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要闻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
2026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部署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自6月至12月开展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效能提升专项行动相关情况。此次专项行动充分发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监管促进竞争、鼓励创新、激发活力的作用,依法支持企业通过并购重组走出“内卷式”竞争,推动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重点任务:在强化监管基础能力建设方面,含研究探索特定行业审查绿色通道,加强复杂问题研究,密切跟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趋势等内容;在推动全链条监管质效提升方面,包括做好典型案例公开,充分听取相关方对重大并购审查的意见建议,做好监督执行及违法行为处置工作等内容;在增强合规指导工作实效方面,包括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窗口,帮助经营主体提升依法申报意识和合规管理能力等内容。(来源:市说新语)
北京市启动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
2026年6月30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宣布,日前北京市全面启动破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卡点堵点专项行动。此次行动重点围绕增量政策严审与存量措施抽查、平台治理与要素疏通、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有序推进,为各类经营主体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在平台治理方面,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将强化反垄断合规引导,立足平台企业经营特点与实际情况,编制《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风险问答手册》。梳理算法共谋、强制“二选一”、数据封禁、自我优待、大数据杀熟等十余类高风险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与合规要点。组织平台企业开展多场专题合规培训,指导企业对照手册逐项排查经营风险,督促企业主动自查自纠,完成合规整改。在执法护企方面,开展“反垄断执法护企专项行动”,重点围绕平台经济、自然垄断、原料药等领域,严厉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行为,着力破除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市场壁垒,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此前北京已于2025年8月起受市场监管总局委托,开展北方八省区市(京津冀晋蒙辽吉黑)部分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主要涉及制造业、公用事业、金融业、交通运输业等行业。此次专项行动启动后,继续高质量推进经营者集中审查工作,为企业投资并购提供高效服务。(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6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中山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鼎晖百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案由系两公司通过其他方式取得中炬高新技术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7月3日收到反垄断申报,同日委托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审查;审查期间发现两公司在目标公司中炬高新的临时股东大会后取得对中炬高新的控制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2025年12月31日,市场监管总局对本案立案调查,经查,该案构成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以及《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结合本案情况,考虑到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及其关联方此前未因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受到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及时提供重要证据材料,建立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火炬集团和鼎晖百孚分别处以17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海外动态
欧盟委员会对爱齐科技启动反垄断调查,系欧委会首个医疗器械领域反垄断调查
2026年6月3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美国公司爱齐科技(Align Technology)启动反垄断调查,以评估该公司是否因将其口腔内扫描仪与其隐适美(Invisalign)品牌牙齿透明矫治器进行搭售,而违反欧盟竞争规则。本次调查是欧盟委员会在医疗器械领域启动的首起正式反垄断调查。欧盟委员会担忧,爱齐科技可能不公平地利用其处于市场领先地位的隐适美透明矫治器产品,事实上迫使牙科专业人员如希望为患者订购隐适美隐形矫治器,即必须购买同为爱齐科技产品的iTero口腔内扫描仪。本次调查重点关注爱齐科技通过以下两项措施实施的限制互操作性策略:(1)自2017年以来,拒绝批准竞争对手先进口腔内扫描仪自动向爱齐科技提交用于订购隐适美透明矫治器的数字扫描数据;以及(2)尽管其他口腔内扫描仪生成的扫描数据采用行业标准文件格式,仍拒绝接受牙科专业人员提交的该等扫描数据。上述做法形成了围绕隐适美构建的封闭生态系统。由于限制牙科专业人员使用竞争对手的口腔内扫描仪订购隐适美隐形矫治器,爱齐科技可能借此使其iTero口腔内扫描仪免受市场竞争压力,并进一步维护其在透明矫治器市场可能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上述行为最终得到证实,则可能违反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欧盟竞争规则,即《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以及《欧洲经济区协定》第54条。(来源:欧盟委员会)
苹果公司就印度监管部门针对其应用商店经营行为的反垄断调查提出进一步异议
2026年6月29日,据媒体报道,苹果公司进一步升级了其针对印度反垄断调查的法律抗辩,主张印度竞争委员会(“CCI”)在调查过程中未进行独立评估,而是大量依赖竞争对手提交的指控材料。本案源于CCI针对苹果iOS系统应用商店规则开展的一项长期反垄断调查;CCI于2024年形成的一份保密调查报告认定,苹果公司要求应用开发者必须使用其专有的应用内支付系统,限制开发者及消费者使用其他支付方式,涉嫌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对此,苹果始终否认其违反印度竞争法。苹果在2026年6月25日提交的文件中请求CCI丢弃调查报告所作出的调查结论,并指出调查人员在未对相关指控进行独立核实或审慎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用了竞争对手(包括Match Group、PhonePe和Paytm)提出的多项主张,因此调查结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这也是苹果公司迄今针对该调查案所作出的最强硬回应之一。(来源:CP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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