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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条红线!河南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14条红线!河南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汽车金融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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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汽车金融帮综合整理


7月9日消息,加强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化解其可能引发的地方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起草了《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7月6日至2026年7月21日。

最新融资租赁监管细则征求意见稿把禁止清单拉到了14条——禁平台、禁构筑物售后回租、禁信用证/福费廷当通道、禁非自有资金注资。表面看是在收窄玩法,实质上传导的信号很明确:监管在逼行业从"类信贷、通道化、政府关联"向"真租赁、设备资产、产业深耕"回归。

其中提到: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特定化、可处置、具备经济价值并能够产生使用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以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不得以小微型载客汽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法律、法规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今年以来重庆、新疆等地陆续发布融资租赁监管实施细则,包括此次河南的征求意见稿,均不同程度地参照2025年12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同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差异化规定。



征求意见稿划定了14条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从事的业务红线。包括: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二)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三)抽逃或通过关联交易、资金担保、股权质押等方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四)准入引入代持股份、虚假出资或有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股东;

(五)允许被执法部门处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采取业务不入账、账外借款、账外放款、账外拆借等方式账外经营,或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私募投资基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融入资金经营融资租赁业务;

(七)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低值高买,或通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等业务充当银行“资金通道”;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及相关服务或以构筑物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项目。 

(九)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十)开展租赁物无法脱离主体实现所有权转移、无法单独产生效益的融资租赁业务(主体及其附属物共同作为租赁物的除外); 

(十一)借发放融资租赁款之机,强制、误导或过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的第三方担保、保险、评估和公证等服务而收取费用; 

(十二)以威胁、恐吓、要挟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讨债、处置租赁物; 

(十三)投资入股参与融资租赁业务无关的行业(与融资租赁业务相关的经营性租赁、保理、供应链及投租联动类的除外);

(十四)开展法律法规、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业务或活动


此外还重点提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强化股东资质的穿透审查,严禁融资租赁公司“炒壳””“借壳”,不得对“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等不合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迁址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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