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波未平,一波又起。
7月7日晚间,国晟科技(603778.SH)公告称,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皖06民初22号)。现将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电气集团恒羲光伏科技(南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羲光伏”)
法定代表人:胡建波
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恒辉
被告二:国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晟能源”)
法定代表人:马冲
被告三:吴君
(二)事实与理由
2026年3月6日,原告恒羲光伏与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签订《光伏组件采购合同》。2026年4月21日,为担保安徽国晟新能源在《光伏组件采购合同》项下债务,原告恒羲光伏与被告二国晟能源签订《证券质押合同》,约定国晟能源以其所持有国晟科技1000万股股票提供质押。同日,为担保安徽国晟新能源在《光伏组件采购合同》项下债务,被告三吴君出具《担保函》提供连带保证责任。
在《光伏组件采购合同》签订后,原告恒羲光伏已按约分批次交付货物,但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仅支付40,958,571.1元,出现严重货款逾期。原告恒羲光伏有权要求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立即偿付应付未付的全部货款114,869,119.10元并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被告二国晟能源及被告三吴君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三)诉讼请求内容
1、请求判令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原告恒羲光伏支付114,869,119.10元货款及违约金238,443.89元(按照日万分之一暂计算至2026年6月18日);
2、请求判令被告一安徽国晟新能源向原告恒羲光伏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0元;
3、请求判令原告恒羲光伏就质押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质押登记的被告二国晟能源持有的“国晟科技”股票1000万股,证券代码603778,质押登记编号:ZYD261096)折价,或就质押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请求判令被告三吴君对前述第1-2项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剩余货款1.1487亿元、违约金23.84万元及律师费10万元,合计约1.15亿元。
国晟科技表示,鉴于本案审理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最终以案件判决结果为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是国晟科技近一周内发布的第二份关于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此前,7月1日,国晟科技发布公告称,公司二级控股子公司安徽国晟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近日收到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送达的《传票》((2026)皖1802民初6289号)。(详情点击>>《被索赔4600万!这家光伏企业,再次站上风口浪尖!》)
公开资料显示,国晟科技主营业务为光伏电池及电站EPC业务。自2020年以来,公司持续亏损。2025年,公司实现营收7.96亿元,同比下降61.97%;归母净利润为-5.73亿元,上年同期净利润为-1.06亿元。2026年一季度,公司归母净利润为-3483.52万元。
诉讼接踵而至,业绩亏损持续,股价高位回落——国晟科技正承受着多重压力的叠加效应。变量交织之下,这家公司能否逐一化解,尚需时间观察。
责任编辑:菠萝包
校对:阿越
审核: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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