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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四年维权,国浩律师代理的不正当竞争案获广东省高院改判全面支持诉请

历时四年维权,国浩律师代理的不正当竞争案获广东省高院改判全面支持诉请 国浩律师事务所
2026-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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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从2022年深圳中院一审,到2026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落槌,历时四年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维权之战圆满落幕。国浩深圳合伙人谢湘辉卢萍,律师吴燕莹代理原告茂硕电源科技公司(下称“茂硕电源”)诉中山茂硕科技公司、深圳国纯照明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2025)粤民终833号】迎来胜诉,广东高院纠正一审事实认定偏差,全面采纳原告代理意见,彻底遏制对方长达十余年的“搭便车”仿冒侵权行为,判赔500万元,为LED电源行业知名企业品牌维权树立了司法标杆。


案件背景

原告茂硕电源成立于2006年,深耕LED驱动电源赛道,2012年深交所上市(股票代码002660),系国内LED电源头部企业。其“MOSO/茂硕”商标早在2012年已被商评委认定为稳压电源类驰名商标,多年营收、广告投入、行业荣誉、全国渠道布局完整,字号及商标在电源行业具备极高市场辨识度与商誉价值。

而被告于2010年才注册成立,自设立之初便蓄意模仿原告全套商业标识,侵权手段层层叠加:

  • 字号恶意抄袭:擅自使用“茂硕”作为企业字号,在宣传中简化并自称“茂硕科技”“茂硕股份”,刻意制造与上市公司茂硕电源关联经营假象;

  • 商标近似仿冒:在电源、照明产品、宣传册、线下门店、境外电商等处大量使用“MAOSHUO”变形标识,读音、字形高度摹仿原告“MOSO/茂硕”驰名商标;即便自身持有注册商标,也从不规范使用,刻意规避商标审查;

  • 域名仿冒引流:注册“zsmoso.cn”域名,核心“moso”完全照搬原告商标,官网全线推广侵权产品;

  • 跨品类混淆误导:同时销售LED电源、太阳能照明灯具,上下游配套产品同步仿冒;

  • 持续恶意注册:早在2012年其仿冒“茂硕MOSO”商标已被商评委宣告无效,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仍持续多年批量注册“茂硕”“贸硕”“MAOSHUO”等一系列近似商标。即便原告已于2012年发表律师声明进行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也丝毫未停。


核心争议

  • 争议1:LED电源与照明灯具是否属于类似商品?

一审法院曾依据商标分类表,认定电源、照明产品不类似,仅支持电源品类维权。因此,即便在一审已经获取全额赔偿支持的情况下,国浩律师仍然坚持上诉,争取广东省高院改判支持照明品类的维权。

二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后半段之规定,重点论证涉案电源产品与照明产品属于“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即本案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电源、太阳能电池,与被诉侵权产品太阳能七彩投光灯、太阳能监控/照明投光灯、电池外置太阳能投光灯、太阳能路灯是上下游产品及配套产品。虽然两类产品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被划分为不同类别,但在功能上相互依存、使用场景相同、行业认知关联度高,应属于“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应当被认定为类似商品。

最终,广东高院完全采信该观点,改判认定照明产品与电源构成类似商品,判令中山茂硕在电源+照明全品类产品中停止使用全部侵权标识。

  • 争议2:对方使用“茂硕”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是否应当全面停止使用?

一审仅判令被告在电源产品中停止使用“茂硕”字号,限制保护范围。原告主张:原告“茂硕”字号在2010年中山茂硕成立前已具备极高知名度,对方作为同业在后主体,主观攀附恶意明确;仅限制电源领域无法杜绝其在照明配套商品中继续混淆公众,应当全域停止使用“茂硕”字号。

最终广东高院二审改判:直接判令中山茂硕全面停止使用“茂硕”企业字号,不再限定产品范围,从根源上切断其搭便车途径。


案件结果

法院驳回被告全部抗辩理由:

  • 被告抗辩“自有商标合法使用”:法院认定其实际使用标识与自身注册商标差异巨大,不属于规范使用,侵权成立;

  • 被告抗辩“原告怠于维权、超过诉讼时效”:停止侵权属于知识产权绝对权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持续侵权行为可追溯赔偿;

  • 被告抗辩“营收低、判赔过高”:结合其十余年持续侵权、线上线下海内外多渠道销售、批量恶意注册商标、明知侵权拒不停止等恶劣情节,维持500万元全额判赔。


办案启示

结合本案四年办案经验,国浩律师给制造业、上市品牌企业三点维权建议:

  • 常态化留存品牌知名度证据:常态化留存每年归档营收审计、广告合同发票、行业奖项、媒体报道、展会资料等,一旦遭遇仿冒,可快速证明商标、字号在先知名度;

  • 全渠道监测侵权线索:定期检索工商字号、商标数据库、电商平台、域名备案、海外销售网站等,发现仿冒第一时间公证存证,及时发函固定对方“明知侵权”证据,锁定恶意情节;

  • 不纵容持续性轻微侵权:若对方收到警示后仍持续仿冒,切勿搁置,及时启动诉讼,持续侵权时间长、销售渠道广等均是法院加重赔偿的核心考量因素。







四年跋涉,终守品牌正道。本案力求精进,最终实现终审全面胜诉,这不仅是对茂硕电源自身商誉的有力捍卫,更是广东法院对LED照明、电源制造行业恶意攀附、仿冒驰名商标及字号行为的明确惩戒。市场竞争应当以诚为本,任何企图靠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搭便车”牟利的行为,终将承担停止侵权、高额赔偿、公开致歉的法律代价。

未来,国浩律师也将持续为各类科创、制造企业提供全链条商标、字号、不正当竞争维权法律服务,以专业知产诉讼守护企业多年积淀的品牌价值。







经办律师

谢湘辉

国浩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暨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国浩深圳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仲裁、金融纠纷解决等

邮箱:xiexianghui@grandall.com.cn

卢萍

国浩深圳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仲裁

邮箱:luping@grandall.com.cn

吴燕莹

国浩深圳律师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民商事诉讼仲裁、金融纠纷解决等

邮箱:wuyanying@grandall.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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