]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LV的涉案权利商标“LOUISVUITTON”核定使用于第18类皮革、箱包、伞等商品,自1986年于中国注册,经权利人长期持续使用、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熟知,达到驰名程度。路易威顿公司在葡萄酒商品上使用的“Louisvton”“LOUISVTON”“路易威顿”等标识,与涉案驰名商标及其中文唯一对应译名“路易威登”字形、读音高度相近,实质是对涉案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与翻译,二者构成商标近似。虽然涉案商标核定商品与葡萄酒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但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存在交叉重合,因此路易威顿公司在葡萄酒等商品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容易误导相关公众,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路易威顿公司提供的商品来源于路易威登,或者与路易威登存在关联关系,从而减弱了“LOUISVUITTON”商标与路易威登之间的对应关系,致使路易威登的利益受到损害。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规则”在LV诉茉莉奶白案中的可能裁判逻辑
透过前述LV的葡萄酒商标侵权案例,我们可以发现,法院的裁判逻辑为:被告在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侵权商标,由于消费群体、销售渠道存在交叉重合,所以可能导致“来源混淆”或者“关联关系混淆”,进而导致驰名商标淡化,即采纳前文中的第二种观点。相应的我们推测,在“茉莉奶白”案件中,一审法院亦有可能采纳了此种观点。
即茉莉奶白使用的四叶花图形与LV驰名商标视觉高度近似,虽然LV主张的商标所核准使用的商品项目与茉莉奶白经营的奶茶店所属的餐饮服务不同,但由于奶茶茶饮行业普遍存在与高端商品或知名品牌联名宣传,所以存在即使普通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不会将被诉产品误认为来源于LV,但可能会误认两者之间存在联名或其他特定关联关系的情况。换言之,本案即使不发生来源混淆,也极有可能发生关联关系混淆。进而此种长期大规模跨行业使用近似标识,会持续弱化LV四叶花卉图形的专属识别性。当公众看到四叶花卉图案时,会同时联想到LV皮具与茉莉奶白茶饮,驰名商标与品牌商品之间唯一、强绑定的识别关系被持续稀释,最终产生商标淡化损害,损害LV长期积累的无形资产价值,导致驰名商标淡化。
LV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一案尚未尘埃落定,茉莉奶白已明确将提起上诉,后续二审仍存在进一步争议与讨论空间,或者双方达成私下和解,本案不会发生二审判决。但是,该案引起的普遍关注,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讨论,亦值得我们仔细研究。2026年新修订《商标法》亦对驰名商标保护规则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如何保护驰名商标及如何确定保护尺度值得大家持续关注。
本案对市场经营主体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分别具备重要指引意义。一方面,各类企业、品牌经营者在设计LOGO、打造视觉标识、申请商标注册前,应当主动检索已认定驰名商标,主动避让与驰名商标核心识别元素近似的图形、文字设计,即便自身经营品类与驰名商标核定商品完全无关,也不能以“行业无竞争、不会混淆”作为免责理由,防范不必要的知识产权纠纷。另一方面,持有驰名商标的品牌方应当建立常态化市场监控机制,持续监测线上线下全渠道商业标识使用情况,一旦发现跨行业攀附、淡化驰名商标的行为,及时发送律师函、启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行政举报/投诉或民事诉讼程序,主动阻断商标淡化损害持续扩大,全方位维护自身驰名商标商誉与无形资产价值。
长远来看,随着新《商标法》落地实施,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反淡化保护的裁判标准将更加清晰统一,既遏制市场“搭便车”攀附商誉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为优质品牌长期发展提供稳定、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保障。
张斌 | 合伙人
binzhang@lifanglaw.com
张斌律师从事律师执业二十四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张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及争议解决。张斌律师2012-2026年连续被国际权威法律排名机构钱伯斯(Chambers)评选为亚太知识产权诉讼领域领先律师(Leading Lawyer),2016年10月被《亚洲法律杂志》(ALB)评选为“2016中国最佳女律师”,2020-2021年获评The Legal 500知识产权领域领先律师(Leading Individuals),并入选2022-2026年The Legal 500知识产权领域名人堂(Hall of Fame)。
张磊 | 合伙人
leizhang@lifanglaw.com
张磊律师拥有中国律师执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近20年,执业期间处理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并担任多个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其代理的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等评为典型案例。张磊律师2023-2026年连续入选The Legal 500知识产权领域“明日之星”(Next Generation Partner),2023-2025年连续被Managing IP评为“知识产权新星”(IP Rising Star)。
牟琳 | 律师
linmu@lifanglaw.com
牟琳律师主要业务领域是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企业合规及劳动合规。牟琳律师具有丰富的商标行政诉讼经验,曾代理或参与多起重要的商标异议、商标无效等商标行政确权案件、商标行政诉讼、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诉讼、商标行政投诉等案件,为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医药企业、软件企业等提供服务。
刘玉珠 | 律师
yuzhuliu@lifanglaw.com
刘玉珠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是知识产权、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刘玉珠律师曾代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产品质量及技术相关案件,同时也深耕数据安全领域,服务的客户来自社交网络、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等领域。
实习生张雅欣对本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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