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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卷海运途中发生损失! 货代能否免责?

钢卷海运途中发生损失! 货代能否免责? 客保咨询服务
2026-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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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实务中,货代企业常将订舱、装箱等业务层层转委托,一旦发生货损,各方极易互相推诿,撇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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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务中,货代企业常将订舱、装箱等业务层层转委托,一旦发生货损,各方极易互相推诿,撇清责任。

     今天我们通过拆解上海海事法院的一起真实判例,重点分析多层转包到底谁担责、货损打官司谁来举证,并为货代行业提供投保合规建议,干货满满,建议行业从业者收藏。

案件号:

(2021)沪72民初1352号


01



案件回溯

案件回溯

1


业务交易链条

      2020年5月,上海集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集某公司)委托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证某公司),办理一批530.94吨彩涂钢卷运输业务,运输路线为马鞍山港至广东阳江港,操作条款为CFS/D、直送交货。

2


事故发生

     2020年5月20日,涉案钢卷装船出运,货物途经台湾海峡海域时遭遇风浪6月10日收货人收货,发现集装箱内钢卷严重移位、捆扎脱落、钢材变形,集装箱箱壁受撞击凸起。

     人保上海分公司作为货物保险人,完成现场查勘、损失理算,向被保险人集某公司赔付67008.02元,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

3


原告诉求与各方抗辩

      原告人保上海分公司起诉要求证某公司、港某公司、马某公司三方连带赔偿货损及逾期利息。

      证某公司、港某公司抗辩,无作业过错,转委托合规,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公司抗辩,仅与港某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委托人无直接关联,且装箱符合自有规范,无过错无需担责。

02



双方争议焦点

双方争议焦点

1


港宏公司、马钢公司法律地位

原告主张:

      依据《关系证明》证某、港某两家公司为同一经营主体共同作为委托人的货运代理人。同时认为实际装箱的马某公司因绑扎不当,需承担侵权连带责任。

三被告

      均否认自身责任,主张无直接合同关系。

2


本次货损的真实成因是什么?

原告举证:

      证明货损原因为集装箱内钢卷固定绑扎不足,叠加台湾海峡风浪导致货物滚动挤压。

三被告抗辩:

      货损可能来自转船、卸货、拆箱等其他环节,否认装箱不当为事故根源。

3


货代过错责任如何划分?

原告:

       钢卷属于高危重货,且航线海况复杂,一手货代负有监装、核查加固的谨慎义务。证某公司私自转委托、未现场监装、未核验装箱标准,存在明显过错;未经货主同意的转包不能转移责任,应由一手货代全额赔付。

三被告:

       均主张无过错。证某公司、港某公司认为委托专业装箱机构作业,无需重复监装,货损属于海运自然风险。马某公司表示严格按自有规范装箱,且获上游认可。三方共同主张,业务层层流转,不应由一手货代单独兜底担责。

03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

判决思路

1


主体认定

      证某公司与港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关系证明》仅表示证某公司借用港某公司抬头办理业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无书面约定且无委托人明示同意,私下转委托不成立合同转移效力,港某公司与集某公司无合同关系,无需对外担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马某公司仅与港某公司存在装箱承揽合同,属于末端作业主体,与上游委托人无任何法律关联。

      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次级委托主体不直接对外向货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港某公司可赔付后内部追责。

2


货损成因

     马某公司仅采用三角木固定钢卷,未使用钢丝绳绑扎加固,该防护方式无法抵御台湾海峡海域正常海运风浪风险。

     证某公司第一时间出具的货损回复函、保险公司查勘报告,均印证运输途中货物移位受损。

     三被告无有效证据证明货损产生于其他环节,依法采信绑扎不当为货损根本原因。

3


过错判定  

     证某公司作为一手货代,明知航线海况复杂,转委托装箱业务后未现场监装、未核查加固标准、未提醒特殊防护,违反货运代理人谨慎处理委托事务的法定义务。

     本案适用海事纠纷通用的过错推定原则:法院直接推定货代存在过错,货代需自行举证免责,单纯依托第三方专业资质无法抗辩,据此认定证得公司对货损存在过错。


判决结果

1


证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十日内赔付人保上海分公司货损67008.02元,另支付逾期利息(按LPR计算);

2


上海港某船务有限公司、马某物流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无需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3


案件受理费737.6元,由证某公司全额承担。

法律依据  Legal Basis 

     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一款,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04



避坑指南!行业建议

避坑指南!行业建议

(一)规范转委托流程,杜绝操作漏洞

     转委托必须取得委托人书面明示同意,留存书面凭证。无同意文件的转委托,货代需对下级作业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钢卷、矿石、重型设备等高高危货物,货代必须安排人员现场监装,核查绑扎、加固、固定流程,留存装箱视频、带号照片、自检单据。

     近海航线、风浪海域运输钢卷,禁止仅用三角木固定,必须搭配钢丝绳、绑带加固,贴合行业通用海运标准,不盲从作业方自有规范。

(二)明确权责,规避连带风险

     关联公司切勿随意出具“同一家公司”关系证明,该文件极易被法院认定为经营混同,触发连带赔偿责任;

上下游委托合同中,明确货物装箱标准、海况防护要求、过错追责条款,约定下级作业方货损赔付标准,便于事后内部追偿

(三)分层配置险种,筑牢赔付防线

     货物保险仅保障货主损失,保险公司赔付后必然代位追责货代。物流责任保险可灵活选择险种,覆盖火灾、碰撞等造成的货损及法律费用;中小型货代则可依托合同责任限制条款,将赔偿义务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货损发生后,第一时间固定现场照片、船舶动态、海况记录,切勿随意出具自认过错的书面文件,谨慎撰写货损分析说明。


  你在国际贸易中遇到过类似纠纷吗?

  欢迎在评论区分享故事或提出疑问,

一起探讨避坑之道!


END

编辑 | Annie

来源 | 中国裁判网

审核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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