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学生欺凌行为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校园秩序与风气,不仅会给被欺凌者造成长期的身体创伤与心理阴影,还可能使欺凌行为人偏离正确成长轨道。本文对学生欺凌的行为定义与分类进行梳理,剖析欺凌行为可能引发的各类法律责任,明确各方主体在预防、处置学生欺凌中的责任义务,并为被欺凌未成年人提供合法权利救济途径。
目 录
一、学生欺凌的定义
二、学生欺凌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三、学生欺凌中各方主体的职责
四、被欺凌人的救济途径
五、结语
学生欺凌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修正)(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三款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将学生欺凌行为列分为五大类,具体包括:
(一) 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
(二) 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
(三) 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
(四) 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的行为;
(五)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行为。
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述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欺凌行为的核心特征是主体上的特定性、主观上的故意性、后果上的伤害性[注1]。在判断行为是否构成欺凌时,需要把学生间正常的打闹和学生欺凌行为区别开来。
学生欺凌行为可能引发的法律责任
学生欺凌行为具有危害性,可能引发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
(一) 民事责任
1.欺凌行为人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如果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司法部于2026年6月1日发布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典型案例,在案例四“江西省某法律援助中心对在校学生叶某遭受校园欺凌提供法律援助案”中审理法院明确:在学生欺凌案件中,法院不会机械地以伤残等级界定赔偿范围,而是会结合欺凌行为的特点进行综合认定。如果欺凌行为给被欺凌人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的,即使被欺凌人未达伤残等级,法院也会依法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
除面临民事赔偿外,欺凌行为人的监护人需加强履行监护职责。
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实施。自《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在审判涉未成年人案件时,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监护人依法、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4日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注2]“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9名被告的不良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审理法院充分利用开庭审理契机,对9名被告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指出他们监护失职的情况,并在该案审结后,出具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9名被告的家长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到社工事务所接受专业家庭教育指导。
2.学校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注3]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需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才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注4]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需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情况的侵权责任进行了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发布的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注5]及多个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注6]可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中的“第三人”,是指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同校学生、同校的教职工与学生之间不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在学生欺凌案件中,该第三人可能是其他学校的学生。针对该情况,对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适用补充责任原则。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如果没尽到管理职责,其在人民法院就第三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并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外,如果学校存在管理漏洞,则法院还可能会给学校发出整改的司法建议。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中,审理法院敏锐发现涉案学校存在长期教育管理缺位的情况。为此,审理法院及时制发了司法建议,结合学校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提出加强学生道德法治教育、对教职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家校合作和学生欺凌预防制度建设等有针对性的建议,并附以了具体的方法和措施。
3.其他主体可能面临的民事责任
因学生欺凌行为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如宾馆、KTV、酒吧等场所,或发生于网络上,可能还与饮酒、使用管制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行为相结合,因此,其他相关主体也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第八十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如果上述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因违反前述规定,导致学生欺凌行为发生,则也可能面临民事责任。
(二) 行政责任
严重的学生欺凌行为,还可能引发行政责任。
1.欺凌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首次将学生欺凌纳入治安管理处罚范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因学生欺凌行为人可能不满十八周岁,笔者对行政处罚的年龄规定进行了梳理,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的矫治教育措施包括: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十一条还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能面临行政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果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对学校的指导、监督职责,管辖区域内学校出现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情形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知发生严重的学生欺凌或者明知发生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的,责令改正,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分。
4.其他主体可能面临的行政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者,烟酒经营者,管制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经营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因违反相关规定,导致学生欺凌行为发生的,也可能面临行政责任。
(三) 刑事责任
如果学生欺凌行为涉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以下简称《刑法》)的规定,则欺凌行为人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1.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如下:
严重的学生欺凌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的规定,实务案例中常见的涉嫌罪名有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制侮辱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等罪名。对未成年人犯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时会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行为,即使行为人未成年,同样会受到法律的严肃追究。
被害方在面对学生欺凌,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在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专题指导性案例[注7]的案例一(指导性案例225号)中,被告人江某某因遭受多名学生霸凌而携带折叠刀被迫前往现场,在面临多人殴打时持刀反击,致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江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江某某无罪。宣判后,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期间,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请撤回抗诉。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刑事裁定,准许撤回抗诉。该案的裁判要点载明:对于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从同年龄段未成年人一般认知的角度,综合学生霸凌中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后果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作出合理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被害方在防卫时,如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还可能会面临刑事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9月18日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中,案例九“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和案例十“古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均系防卫过当,法院判决赵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古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3.其他主体的刑事责任
在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行为发生时,如果对未成年人负有积极保护义务的主体在场,其有作为能力和条件、却不作为(如负有特定积极义务的人有能力和条件制止、却没有制止,而是放任欺凌的犯罪行为发生),导致危害结果的,可能会构成该犯罪行为的帮助犯。
学生欺凌中各方主体的职责
(一) 学校的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学校管理规定》中也针对学校面对不良行为或欺凌行为的应对和处置做出了相应规定。
(二) 学校教职工的职责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教职工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三)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职责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 其他主体的职责
如前所述,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营业性娱乐场所经营者,烟酒经营者,管制刀具或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经营者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未成年人保护中的重要责任主体,需要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
被欺凌人的救济途径
当未成年人遭遇学生欺凌时,要及时向监护人、班主任和学校报告,同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伤情照片、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完整的就医记录等),请求学校调取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现场监控录像等),并要求学校启动校内处置程序。
如果欺凌行为涉嫌治安违法或涉嫌犯罪,被欺凌人及其监护人要及时报警,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果欺凌行为导致被欺凌人或其监护人遭受损失的,若当事方针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可以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如果欺凌行为涉嫌侮辱罪、诽谤罪的,被害方可以提起刑事自诉。
结 语
学生欺凌的滋生与蔓延,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监护缺位、家庭教育失职存在重大关联。不少欺凌行为的发生,根源在于家长忽视品德与法治教育、疏于关注孩子心理状态和社交行为,未能对孩子进行正确引导并给予关爱。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防范治理学生欺凌,家长与学校必须同向发力、依法履职。此外,社会各界和网络平台也应当发挥正向价值引领作用,弘扬文明友善理念,抵制不良暴力信息,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价值观,防范和遏制暴力倾向滋生蔓延。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注释及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邵燃
国浩大连律师
业务领域:刑事
邮箱:shaoran@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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