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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亭活动 | 张海龙律师:建工司法解释(二)深度解读[第251期]

云亭活动 | 张海龙律师:建工司法解释(二)深度解读[第251期] 云亭律师事务所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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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云亭实务系列讲座 [第251期]

2026年7月15日中午12时,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如期举办【第251期】云亭所律师执业技能和规范系列实务讲座。本期讲座的主讲嘉宾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房地产与建设工程专委会主任张海龙律师,讲座主题为:《建工司法解释(二)》深度解读


《建工司法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实施。针对新规的出台背景,张海龙律师认为:新规条款亮点在于规则重塑、定分止争。在规则重塑部分,基于2004年以来建工领域“无效有理”的实践乱象,新规针对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领域进行了规则重塑,以回归合同相对性;此外,针对固定价合同、政府工程审计、优先权等热点问题,新规也明确了相应裁判规则,予以定分止争。

张海龙律师将新规分为六个方面进行解读:

针对合同效力问题新规对于必须招标项目效力认定时点、标前实质性磋商合同无效等问题进行了定分止争,厘清国企、政府基建项目招投标合规边界。

针对挂靠、转包和违法分包问题新规取消“实际施工人”概念,同时对于挂靠人、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权利路径进行了重点调整,还强调了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转包情况的通报移送机制。

针对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新规再次明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下总包、发包人的垫付清偿责任。

针对固定价结算问题新规明确:只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才应当以审计、财评意见作为结算依据,但审计、财评意见明显偏离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提供结算资料后一年内未进行审计、财评的,可依据司法鉴定结果确认工程价款。

针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新规再次强调判决需要写明工程名称、金额范围,确认工程款受让人可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确认了优先权起算日的确定规则。

针对新规的效力期间,《建工司法解释(二)》明确以案件受理时间作为依据。



本次讲座为内部讲座,张海龙律师在房地产与建设工程、金融银行与保险、政府与公共机构法律事务等领域丰富的案件处理经验和结构清晰的讲解获得了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本次实务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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