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仲裁: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连续签订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来源:上海西郊老徐工作室 2026年7月12日)
【基本案情】
杨某经安排与普陀区A劳务派遣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签订过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杨某被派遣至用工单位上海地铁公司,工作岗位从事地铁保洁工作,其劳动报酬经用工单位地铁公司核算后由普陀区A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给杨某。杨某于2025年9月29日向A劳务派遣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理由是由于A劳务派遣公司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
【劳务派遣公司辨称】
A劳务派遣公司通过短信及微信向杨某出具多份续签催告函,最后一份催告载明:“续签确认:我司基于对您过往工作表现的认可,以及对您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的重视,诚意向您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请在收到本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明确向公司回复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在维持续签条件及工资待遇基础上,已尽到催告义务,本次为最终催告。”
【杨某辨称】
杨某于2025年9月9日以快递形式向普陀区A劳务派遣公司发送回函,载明:“本人杨某,于2025年9月9日收悉贵公司发出的《续签催告函》。现就函中所述事宜回复如下: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法要求,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杨某另称,自己在长达15年左右的工作时间一直为地铁公司提供劳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没有变化,本人要求其与A劳务派遣公司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遭到公司拒绝后杨某提出解除。
【上海徐汇仲裁观点】
杨某主张已在地铁公司处工作多年,与劳务派遣公司连续订立多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劳务派遣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的用工关系不属于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畴。劳务派遣公司在合同到期后多次催告杨某按原条件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尽到用人单位的诚信义务。杨某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要求不符合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无法满足,责任不在用人单位。综上,杨某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获满足为由拒绝续签,并据此主张劳务派遣公司、地铁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而被迫解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故对杨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生效后,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两次书面劳动合同后不得终止,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用工就成为一种解决这个难题的替代办法。但是,对于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公司连续签订了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连续工作满10年的,能否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口径:
——第一种观点,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系本法“特别规定”章节,第58条第2款属于“特别规定”,具有“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效力。即劳务派遣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应当订立2年期限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强制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7号)规定:被派遣劳动者请求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但劳务派遣单位同意除外。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浙高法民一{2019}1号)答复:《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系针对劳务派遣关系的特别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14条是针对劳动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定。按照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除双方协商一致外,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无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种观点,北京、广东等地认为,只要派遣工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北京案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086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派遣工马万寿与崇正劳务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其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法有据。崇正劳务认为其作为劳务派遣企业不适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答辩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粤高法发{2018}2号)规定: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款规定的情形的,劳务派遣单位应依法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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