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0日
海关总署发布施行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81号)
对原管理规范进行了修订
那么,何为“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新规又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变化呢?
接下来,小编带您了解一下~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
01
02
根据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指定监管场地是指:
✅ 符合动植物疫情防控和海关监管作业要求
✅ 满足对进境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疫、检验需要的作业区域
指定监管场地有哪些类型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目前有7种
(一)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
(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
(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
(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
(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
(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
海关总署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管理规范》修订重点
8大核心变化,企业需重点关注:
上位法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指定监管场地类型由8种调整为7种,减少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将“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明确为“进境冰鲜、冷冻肉类(含冷冻肠衣)指定监管场地”,并动态调整需要实施指定监管场地管理的产品范围;
通过附件1-7,统一明确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设置要求;
管理部门由“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调整为“海关总署”“直属海关”;
增加安全生产条款;
审批部门由“海关总署”调整为“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明确直属海关负责跟踪验证申请指定监管场地的整改情况;
场地发生变更报告海关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30天,对经营单位更换的情况列出具体办法;
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的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指定监管场地,由取消资质调整为可申请恢复资质。
互动答疑
Q
运营企业如何取得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资质?
A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建设需要经过立项与评估→建设→预验收→验收四个环节。
● 立项与评估
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具备设立条件的,形成立项材料,函商直属海关提出立项评估意见,直属海关初审后报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审批。立项材料需包括地方外向型经济和口岸建设基本情况、业务市场需求分析、联防联控工作制度、场地建设规划等内容。
● 建设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逾期未申请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 预验收
由申请单位向直属海关提交验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直属海关组织资料审核和实地验核。对通过预验收的或预验收提出的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毕的,提请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 验收
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组开展验收工作(也可委托直属海关开展)。通过验收的,经海关总署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海关门户网站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场地可正式承载相应进境业务。
Q
场地立项后建设周期有多长?逾期怎么办?
A
指定监管场地应当在海关总署主管部门同意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建设并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逾期未向直属海关申请预验收的,该立项自动失效。
Q
场地经营单位发生变更,需要向海关报告吗?
A
需要。
根据修订后的管理规范,场地发生变更报告海关的期限由原来的1个月调整为30天。经营单位名称变更或场地改扩建等情况,均须向海关报备。
Q
连续2年未开展业务,场地资质会被取消吗?
A
原规定中,连续2年未开展所申请业务的指定监管场地将被取消资质。修订后调整为“ 直属海关暂停相应产品的指定监管场地海关作业,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依经营单位申请,经直属海关验核确认后,方可恢复相关海关业务,并向海关总署主管部门报备”。需注意,处于暂停状态且经评估1年内无法恢复生物安全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境业务的,将被取消资质。
Q
如何查询全国已获批的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A
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
具体路径:
1. 登录海关总署官网(www.customs.gov.cn);
2. 首页 →政务服务→ “我要查”栏目 → “指定监管场地查询”;
3. 可按场地类型进行查询;
企业可根据自身进口需求,选择对应的口岸和场地开展业务。
转自:石家庄海关12360热线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切实便利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自2025年12月24日起,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无纸化应用正式在全国海关上线运行。该应用实现了业务全流程线上办理,无需提交纸质材料,通过自动生成电子协议、线上加盖印章、自动删除滞纳金税单等功能,让纳税人少跑腿、省时间。本文将为您详细拆解操作全流程、前置准备及注意事项,助力快速完成办理。
前置准备:申办电子印章
电子印章是办理此项业务的必备条件,未申办的纳税人需提前完成印章添加,已办理的用户可直接使用。
1. 办理入口: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入“用户管理-印章管理-印章制作-添加新印章”。
2. 特殊说明:已在“单一窗口”添加过用于海关通关等业务电子印章的,无需另行申办。
全流程操作步骤
(一)系统登录与入口定位
1. 企业使用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singlewindow.cn/)。
2. 按路径导航:“全部应用——口岸执法申报——税费办理——货物贸易税费支付——滞报滞纳减免——滞纳金减免”,进入滞纳金减免申请界面。
(二)发起减免申请
1. 进入申请模块:
申请界面分为两部分:上部分可通过“滞纳金减免申请编号”“核批单号”“申请海关”等条件查询办件信息;下部分为办件列表,清晰显示办理节点及操作提示。
2. 填写申请信息
标“*”的字段为必填项,需依次录入“申请海关(直属海关)、滞纳金缴款书、征(补)税缴款书”等关键信息,并仔细核对申请减免的滞纳金金额是否准确。
便捷操作:滞纳金缴款书、征(补)税缴款书信息可通过系统查询、筛选后自动返填,无需手动录入。
3.上传申请材料
材料依据:需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7号和2017年第32号的要求准备并上传材料。
格式要求:申请材料应为“PDF文件类型”,单个附件大小不超过4M。
4.加盖电子印章
前置操作:调取电子印章前,务必在“单一窗口-客户端”下载并安装相关客户端插件。
签章步骤:输入卡介质密码,选择已申办的电子印章,在系统生成的《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上加盖企业电子印章。
5.确认签署协议
企业仔细核对《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内容,确认无误后完成签署,提交海关审核。
(三)关键注意事项
滞纳金缴款书隶属于“不同征税地直属海关”的,应分别发起减免申请,不可合并提交。
若属于“纳税人自查发现少缴或漏缴税款并主动补缴”的情形,申请后如“状态栏”显示“海关入库失败”,需先核对申请信息,再向海关确认是否已完成主动披露备案。
若“状态栏”显示“海关审核不通过”,需根据系统提示补充完善材料,重新提交申请,并及时作废无效的滞纳金减免办件。
结果查询与协议下载
1.办理进度查询:提交申请后,可在滞纳金减免申请界面,通过条件查询或办件列表,实时查看办理节点与审核状态。
2.协议下载与生效
海关核批通过后,系统会自动加盖海关电子印章,《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正式生效,对应税款滞纳金缴款书将自动删除。
企业可点击操作栏中的“协议下载”按钮,下载保存电子版《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执行协议》,以备后续查验。
供稿单位:西青海关、关税处
原产地证书是根据相关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或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是商品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经济护照”。本文将企业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的常见问题汇总答疑,以便于企业更好地运用原产地证书享受关税优惠。
对于我国出口企业而言,目前有哪些原产地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原产地证书目前主要有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三种证书。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适用于实施最惠国待遇、反倾销和反补贴、保障措施、原产地标记管理、国别数量限制、关税配额等非优惠性贸易措施以及进行政府采购、贸易统计等活动中为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签发的证明文件。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普遍优惠制给惠国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证明文件。
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是指为我国出口货物享受其他缔约方在自由贸易协定或者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关税减让待遇确定出口货物原产地或者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截至2025年10月底,海关签发的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如表1所示。
(表1)
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生产商可以申请原产地证书吗?
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向签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
企业应向哪个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
海关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贸促机构负责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企业如何申请原产地证书?
申请人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的“原产地证书签发”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即可办理出口原产地证书申领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首次办理出口原产地证书申领时,应先进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模块维护企业基本信息。如果此前办理过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可点击“同步海关企业通用资质信息”功能键,同步海关企管系统的企业信息,不需要再进行人工录入。企业基本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展示为“同步成功”,则表示信息维护成功。申请人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如何查询出口货物在进口国(地区)的税率?
企业可登录商务部“外贸实务查询服务”网站(http://wmsw.mofcom.gov.cn)查询主要贸易国家(地区)的进口税率(注:网站数据更新可能滞后,仅供参考,企业应以进口国家或地区海关税率为准)。具体操作路径为:在“税费查询”模块选择“原产地”“目的地”,通过“查编码”功能选择“目的地编码”,点击“查询”,即可查看该编码在进口国(地区)的普通税率及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税率。
此外,查询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的国家(地区)进口税率,可登录 “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http://fta.mofcom.gov.cn),点击首页的“协定税率”,选择“原产地”“目的地”,通过“编码查询”功能选择“商品编码”后查询。
出口目的国(地区)涉及多个自贸协定时应如何选择?
我国与有些国家(地区)签署了多个自贸协定(优惠贸易安排),出口货物到这些国家(地区)时,企业可比较研究各项优惠政策,选择最优方案,最大限度降低通关成本。
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比较后择优选择:
一看出口货物是否在协定减税清单中;
二看货物是否符合协定原产地规则;
三看货物在哪个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幅度最大。
Tips:案例解析
某公司生产化纤针织套头衫(HS编码6110.30)出口至韩国。该货物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国产的针织布、织带、涤纶线、贴标和吊牌等。根据我国已签署的自贸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看,出口至韩国的货物目前可考虑适用《亚太贸易协定》《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和RCEP原产资格如表2所示。
(表2)
该产品不在《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的降税清单内,不能享受关税优惠。产品完全原产,满足《中国—韩国自贸协定》和RCEP原产资格,可申请签发以上两类证书。通过比较发现,RCEP项下比《中国—韩国自贸协定》项下税率更低,企业可优先选择办理RCEP项下原产地证书。
原产地证书是各国(地区)根据相关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商品原产地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出口货物发货人、生产商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向签证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经签证机构审核通过后签发。
为帮助企业更高效、准确地完成原产地证书申领,本文聚焦企业申请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时的常见问题汇总答疑,为企业提供实操参考。
问
我公司货物第一次出口东盟国家,客户要我们提供原产地证书FORM E,请问我公司该如何向海关申请?
海关对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申请和签发已基本实现电子化。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一是企业基本信息维护。
在初次申报前,申请人首先需要做好“企业基本信息维护”,申请入口为: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业务应用—海关原产地证书模块”;或者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输入企业基本信息,根据行政区划选择所属海关,信息录入完成后,勾选“申请人承诺”,点击“提交”按钮。刷新界面,当“同步状态”显示为“同步成功”时,表示信息维护成功。
企业应当如实维护企业基本信息,保证信息合法、真实、准确、有效。当申请人信息发生变动时,请及时进入该模块进行更新。
二是证书申报。
完成信息维护后,进入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海关原产地证书—证书申请模块”;或者进入“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通过“税费业务—原产地证管理—原产地证书签发模块”,选择证书类型后(此例企业应选择《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进入证书申报页面,如实准确填报证书货物各项基本信息。
三是证书打印和签发。
海关审核通过后,由申请人在企业端打印证书。
近年来,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企业获得感,海关推出了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让企业足不出户就可以轻松办理签证。截至2025年11月,已经有24种原产地证书可实施自助打印,详情可咨询当地海关。对于本例提到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E),输印度尼西亚、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越南的原产地证书可以自助打印,其他的需要领用空白原产地证书套打后到签证海关现场办理证书签发。
自助打印的开通方法如下:
第一步,上传企业中英文印章及授权人员签名并完成授权。申请人使用电子口岸法人卡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通过“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印章管理菜单”上传印章和签名,然后进入“授权管理”页面,在“印章签名授权”完成授权;
第二步,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用A4纸自行彩色打印海关审核通过的版式化原产地证书。
问
货物出运后,我公司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时提示需补充资料,请问需要补充什么资料?在多久时间内可以补发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70号)规定,申请人可以自出口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向签证机构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 ,同时提交提单等货运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自由贸易协定和优惠贸易安排对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部分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发。需要注意的是,《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应在货物出口时或装运日后3个工作日内申请,逾期不予签发;《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ECFA)应在货物出口报关之日起90天内补发。
大部分证书申请日期晚于出运日期即为补发。需要注意的是,《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装运后3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装运后7个工作日内申请不属于补发;《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出口后15日内签发不属于补发。
问
如果唛头中包含特殊字符或图案,我公司应该如何操作?
如果唛头中包含特殊字符或图案,申请人可以在唛头栏填写“SEE ATTACHMENT”[《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ECFA)填写“见附页”],并在证书背页贴唛,或用A4纸打印唛头。申请人须将原产地证书和唛头页提交海关现场办理签证。
对于《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中国—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如果唛头为图形或符号,唛头栏应填写“I/S”或“IMAGE AND SYMBOL”。
问
原产地证书已经申报成功并打印,我公司发现证书重量输错,现在要对证书内容进行修改,该如何操作?
申请人发现已签发的证书内容需要修改、补充、更正时,可在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申请更改证书,并退回原证书正本。
原证书正本遗失或者损毁的,申请人可在原证书有效期内向原签证机关申请原证书的经认证的真实副本。签证机构审核后予以签发,加注“重发”字样并注明原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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