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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与信息通信行业动态(3.10-3.16)

互联网与信息通信行业动态(3.10-3.16) ECHO法律观察
202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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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CHO法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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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业



   中国电信以穿透式监管赋能企业治理现代化

数智领航同频国家战略 驱动监管革新

中国电信翼支付积极响应和落实国务院国资委有关穿透式监管建设的部署要求。面对央企改革的深化推进,风险防控需求的日益增强,中国电信翼支付深耕穿透式监管领域,聚焦穿透式监管核心场景,融合行业与企业内外部海量数据,依托自主研发的 AI 算法、大数据技术与风控核心能力,通过顶层设计、基础设施、数据中台、模型中台、穿透式监管应用平台建设与持续运营等“六位一体”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建设路径,赋能国资国企实现全级次风险穿透、全流程智能风控、全周期智慧运营。

通过建立横向到边(覆盖全业务)、纵向到底(穿透全级次)、全面协同(数据-流程-主体联动)的穿透式监管体系,形成“事前预警、事中监控、事后追溯”全链条闭环,为提升国资国企现代企业治理能力提供一站式科技解决方案。

“星辰御风”硬核破题 数智赋能穿透监管

作为穿透式监管体系的技术核心与落地载体,“星辰御风”智能化穿透式监管平台应运而生,精准破解“上级看不清、下级管不到”的长期治理难题。平台以高质量数据底座、智能化风险监测、全闭环调度处置为央国企提供面向外部监管、内部风控的一站式风险防控能力。

一是强化数据入湖,实现多领域数据深度覆盖。依托中国电信翼支付“天翼征信”持牌优势,平台引入实时征信大数据,涉及 1.2 亿家企业,2.4 亿个体户、覆盖工商、股权、法律、诉讼、产权等数十 TB 数据,为内外部数据挖掘深度分析提供有力数据支撑。二是打造“三库四引擎”模型中台,构建风险防控能力。围绕穿透式监管重点风险场景,中国电信翼支付打造规范库、风险库、要素库的“三库”核心能力和模型引擎、规则引擎、图计算引擎和AI引擎等“四引擎”数智化模型中台,推动统一风险防范基础能力建设。三是构建穿透式监管“三大服务”。基于重点领域和企业主体的全级次风险穿透,数据服务支持集团数据的统一采集、治理、汇聚和开发,以规则集实现数据质量自动巡检,以区块链、隐私计算为高敏感数据提供全方位保护;监测服务聚焦重点领域构建风控模型广场和多领域核心监测指标体系,累计打造60余个监管模型,覆盖九大风险领域,实现自动化风险监测预警;运营服务支持跨组织风险派单,提供辅助风险诊断工具,追踪整改定责实现全流程、全覆盖的闭环管理。

凭借这些领先能力,“星辰御风”智能化穿透式监管平台在2025年已累计服务30余家央国企,在违规挂靠、虚假贸易等重点风险场景中显著提升了企业风险防控的精准性与主动性。(来源:中国电信)


   中国移动研究院AI4S平台亮相2026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 2026)

2026年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办,中国移动研究院携AI4S(AI for Science)平台亮相展会现场,向全球业界同仁全方位展示移动在AI赋能科学研究领域的新的探索,展现了中国企业在科研范式革新中的责任与担当。

AI赋能前沿科研正成为全球关注的技术焦点。中国移动自2024年启动建设AI4S科学试验装置,已形成覆盖2个中心节点和N个区域节点的“1+1+N”全国布局的AI4S基础设施底座,并建成“天工智衍”科学工作站2.0平台,为大规模科研计算提供稳定、高效的算力保障,并提供丰富的科研工具和科研模型一站式平台服务。

同时,为进一步拓展国际合作,中国移动研究院联合中国移动(香港)创新研究院、香港理工大学共同完成香港工作站节点的接入验证,基于香港理工大学PolyLink平台,通过区块链聚合异构物理资源,为联合更广阔的国际智算资源和国际科研机构提供基础支撑,推动中国移动AI4S科学试验装置走向跨区域协同与国际合作新阶段。(来源:中国移动)


   全球首发!中国联通Al+eSIM云智终端合作方案

世界移动通信大会(MWC2026)期间,中国联通携手全球移动通信系统协会(GSMA),正式发布“AI+eSIM”云智终端合作联通方案,标志着中国联通以自身成熟实践为基础,正式推出面向全球的“联通方案”。

聚焦四大核心赛道,构建开放合作 “联通方案”。中国联通聚焦“连接、算力、服务、安全”四大核心赛道,以“网云智端用”一体化发展为核心抓手,构建了深度定制、优选合作、战略合作三层开放合作体系,携手上下游合作伙伴,打造贴合产业需求、破解行业痛点的“AI+eSIM”云智终端联通方案。

后续,中国联通与GSMA将携手推动“联通方案”在全球范围内的深度对接,加速“AI+eSIM”云智终端技术的标准化进程。此外,中国联通还计划在MWC上海站推出eSIM专题展及系列活动,持续推动eSIM在用户体验、应用创新、终端形态上实现全方位跃升。(来源:中国联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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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快讯


  

   国家数据局发布系列数据产权政策解读文章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提出,要建立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具体来说,数据产权应如何分置?

【点评】

数据具有多方共生的特点,同一数据往往涉及多个主体。比如,消费者在电商平台上的交易数据,涉及消费者、商户、物流公司、支付公司、电商平台等多方主体。因此,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重点是顺应数据特点,明确“谁对什么数据有什么权利”。

第一,什么是数据的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持有权就是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其他人不得窃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坏权利人合法持有的数据。比如,大型集团企业往往安排旗下数科公司汇聚、存储、维护集团所有数据,统一提供数据服务,并相应地将数据持有权配置给这家数科公司。

使用权就是对数据进行加工、聚合、分析等的权利,可以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也可以形成衍生数据等。比如,医院可以在保护个人信息前提下,建设数据资源池,允许药物研发企业在资源池内对数据进行加工使用,研发新产品,并相应地将数据使用权授予药企,但不授予持有权、经营权,这就在保障了数据安全的同时,让更多主体参与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经营权就是以转让、许可、出资或者设立担保等有偿或无偿的方式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比如,一些企业希望由数据中介机构代为销售数据,但又担心数据不受控制,所以仅授予数据中介机构数据经营权。该情况下,数据中介机构不持有数据、也不使用数据,但是取得了代表企业对外提供数据的权利,这保障了其对外供数服务的稳定性。数据中介机构达成交易意向后,数据供给方可以先复核数据需求方可信,再提供数据。

第二,如何理解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的关系?

一方面,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同一权利人可同时享有全部权利,也可享有其中一项或多项权利。比如,在数据融合利用的情形中,某汽车数据空间运营企业联合车企、相关供应商等共同开发数据,各方可以约定各自享有融合后数据的持有权和使用权,并由其中某一方享有数据经营权;也可以约定均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

另一方面,对于同一数据的同一权利,不同权利人可同时享有且互不排斥。比如,某经营主体合法合规获取一份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该主体把这份数据复制一份提供给其他人并进行相应授权,则双方对相同的数据同时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不排斥。再如,该主体通过建设可信数据空间等数据基础设施,授权多个主体在空间内使用数据,则多方同时对这份数据享有使用权。

第三,这样设置的好处是什么?

一是有利于适应数据特征,清晰界定数据权利内容。通过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清晰界定不同主体的权利内容,有利于定分止争,符合数据多方共创的特性,将各方关注点从争论“数据是谁的”,转移到“数据怎么用”上来,更好推动数据开发利用,释放数据价值。

二是有利于满足实践需要,释放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数据具有低成本复制的特点,一份数据可以极低的成本,被多个主体重复使用,创造多样化的价值增量,这是数据要素乘数效应的重要来源。因此,明确不同主体可以对同一数据享有同样的数据产权,符合多主体并行使用数据的客观实践,有利于推动数据复用增效。

三是有利于留足发展空间,支持数据领域创新创造。数据作为新兴领域,技术、产业、市场等都在快速发展,未来还将涌现很多新模式、新业态。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互相独立,有利于市场经营主体描述自身权利内容,让数据产权制度更好满足丰富多样的实践需要,为数据领域创新创造留足发展空间。

数据处理者的数据产权配置安排

一个农场租用了A公司的耕种设备、B公司的灌溉设备、C公司的施肥设备,在使用这些设备的过程中采集了耕作数据。农场主希望通过分析耕作数据,提高种植效率。A、B、C三家公司希望通过分析耕作数据,并用于改进产品。在这种场景下,如何配置农场主和设备生产商的数据产权?

【点评】

农场主和设备生产商的关系,本质上是信息主体和数据处理者的关系。谁是数据处理者?简单来说,谁采集、加工、利用、保管数据,谁就是数据处理者。按照《数据安全法》,数据处理者是能自主决定处理方式和处理目的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谁是信息主体?简单来说,关于谁的信息被采集、记录为数据,谁就是信息主体。比如,消费者、商家在电商平台上进行买卖活动,电商平台采集交易数据,消费者、商家就是信息主体,电商平台是数据处理者。再如,制造企业购买生产商的设备,为了获取生产商提供的远程运维服务,授权生产商远程采集设备运行数据,这些数据因制造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制造企业是数据上承载信息的来源者,是信息主体。

数据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既离不开信息主体,也离不开数据处理者。没有数据处理者的劳动、资本、知识等投入,数据不会产生;但如果没有个人、企业等信息主体,数据处理者也无从采集。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平衡两者的关系。首先,从数据的流通使用上看,数据处理者是最有动力推动数据开发利用的主体。其次,从保护的重点上看,数据处理者更关注对数据开发利用的财产利益,通过对数据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内部生产经营,或参与数据市场交易。而信息主体则更关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保护等。最后,从保护的现状上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对信息主体的权益进行了较为周全的保护,而对数据处理者的数据产权和信息主体获取相应数据的规定还不完善。不过实践中,也有部分信息主体希望获取与其相关的数据。比如,商户在不同电商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其经营数据也分散在不同电商平台手中。商户往往希望汇总不同电商平台的经营数据、优化经营策略,以提升自身竞争力。

基于上述情况,从平衡各方利益的角度出发,需要做出两方面权益安排。一是数据处理者对其在自身或共同参与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约定的前提下采集生成的数据,享有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二是信息主体基于民事合同,授权他人采集由其促成产生数据的,有权获取或复制转移相关数据。(来源:国家数据局)


   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涉“人工智能”部分摘录

第十二章 强化算力算法数据高效供给

  统筹推进算力设施建设、模型算法发展和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筑牢数智化发展底座。

  第三节 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构建国家数据资源体系,健全数据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建立全国数据资源“一本账”。统筹推进政务数据共享、公共数据开放和授权运营,健全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制和个人数据合规利用机制,推动企业数据、行业数据开发开放。完善数据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加快建设人工智能语料库,面向能源、交通、制造、教育、健康、金融等领域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建立人工智能训练数据合理使用制度加强数据领域关键技术和设备研发应用,培育壮大数据产业,深入开展“数据要素×”行动。建设和运营国家数据基础设施,实施可信数据空间发展行动计划。

第十四章 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

  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统筹,加强数据基础制度规则建设和人工智能治理,营造有益、安全、公平的发展环境。

  第一节 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

建立健全数据产权、流通利用、收益分配、安全治理等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完善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体系。建设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加快完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优化数据交易机构布局,规范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建立数据要素价格形成机制,探索兼顾各方利益的数据收益分配机制。完善数据领域法律法规,健全数据采集、存储、流通、使用管理规则。实施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提升数据安全保护能力。

  第二节 完善科学有效监管机制

  健全新技术新业态安全监管框架,构建技术标准研制调整、技术应用分级管理机制,推进多元协同共治。完善人工智能领域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应用规范、伦理准则,健全算法备案、透明度管理、安全评估等制度,探索建立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利归属和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权责认定规则。推动建立人工智能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制度,健全覆盖安全监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的风险防控体系。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和健康发展,加强平台企业数据、算法、流量和规则监管,促进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依法打击数据滥用、深度伪造、泄露隐私等行为。

  第三节 拓展数智领域国际合作

  构建全球数字合作伙伴关系网络,深化电子商务、数字支付、智慧城市等领域合作,探索建设离岸算力设施、数据跨境流动服务基础设施。积极参与人工智能、数字货币、数据跨境流动等领域国际治理,在数据安全、隐私保护、跨境执法协作等方面达成更多共识,加强国际司法协调和规则互认。推动建立各国广泛参与的人工智能治理框架,共同构建平权、互信、多元、共赢的全球人工智能开放生态,支持全球南方国家加强人工智能能力建设。(来源:新华社)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发布《数字金融反欺诈信息分类及编码》等两项团体标准

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协会正式发布《数字金融反欺诈信息分类及编码》(T/NIFA 34—2025)、《开放银行数据安全技术防护指南》(T/NIFA 35—2025)两项团体标准。

《数字金融反欺诈信息分类及编码》由协会牵头组织银联数据、奇富科技、中投保、百行征信、四川新网银行等单位编制。该项标准规定了数字金融反欺诈信息的分类及编码,明确了反欺诈信息的数据报送内容及结构,可用于指导金融机构开展反欺诈信息分类、报送和分析等工作。该项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贯彻落实《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要求,提高数字金融反欺诈信息分类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水平,促进数字金融反欺诈信息共享,加强金融机构在反欺诈领域的风险决策和管理能力,促进数字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

《开放银行数据安全技术防护指南》由协会牵头组织民生银行、工商银行、潍坊银行、中国银行、武汉众邦银行等单位编制。该项标准规定了开放银行数据安全的原则、数据分类分级、技术框架、安全管理、全生命周期安全、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可用于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开放银行数据安全技术防护。该项标准的发布有利于贯彻落实《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要求,促进金融数据安全保障。(来源: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工信部等五部门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通信业能力建设 支撑低空基础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办公厅(秘书局、综合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加强信息通信业能力建设,支撑低空基础设施发展的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低空基础设施是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底座。意见要求,到2027年,全国低空公共航路地面移动通信网络覆盖率不低于90%,多元融合感知方案进一步完善成熟,低空导航服务水平持续提升,研制不少于10项信息类基础设施标准,面向城市治理、物流运输、文旅等领域形成一批典型低空应用场景。

重点任务:

按需推进低空场景通信网络覆盖

面向300米(G类、W类空域)以下低空航路沿线、低空应用热点区域,充分利用现有5G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在满足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基础上,综合采用波束优化、天线调整、新建基站等方式,按需推动低空移动通信网络覆盖。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国家有关部门加强需求对接,结合低空应用发展规模和场景需求,探索通过低空专用网络等进一步提升网络覆盖水平和业务保障能力,加强与地面网络互联互通。

综合应用卫星通信、地面移动通信等方式,为300米以上低空空域及偏远地区等提供网络覆盖。

探索构建多元探测协同服务能力

面向大型活动场所、军事设施、关键基础设施等重点区域感知监测和防护需求,在小范围区域探索部分频段通感融合技术应用,持续提升性能,同时进一步加强与雷达、光电感知系统、运行识别等技术的协同,根据用户需求,提升对低空航空器探测、识别和轨迹追踪能力。

助力提升导航精准服务水平

充分利用北斗地基增强系统和北斗导航公共服务平台,通过5G等移动通信网络播发定位增强信息,进一步提高低空航空器定位速度和定位精度。

支撑构建低空智能网联系统

发挥信息通信业能力资源和基础设施优势,充分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低空智能网联系统建设解决方案。

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与空管等部门加强需求对接,支撑低空交通管理服务相关数字化系统开发。

结合低空经济发展需求,完善算力基础设施供给体系,推动公共算力互联互通,为低空管理服务提供灵活高效的算力支撑。

提升产业供给能力

积极推进5G-A产业发展,进一步升级完善现有地面基站设施功能,加快通感融合等技术产业成熟,逐步降低设备成本。

加强低空装备与低空信息通信的融合创新与设备研发,推进5G/5G RedCap模组与低空航空器的适配验证。

探索低空通信、导航、监视功能融合模组研发,加速技术和产业成熟。

推动集约协同与标准化建设

充分利用现有铁塔站址等资源,推进低空基础设施共享集约建设。

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加强协同合作,探索信息类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模式。

依托相关标准组织和机构,系统开展关键技术、测试和建设规范等标准研制,构建支撑低空技术产业发展相关标准体系。

规范行业管理

面向低空应用场景,开展电信业务准入、设备管理、服务监督、互联互通、应急通信、网络和数据安全等监管体系研究,加强监管能力体系建设,规划无人机专用号段,推动“一机一码一号”能力建设,探索标识解析在无人机领域的应用,形成无人机通信资源精细化管理。

优化频率供给

开展低空无线电频率资源规划研究,加快制定低空经济无线电频率开发利用与技术创新指南,整体谋划用于低空通信,航空器的遥控、遥测、信息传输、探测等方面的频率资源,为低空经济发展做好支撑保障。

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要求,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做好低空基础设施相关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以及无线电监测、干扰查处等工作。(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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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发布《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政策声明,以鼓励使用年龄验证技术来保护在线儿童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2026年2月25日发布了一份政策声明,宣布委员会不会根据《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COPPA)对某些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网站和在线服务运营商采取强制行动,但这些运营商的进行上述活动的唯一目的应是通过年龄验证技术来确定用户的年龄。

《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要求针对13岁以下儿童的商业网站或在线服务的运营商,以及实际知道他们正在从儿童那里收集个人信息的运营商,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从13岁以下儿童那里收集的个人信息之前,向父母提供将要采取信息行动的通知,并获得可核实的父母同意。

年龄验证技术在帮助父母监控孩子的在线活动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颁布以来,儿童使用互联网连接技术的次数激增。为了帮助父母应对与孩子在线活动相关的挑战,一些州开始要求一些网站和在线服务使用年龄验证机制来帮助确定用户的年龄。但正如委员会最近关于年龄验证技术的研讨会所指出的那样,一些年龄验证技术可能需要收集儿童的个人信息,这引发了关于此类活动是否可能违反《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的问题。

该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Christopher Mufarrige说:“年龄验证技术是几十年来出现的一些最能保护儿童的技术。”“我们的声明鼓励运营商使用这些创新工具,使父母能够在网上保护他们的孩子。”

该政策声明指出,委员会不会根据《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对普通受众网站和服务以及混合受众网站和服务的运营商采取执法行动,但是这些网站和服务在未经事先获得可核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信息的唯一目的应是确定用户的年龄——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特别是他们:除确定用户的年龄外,不得出于任何目的使用或披露为年龄验证目的而收集的信息;保留此信息的时间不要超过实现年龄验证目的所需的时间,此后立即删除此类信息;仅向已采取合理措施确定能够维护信息的保密性、安全性和完整性的第三方运营商披露为年龄验证目的而收集的信息,包括从这些第三方获得某些书面保证;向父母和孩子明确通知为年龄验证目的而收集的信息;对为验证年龄而收集的信息采取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以及采取合理措施,确定用于年龄验证目的的任何产品、服务、方法或第三方都可能提供有关用户年龄的合理准确结果。

该政策声明表明,委员会打算启动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规则的审查,以解决年龄验证机制问题。在委员会于《联邦公报》上发布关于这一问题的最终版规则的修正案或者直到以其他方式撤回之前,该政策声明将保持有效。(来源: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官网)


   美国康涅狄格州发布人工智能相关法律适用备忘录

日前,康涅狄格州总检察长Willim Tong发布咨询备忘录,明确适用现行法律规制AI,保护本州居民权益。AI虽带来发展机遇,但可能加剧歧视、传播虚假信息等,企业在租房审核、雇佣、信贷等场景使用AI需审慎合规。

备忘录核心围绕四类法律:民权法律禁止AI相关歧视,涵盖多种受保护特征,联邦反歧视法律同样适用;隐私与数据安全法律赋予居民数据查阅、删除等权利,企业需合规处理数据,尤其保护敏感数据与未成年人数据;消费者保护法律禁止利用AI实施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行为;反托拉斯法律禁止利用AI操纵价格、垄断市场等。

居民若因AI违法使用受损,可通过官网或指定邮箱投诉。需说明,本备忘录不构成法律意见,不涉及刑事法律,相关主体遇具体问题应咨询法律顾问。州总检察长办公室已针对多家企业开展AI相关执法,并牵头联盟推动AI安全监管,保障居民权益。(来源: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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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宇宙



   两会热议:元宇宙与非遗融合

为推动“十五五”目标任务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提出了涵盖6个方面、共计109项的重大工程。“十五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要“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借助数字化、智能化手段赋能产业升级,推动文化资源实现创造性转化,促进文旅体验获得创新性提升。

江苏省国画院艺术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詹勇表示,在数字化时代,以数智技术赋能非遗保护传承,既是落实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必然要求,也是破解非遗传承困境、推动非遗融入现代生活的关键路径。运用VR、AR、全息投影、交互传感等技术,建设数字非遗展厅,开发虚拟制瓷、体感舞龙等互动项目,提升参与感与感染力。打造非遗元宇宙平台,突破时空限制开展线上展演与体验。推动非遗元素融入动漫、游戏、短视频等新媒体,以年轻化、娱乐化方式实现文化浸润式传播。

全国人大代表、依文集团董事长夏华表示,人工智能对传统纹样、手工技艺等不是替代,而是激活、共创。未来将推动数字技术与传统纹样保护、设计、应用的深度融合,将传统纹样融入服装服饰、文创产品等多个领域,实现文化传承与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钟军表示,打造国家级文旅数字化平台。建议整合各地资源,从国家层面加快推进全国智慧文旅平台建设。建议结合文旅部《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构建“平台统筹、政策赋能、数据驱动”的专项体系。大力发展沉浸式体验、夜间文旅消费、研学旅行等新业态,培育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新消费场景。(来源:元力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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