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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农村优抚对象建房税费上有支持吗?
有的!李总,我最近正好在了解相关政策。
好嘞,麻烦你给我讲讲。
音频来源:喜马拉雅泰安税务
农村烈属等优抚对象及低保农民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主体】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
【优惠内容】
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享受条件】
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应留存农村居民建房占用土地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七条第四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发布)第十六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0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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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泰安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新泰市税务局
录制:董文玺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段 伟 王 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