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4日,国家数据局官网挂出了一份文件:《数据产权登记工作指引(试行)》,国数综政策〔2026〕35号。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参照落实,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数据产权登记制度。
消息不算意外。4月3日,这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向社会公开过。
从征求意见到正式印发,三个月时间,节奏不算快,但对于一个涉及全国数据要素市场的制度来说,也不算慢。
但真正值得关注的不是文件本身,而是它试图回答的那个问题:数据到底是谁的? 以及更重要的——知道了是谁的之后,又能怎样?
一个被问了太久的问题
数据确权这件事,卡了太久。
早在2022年,“数据二十条”就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框架——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这个框架聪明地绕开了传统物权“一物一权”的思维定式,把焦点从“数据归谁所有”转向“谁对数据享有何种权利”。
但“三权分置”是个制度框架,离落地还有距离。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困境是:
我知道我的数据有价值,但我说不清这个价值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谁。
想拿去交易,买家不放心;
想拿去融资,银行不认账;
想拿去开发AI模型,法务部门说风险太大。
这个现实:市场上已经涌现了各种类型的登记服务,为数据流通交易提供合规证明,但由于不同登记标准不一、互认不足,反而增加了数据流通交易成本。
换句话说,市场自己已经在想办法了,但因为各搞一套,办法变成了新的问题。
在此之前,深圳、广东、浙江等地已开展数据产权登记地方试点,各地规则不统一、凭证不互认、审查标准差异化,形成了天然的市场壁垒。
而本次《指引》的出台,核心目标就是破除地方分割,构建“国家统一平台+地方合规机构”的全国一体化登记体系,让数据真正成为可确权、可流通、可入表、可担保的生产要素。
01 为什么说《指引》是数据要素市场的“不动产登记条例”?
很多人将数据产权登记类比为土地、房产的不动产登记,这个定位精准且贴合制度初衷。
传统生产要素(土地、资本、劳动力)均有成熟的权属登记体系,明确归属、权利范围、流转规则,这是要素交易、抵押、入股的基础。而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长期处于“有资源无资产、有使用无权属、有交易无凭证”的混沌状态:
企业投入成本治理的数据,无法出具合法权属证明,难以纳入资产负债表;
数据交易中来源合规性、权利归属全靠合同约定,司法举证成本极高;
跨区域流通时,地方试点登记凭证不互通,重复审查、重复收费成为常态;
公开数据、加工数据、衍生数据之间权利边界模糊,侵权与合规的界定长期存在争议。
本次《指引》的核心使命,就是:统一登记规则、统一权利体系、统一凭证效力、统一全国互认。通过法定登记程序固化数据权属,让数据从“模糊的信息集合”变成“清晰的可量化资产”。
从政策脉络来看,本次落地是层层递进的必然结果:
2022年12月,“数据二十条”印发,首次提出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分置的制度构想;
2026年4月,国家数据局就《指引》公开征求意见,吸纳地方试点与行业反馈;
2026年7月4日,正式稿发布,全国统一登记制度进入实操落地阶段。
国家数据局官方答记者问中明确界定:数据产权登记是支撑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的基础性制度,核心价值在于降低流通交易成本、培育开放共享安全的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
02 核心框架:读懂“三权分置”,彻底厘清数据权属逻辑
《指引》最核心、最具颠覆性的内容,是在国家层面正式系统确立数据持有权、数据使用权、数据经营权三权分置、相互独立的权利体系,彻底终结了“数据到底归谁”的长期争议。
不同于传统物权“一物一权”的逻辑,数据具备可复制、可共享、非排他的特性,因此三权可以拆分归属、并行存在、互不排斥——同一组数据,不同主体可分别持有不同权利,这是数据产权最关键的制度创新。
▌三项权利官方定义
数据持有权:权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为持有合法获取的数据的权利。
核心指向“数据的合法管控资格”,是另外两项权利的基础,侧重数据来源合规与物理/逻辑管控。
数据使用权:权利人通过加工、聚合、分析等方式,将数据用于优化生产经营、形成衍生数据的权利。
核心指向“内部使用与价值挖掘”,仅限自用或限定场景使用,不包含对外流转权限。
数据经营权:权利人通过转让、许可、出资、设立担保等方式,对外有偿或无偿提供数据的权利。
核心指向“市场化流通与资产运作”,是数据交易、作价入股、质押融资的核心权利依据。
▌三权分置的实操价值
简单来说,三权拆分解决了产业中的核心矛盾:源头数据提供方、加工治理方、流通运营方无需争夺单一所有权,可通过合同约定+产权登记明确各自权利边界。
典型场景:工业互联网平台采集企业生产数据,企业保留数据持有权与自用使用权,平台获得加工使用权与对外经营权,双方权利清晰、权责明确,从根源规避权属纠纷。
03 实操细则:谁能登、登什么、怎么登?官方标准答案
《指引》共6章42条。核心解决四个问题:谁来登、登什么、怎么登、登了有什么用。
谁来登? 不是政府部门直接上手,而是由“可信可管的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机构,经省级数据管理部门推荐、国家数据管理部门遴选。企业法人的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亿元。这个门槛不算低,用意很明确:登记机构要有兜底能力。
登什么? 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都可以登记。但公共数据资源有特殊规则——党政机关履职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不进行产权登记,授权运营后形成的产品与服务可以登记。
怎么登? “申请—受理—审查—公示—异议处理—信息存证—凭证核发”七步闭环。登记机构需要对数据描述的准确性、数据来源的合规性、数据产权的明确性进行“合理审慎审查”。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登了有什么用? 这是最关键的部分。登记凭证可以在四类场景中发挥作用:数据流通交易中作为权属证明;数据入表、融资、入股中作为合法持有或控制数据的证明;争议纠纷中作为权属证明;数据企业培育认定中作为支持政策的依据。
用国家数据发展研究院院长胡坚波在7月4日全球数字经济大会上的话说,这是“打破地方壁垒、培育全国一体化数据市场的关键制度安排”。
04 一个值得追问的细节
《指引》中最值得反复细品的,其实是一句看似不起眼的规定: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应当采信按照本指引核发的登记凭证,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审查、重复收取费用。
这句话背后是一个真实的市场痛点:企业想要证明自己数据的权属,往往需要在不同机构、不同平台反复登记、反复审查、反复交钱。每一次登记都是一次成本,每一次审查都是一次时间消耗。
“一地登记、全国通用”——这个目标在纸面上很清晰,但实现起来涉及的是跨区域、跨机构的互认机制.
落地,才是最难的。
05 落地之后还有三道坎
第一道坎:登记积极性从哪来。
胡坚波在7月4日的发言中提到了一个核心问题:如何提升登记积极性。如果登记只是多了一道程序、多了一笔费用,企业为什么要主动去做?
答案在于登记凭证的“使用价值”必须大于“登记成本”。《指引》设计了一个逻辑:登记凭证在流通交易、资产入表、融资担保、司法裁判中都有用。但“有用”和“被广泛认可”之间,还有距离。
也就是说,它有用,但不是决定性的。
第二道坎:审查标准如何统一。
《指引》要求登记机构进行“合理审慎审查”。但“合理审慎”四个字,在不同机构那里可能有不同理解。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吉栋提出,依靠人工全流程审查难以适配海量登记业务需求,长远要依托AI识别、联盟链存证、隐私计算等工具搭建自动化审查体系。
技术手段能解决效率问题,但标准统一问题还需要更细化。
第三道坎:从政策到法律的跃升。
《指引》目前还是政策文件,不是法律。
胡坚波在7月4日的发言中明确提到,下一步要“推动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从政策制度上升为立法文本”。从政策到法律,中间需要时间,也需要更多实践来检验。
06 一个被忽略的延伸方向:
AI训练数据
《指引》的适用范围是“数据资源、数据产品和服务等各类形态数据”。但有一个特殊的数据类型正在快速增长:AI训练数据。
胡坚波在7月4日的发言中专门提到了这一点:后续将“针对人工智能训练数据,探索赋能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数据产权制度规则”。
国家数据局在2026年的工作部署中也提出,“完善人工智能训练阶段数据使用规则,推动版权作品数据等有序用于模型训练”。
AI训练数据的产权问题比一般数据更复杂。
训练数据往往来自多个来源、经过多次加工,权利归属链条更长、更模糊。
如果没有清晰的产权登记制度,AI企业获取高质量训练数据的成本会居高不下,合规风险也难以把控。
《指引》为AI训练数据的产权登记提供了制度接口,但具体怎么操作,还需要更细化的规则。
写在最后
数据产权登记这件事,本质上是把“看不见摸不着”的数据权利,变成“看得见查得到”的登记凭证。它不创造数据,但创造数据流通的信任基础。
2026年被国家数据局定为“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年”。从“释放”这个词可以读出两层意思:第一,数据要素的价值已经存在,不需要重新发明;第二,这个价值被什么东西“压”住了,需要释放出来。
产权不清晰,就是那个“压”住价值的东西之一。
《指引》的出台,是在松这个“压”。
但松绑之后,市场会不会动起来,动得多快,动到什么程度,取决于登记凭证在实际场景中能不能真的被认、被用、被信赖。
制度搭好了台,戏还得企业自己唱。
(来源:翰联科技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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