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律师同行都在网络上见过这样令人难堪的场面:某位律师发出的《律师函》送达对方企业或自然人后,对方逐字逐句圈画标注,逐条列明函文中所阐述的事实漏洞、法律适用硬伤、语言逻辑错误、文字语法错误,有的回复予以驳斥,整理成完整反驳材料在行业社群、网络平台广泛传播、造成发《律师函》的律师和律所被同行群嘲、专业形象受损、颜面尽失。
更有大量真实判例与监管处罚案例警示我们:若出具事实支撑不足、法律依据缺失、措辞存在侵权风险的律师函,承办律师与所属律所极易被对方列为名誉权、商业诋毁、确认不侵权案件的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立案调查,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等行业惩戒,留下执业污点。
本文结合《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强制性执业规范,梳理律所设置律师函起草、内部审核、交叉复核机制的必要性,以及《律师函》审查核心要点、标准化起草规范,复盘实务中律师函“踩雷”的典型成因,供律师同仁参考,尽最大可能规避执业风险。
律师函是民商事法律服务中使用频率极高的法律文书,兼具固定事实、中断时效、催告履约、协商和解多重实务价值(律师起草《律师函》的时候应该思考本次《律师函》希望能够实现上述某个或多个目标,并且有意识地凸显主要目标)。
但长期以来,有些律师因忽视文书出具审慎注意义务,有时跳过内部复核流程,出现函件表述失实、法律适用不准确、措辞过激等问题,有的甚至无意中给对方“递刀子”。《律师函》存在的这些问题,轻则遭到行业同行诟病,重则引发名誉侵权、确认不侵权、不正当竞争等民事诉讼纠纷,可能面临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
下文将从律所内部《律师函》审核机制设立依据、交叉复核价值、复核审查要点、标准化起草规范、违规发函可能衍生风险五个维度,剖析出具律师函风险防控必要性和现实作用。
阅读时间约18分钟
一、为什么律所必须对律师函设置内部审核机制
律师函并非律师个人出具的文书,文书落款加盖律所公章,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为律师事务所。因此,有必要建立前置审核把关流程。理由和依据如下:
(一)履行法定执业管理义务,厘清对外法律责任边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出具文书,律所对律师全部执业行为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要求律所建立法律文书复核、执业风险防控制度。
律师函一旦出现不实表述、违规定性,当事人起诉维权时法院会直接判令律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健全规范的内部审核制度机制,能够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二)前置阻断三类高频执业风险
第一,民事侵权风险。函件无证据支撑便作出负面定性、使用贬损性文字,极易引发收函方提起名誉权、商业诋毁类诉讼纠纷。
第二,行业与行政处罚风险。函件歪曲法律、虚构刑事追责后果、恶意恐吓相对方,对方极有可能被激怒并因此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如果经审查调查,确认律师函存在上述问题,则承办律师有可能因此被处以警告、罚款乃至暂停执业处罚,所在律所也可能被通报批评。
第三,业务反噬风险。一份事实描述、法律适用存在明显漏洞和表述不够严谨的律师函,不仅无法实现委托人催告、维权的初衷,还会成为后续诉讼中对方用来抗辩、反诉的关键反证证据,直接削弱出具方当事人持有证据的可信度,甚至就因为这份不严谨的律师函直接导致己方当事人面临败诉风险。
(三)统一全所文书专业标准,维护律所行业形象和口碑
青年律师、实习律师实务经验有限,容易出现法条引用错误、断章取义采信证据、诉求缺乏法律依据等低级错误。标准化内部审核流程可以统一文书写作尺度,避免漏洞百出、立场失衡的函件在行业内传播,防止本所专业形象受损,避免遭到同行负面社评。
(四)平衡客户诉求与律师执业道德风险底线,约束委托人不合理要求
多数委托人会倾向于夸大对方过错,甚至要求在函件中直接认定对方涉嫌构成各类诈骗等刑事犯罪,或是使用攻击性、侮辱性语言宣泄情绪。
承办律师基于受委托关系考虑(作为“乙方”),不按照委托人意思起草无法交差通过,单独劝阻往往效果有限。如果通过律所统一审核机制,可依据律所的强制性执业规范回避客户(“甲方”)不合规表述,在合法框架内适当调整函件内容,尽可能避免承办律师无法拒绝委托人无理要求而突破执业红线底线,埋下风险隐患。
二、交叉双人复核机制制度的设立逻辑与核心作用
交叉复核,即承办律师完成初稿后,由无利益关联、独立于本案业务的资深律师或合伙人律师单独完成复核并签字放行,实行“起草人+复核人”双人双责模式,严禁承办人自审自签律师函文本。这套制度机制区别于普通单次审核,核心价值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承办律师可能受委托人影响而存在立场偏见,实现中立性纠偏纠错
承办律师天然站在委托人立场视角,容易选择性采信对己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刻意忽略收函方具备抗辩效力的客观事实。复核承办律师脱离委托人利益立场束缚,能够客观识别法律事实漏洞、法律适用偏差、极端定性类表述,纠正承办律师主观倾向性带来的文书内容瑕疵。
(二)完成利益冲突二次筛查,规避利冲执业风险
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律所受理业务必须完成利益冲突检索。承办律师可能因疏忽遗漏检索收函方、上下游关联企业是否为本所现有或既往客户;复核人独立重新开展利冲检索,双重排查为冲突双方出具律师函的违规情形,规避因利益冲突可能带来的执业风险。
(三)实现跨专业跨领域互补,修正法律专业硬伤
商事、知产、建工、劳动等不同领域案件法律规则差异较大,交叉复核推行专业对口审查机制,知识产权警告函由知产领域律师复核、建设工程催告函由建工专业律师复核,可有效解决法条引用错误、法律关系定性错误、诉求无法律规范支撑等专业性问题。
(四)完整留存内部审核责任痕迹,划分内外追责比例
双人签字的复核流程会同步归入案件档案,一旦出现投诉、侵权诉讼纠纷,律所可凭完整审批记录向监管机关、法院举证已全面履行审慎审查注意义务;同时区分起草人事实核查疏漏、复核人审查失职两类过错,明确内部追责标准,尽量避免律所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五)形成双重合规约束,拒绝委托人违法诉求
若委托人坚持要求在函件中虚构事实、言语威胁对方承担刑事责任、使用诽谤类词汇,承办律师单次劝阻力度不足;复核律师可依托全所统一风控标准拒绝签发,形成双重合规屏障,杜绝违规函件流出,也为承办律师强制筑起了防火墙。
三、律师函交叉复核六大核心审查方向与实操审查要点
复核工作需要遵循“先程序、后事实、再法律、审措辞、核诉求、查格式”的顺序逐项校验,六大审查维度全部通过后方可签字放行,任一维度存在瑕疵均需退回承办律师修改完善。
(一)委托程序与前置合规审查(强制性首审项)
核查全套委托手续是否完备:必须签订书面委托合同、针对发函事项出具专项授权委托书,无上述材料一律不予复核盖章。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出具非诉讼法律文书必须基于委托人书面授权。当然,如果《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中有约定出具律师函服务内容,也可视为具有合规委托手续。
复核人需独立完成利益冲突检索,检索记录随案卷归档留存,确认收函主体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本所范围内客户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核验支撑函件事实的证据材料是否完整归档:合同、转账记录、沟通凭证、侵权比对材料等全部证据复印件均要归档入卷;证据缺失、事实存疑但未标注限定说明的,直接退回修改,拒绝签字放行。
排查委托事项合规性,涉及套路贷、虚假诉讼、恶意商业诋毁、违法催收等业务,律所明确拒绝出具律师函。规范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一百零三条,律师不得协助委托人实施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事实陈述客观性、真实性审查(最高侵权风险板块)
所有带有否定性、负面性的评价词汇,例如欺诈、恶意违约、假冒伪劣、商业贿赂等,必须具备完整闭环证据链支撑;当证据不足时,必须增加“据委托人单方提供材料陈述”前置限定语,律师不得直接单方背书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名誉权侵权案例,无证据即作出负面定性,律所与承办律师将构成共同侵权)。
禁止断章取义截取证据材料,不能只摘抄对委托人有利的合同、聊天记录内容,刻意隐瞒收函方已履约、具备法定抗辩权的客观事实证据。
逐一核对基础信息准确性:如主体名称、身份证住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合同编号、款项金额、履约时间节点等必须与原始证据完全一致,杜绝笔误、计算错误。
全文统一区分“客观证据印证事实”与“委托人单方主观陈述”,杜绝绝对化、片面化的事实认定表述。
(三)法律适用准确性与合规边界审查
法条、司法解释引用须与案件法律关系关联匹配;未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得直接认定收函方构成犯罪、承担全部违约/侵权责任,仅可表述“结合现有证据,对方行为可能构成违约/侵权,我方有权依法主张民事权利”。
全部催告诉求均需具备法律或合同依据:合同未约定律师费、违约金赔付标准的,不得擅自主张相关损失;知识产权警告函须附带完整侵权比对证据材料,无比对文件不得指控对方侵权。
不得夸大或者虚构法律后果,不应随意使用“冻结全部资产、判处有期徒刑”等超出法律规定的恐吓性、威胁性表述,仅客观列明起诉、仲裁、行政投诉等合法维权路径。
(四)措辞语气与名誉侵权风险审查
排查并删除侮辱、诽谤、贬损类情绪化词汇,例如骗子、无赖、黑心商家等;慎用“性质极其恶劣、完全恶意”等极端主观形容词(规范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恶意诋毁他人)。
区分普通催告函与正式维权警告函的措辞尺度,全程采用中性书面语体,避免道德审判、人身攻击类语言表述。
根据送达范围分级管控措辞标准:仅送达对方本人的函件可适度强化维权立场;抄送上下游客户、行业协会、第三方主体,或是对外公示的律师函,措辞执行最保守标准,最大限度降低商誉侵权风险。
(五)催告诉求与实务法律效果审查
权利主张必须清晰、量化、具备可执行性:催款函明确本金、利息计算标准、收款账户、履行截止日期;整改类函件列明具体整改内容、验收标准、期限,杜绝模糊不清、依法无法实现的诉求和主张。
针对以中断诉讼时效为目的的律师函,必须清晰载明“本所代表委托人正式向贵方主张全部债权”,不能仅模糊表述协商事宜,避免丧失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设置合理履约期限,不约定客观无法完成的苛刻条件,同时预留和解沟通渠道,避免因律师函出具而引发矛盾无端激化。
(六)文书格式、送达、落款规范审查
首部要素完整规范:包含律所全称、统一函件编号、收函方完整主体信息,无错漏。
落款严格合规:仅持有有效执业证的律师可手写签字并标注执业证号,实习律师不得单独署名出具律师函,文书加盖律所公章。规范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外出具法律文书需符合法定体例,以律所名义出具。
核查送达方式合规性:正式函件优先选用EMS特快专递送达,快递面单完整备注发函事由;电子送达需留存对方有效联系方式确认记录,不单独发送无盖章电子版作为正式律师函。
做好涉密信息管控,隐去涉及委托人的商业秘密或者自然人隐私等敏感信息,不得随意披露律师函所述涉密信息。
四、律师函起草注意事项
起草人是文书风险第一责任人,从前期取证、正文撰写到送达归档,全流程需遵循统一操作标准:
(一)起草前置风控准备工作
固定完整委托权限,签订专项发函授权文件,要求委托人签署《事实真实性承诺书》,明确因委托人隐瞒、伪造证据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
完整核验证据原件,证据链条存在缺失、事实存疑的,统一添加限定性前缀,拒绝无任何证据支撑的发函委托。
完成首轮利益冲突检索,检索记录归入案件卷宗。
提前预判函件送达扩散范围,若存在抄送第三方的情形,起草阶段即收紧定性类表述,降低侵权风险隐患。
(二)正文三段式标准化写作规则
(1)事实段落写作要求
按照时间线平铺客观事实行为,仅罗列有完整证据印证的客观事实;所有单方主观评价统一增加“据委托人陈述”限定语,律师不代替委托人作出事实定性;完整披露收函方已履行义务、法定抗辩事由,不得选择性隐瞒关键事实信息,防止后续诉讼中被认定为涉嫌虚假陈述。
(2)法律分析段落写作要求
精准引用对应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严格区分“潜在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与“生效判决确认的法律后果”;清晰划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风险边界,普通合同、民商事侵权纠纷不提及刑事追责、报案判刑等表述;不自行创设法律概念、曲解司法解释条文,不随意扩大法定责任范围。
(3)催告主张段落写作要求
诉求单一、量化、无歧义,金额、整改标准、截止时间、对接渠道全部清晰列明;表述维权路径保持客观中立,仅写明“我方将依法提起诉讼、仲裁、行政投诉”,杜绝恐吓式文字;增设和解沟通条款,保留协商解决纠纷的空间和通道。
(三)文书格式与落款硬性规范
全文采用正式书面语体,删除网络用语、情绪化比喻、极端形容词;必备格式要素不得缺失,包括统一函号、致送对象、事实部分、法律依据、催告事项、履行期限、律所联系方式、承办律师签字栏、公章位置;落款必须同时具备执业律师手写签字、执业证号、律所公章,实习律师仅能协助整理初稿,无独立署名、签发权限;初稿完成后附带《证据附件清单》,列明全部支撑材料,一并提交复核人交叉审查(《证据附件清单》、证据附件等资料,在对外发送律师函时不必提供,仅作为内部留存和工作底稿备查)。
(四)起草完成后送达、归档留存规范
正式送达载体统一选用EMS特快专递,快递面单内件品名完整标注纠纷类型与催告事项,开通短信签收回执;快递面单原件、签收记录、电子送达截图、盖章律师函扫描件、全套委托手续、双人复核签字记录统一归档,案件办结后档案一般留存三年;签字盖章前将终稿电子版发送委托人确认,留存委托人认可函件内容的书面或聊天记录。
五、实务中律师函遭同行诟病、被对方起诉追责的核心成因
(一)被行业同行负面评价、诟病的五类典型情形
(1)文书存在明显专业硬伤。法条引用错误、法律关系定性完全偏离、催告诉求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支撑,同行能够直观识别专业瑕疵,质疑律师与律所专业能力,根源在于起草人未核对法条、跳过交叉复核流程。
(2)立场严重失衡,丧失审慎底线。刻意删减、隐瞒收函方抗辩证据,歪曲合同条款,将全部责任单方面归责对方,违背律师函文书客观审慎的执业准则,被行业认定仅为客户宣泄情绪、无视客观事实真相。
(3)措辞尺度失控,通篇攻击性表述。文书核心目的为抹黑、恐吓相对方,而非推动纠纷协商化解,违背律师职业操守,被评价缺乏基本职业素养、恶意激化民商事矛盾(规范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条,律师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恶意诋毁他人)。
(4)滥用律师函工具,干扰同业正常经营。小额纠纷重复批量发函、无完整侵权证据向竞争对手上下游客户大范围发送警告函,借助律师身份打压同业,属于滥用法律服务资源、违背公平竞争原则。
(5)内部审核流程完全缺失。无委托手续、无证据支撑、无复核签字直接盖章发函,文书粗糙漏洞百出,同行普遍认定律所内部风控体系形同虚设、执业风险管控意识缺失。
(二)被收函方提起民事诉讼、向监管机关投诉追责的四大原因
(1)名誉权、法人商誉侵权诉讼(实务最高发风险)
《律师函》无证据链支撑即指控对方欺诈、售假、商业贿赂,函件抄送第三方造成对方经营损失。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名誉权侵权相关判例,承办律师、律所未尽法定审慎审查义务,判决委托人与律所、承办律师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登报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2)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
仅凭单方主观怀疑、未完成完整侵权比对即大范围发送侵权警告函;收函方书面催告发函方通过诉讼维权,发函方既不起诉也不撤回不实警告,对方起诉请求法院确认不侵权,发函方败诉后需承担对方律师费和商誉损失。
(3)不正当竞争、商业诋毁诉讼
借助律师函名义向竞争对手合作客户散布负面不实信息,批量抄送上下游合作方,恶意干扰对方正常生产经营,完全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诋毁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律师协助委托人实施该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4)律所、承办律师遭受行业惩戒与损害赔偿追责
虚构法律后果、虚假刑事恐吓、歪曲法律条文的,收函方向司法局、律师协会投诉立案,承办律师将面临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执业等行政处罚,律所同步被通报批评、下调行业评级(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律师发表有损他人合法权益的不实言论,司法行政机关可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条,律所疏于管理造成律师违规执业的,对律所予以处罚)。
(三)违规律师函可能衍生的多重负面后果
第一,在后续关联诉讼中,存在瑕疵的律师函会被对方作为核心反证,大幅削弱委托人一方证据可信度或者证明力,直接影响案件整体胜诉概率。
第二,损害律所长期积累的律所商誉品牌和口碑,流失企业客户与同业合作资源,可能造成持续性业务损失。
第三,承办律师、复核人同时承担内部追责、外部行政处罚双重责任,相关惩戒记录永久留存于个人执业档案。
结语
《律师函》看似简单,甚至被误以为是“律师代为吵架”,实则是极易触发执业风险的高频文书。内部审核、交叉复核不是增加文书起草的流程负担,而是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强制要求的风险隔离手段。全体律师同仁在起草、签发律师函时,应当坚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底线,严格落实证据核验、双人复核、规范送达全流程操作,既充分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更要守住自身与律所的执业安全底线红线。
免责声明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学习交流之用,不代表云亭律师事务所对有关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作者尽力确保文章内容的准确性和时效性,但不保证其完全无误或最新,建议读者在具体法律事务中咨询专业律师。本公众号及作者不对因使用本文内容所引发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责任。如需转载或引用本公众号内文章,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作者介绍
往期精彩
云亭荣誉
云亭出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