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某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其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结果:本次检查确认的应补税款为0元,但需加收滞纳金19,686,985.24元。
应补税款为0,滞纳金却接近2000万——怎么回事呢?
先别急,
先看公告原文怎么说的!
公告显示,该上市公司收到收到了稽查局下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6〕78号),将相关补缴信息对外公告。
核心内容如下:
“鉴于增城香江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46,438,267.98元,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已申报缴纳58,256,732.07元,可用2021年多缴纳税款抵缴2019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42,470,262.40元,用2021年、2022年多缴纳税款抵缴2020年应补企业所得税13,527,395.37元,抵缴后,本次检查2019年度、2020年度的应补税款为0元。”
“对增城香江2019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2,470,262.40元、2020年度应补企业所得税13,527,395.37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税款上解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共加收滞纳金19,686,985.24元。”
关键数据整理如下:
公告看完了,核心事实很清晰:公司确实欠了税,但用后来多缴的税款全额抵掉了,税款本金不用再交了。可滞纳金并没有因此免除,而是照收不误。
那么问题来了——"以多缴抵欠税",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滞纳金为什么要继续算?
要回答这两个问题,得翻出法条来看。
再来看法条,
规则其实写得很清楚!
针对"以退抵欠"和滞纳金计算,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有明确的规定。我们逐一来看。
一、滞纳金的法律依据及计算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进一步明确滞纳金的起止时间: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二、“以退抵欠”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
“当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这条规定明确了"以退抵欠"的合法性——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可以用来抵扣欠缴税款,而且没有限制必须税种一致。
三、抵扣的具体操作规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对抵扣操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四、同一笔欠税与滞纳金的配比抵扣规则
同份文件还规定了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配比抵扣:
“同一笔次欠缴税款与滞纳金配比抵扣,即应退税款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用应退税款去抵欠税时,不能只抵税款本金而不抵滞纳金,两者要按比例一并抵扣。
此外,文件还明确了有利原则:"对于同时存在欠缴税款与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的情形,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先抵扣欠缴税款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的滞纳金。
梳理完这些规定,可以发现,法律框架其实相当清晰:"以退抵欠"是允许的,但抵的是"税款本金+滞纳金"的组合;滞纳金从逾期之日就开始计算,截止日是税务机关正式办理抵缴手续的那一天。
那么,这些抽象的规则套到本案中,具体是怎么走的呢?
现在把上面的法条和规定,一步一步套入增城香江的实际情况。
第一步:欠税事实
• 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于2020年5月31日前缴纳,未缴纳 →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自2020年6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 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缴纳,未缴纳 → 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
第二步:抵缴依据
增城香江2021、2022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属于“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汇算和结算应退税款”(国税发〔2002〕150号),可依据《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抵扣欠缴税款。这部分多缴的税款就是"应退税款",具备了抵缴欠税的资格。
第三步:抵扣顺序
根据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的“按欠缴税款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原则:
• 先用多缴税款抵扣2019年度欠税(先发生)
• 如有余额,再抵扣2020年度欠税(后发生)
第四步:配比抵扣
根据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的“同一笔次欠缴税款与滞纳金配比抵扣”原则:
应退税款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也就是说,每一笔欠税在抵扣时,税款本金和滞纳金是同步按比例抵掉的,而不是只抵本金、滞纳金单独留下来。
第五步:回到结果
• 税款本金:以多缴税款抵缴欠税→0元
• 滞纳金:欠税行为已发生,滞纳金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独立计算,不因后续抵缴而免除→19,686,985.24元。
到这里,整个逻辑链条已经很清楚了:税款可以抵,但滞纳金是"逾期惩罚",必须计算缴纳。
最后附上总局的官方答疑
以下内容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政策即问即答》,可以帮助更直观地理解上述规则在实务中的运用:
问题一:2025年9月我公司有一笔待税务机关审核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同时也有增值税欠税等欠缴税费,请问应如何确定经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答:经核准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允许退还但尚未退还给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对于存在增值税欠税的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20号)的规定,以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增值税欠税,包括增值税欠税及相应滞纳金。
问题二:近期我公司有一笔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但我公司尚有企业所得税欠税,是否可以用这笔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抵扣企业所得税欠税?
答: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9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可以抵扣欠缴税款的应退税款类型,包括“其他应退税款”。
根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属于应退税款,可用以抵扣你公司欠缴的企业所得税。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你公司。
问题三:我公司有两笔欠缴税款,一笔是发生在2024年5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欠缴税款,一笔是发生在2025年8月15日的增值税欠缴税款。近期我公司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形成一笔应退税款,具体如何抵扣欠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应当按照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扣,即发生日期在前的欠缴税款先抵扣。
税务机关将按照欠税发生日期,先抵扣2024年5月31日的企业所得税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有余额,再抵扣2025年8月15日的增值税欠缴税款及滞纳金。
问题四:截至2025年8月20日,我公司有一笔消费税欠缴税款400万元及对应滞纳金20万元,同日,我公司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一笔企业所得税应退税款300万元,应如何计算抵扣欠税及滞纳金?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同一笔次欠缴税款与滞纳金配比抵扣,即应退税款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
你公司获得的应退税款3000000元,应按照欠缴税款3000000×4000000/4200000=2857142.86元抵扣消费税欠税,同时配比抵扣滞纳金3000000×200000/4200000=142857.14元。
问题五:截至2025年10月24日,我公司有一笔2025年6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欠缴税款200万元及对应滞纳金10万元;有一笔2023年9月所属期的增值税欠税已缴纳入库,对应的1万元滞纳金未缴纳。同日,我公司申请并经税务机关审核通过一笔企业所得税应退税款300万元,应如何抵扣欠税及滞纳金?
答:为严格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规定,对同时存在欠缴税款与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的,按照有利于纳税人原则,先抵扣欠缴税款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的滞纳金。即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及配比计算的滞纳金,有余额的,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
税务机关使用你公司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余额90万元(300-210=90)再抵扣已缴欠缴税款未缴纳对应滞纳金1万元,剩余的89万元(90-1=89)退回纳税人。
问题六:我公司在用应退税款抵扣欠税时,能否选择先行抵扣欠税,再抵扣滞纳金?
答:不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8号)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不再要求同时缴纳,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上述规定旨在鼓励纳税人主动缴纳欠缴税款,仅针对缴税情形,不适用抵欠业务。
对于进入抵扣欠税环节的应退税款,不能选择欠税和对应滞纳金的抵扣顺序,应配比抵扣欠缴税款与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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