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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三项新规值得关注
报废产品“反向开票”个税预缴率下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2号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向资源回收企业销售报废产品,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不超过60万元的部分减按0.25%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预缴。此前该业务统一按0.5%预缴。
居民换购住房个税退税政策延续。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建部2026年第3号公告,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节能及新能源车船税优惠政策调整。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告2026年第19号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取消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政策,取消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政策
“反向开票”新政的三个关键点
(一)减负导向明确,中小规模出售者受益明显
“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是指将税务规则嵌入线上支付平台,实现资源回收企业付款时系统自动完成税款计算、扣缴入库和开票,做到支付、发票、资金“三流合一”。该模式对回收企业而言无需次月代办申报、无需单独建立收购台账;对自然人出售者而言开票即缴税、涉税风险更小。新政策对60万元以下部分执行0.25%预缴率,相当于预缴税负减半,有利于降低中小规模出售者的资金占用成本。
(二)销售额计算口径需准确掌握
60万元的额度以“三流合一反向开票”年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为计算口径。需特别注意:自然人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仍按0.5%预缴,不适用本次优惠。代理记账公司在协助客户处理相关业务时,应准确归集和统计全年通过“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方式发生的交易金额。
(三)汇算清缴义务不变
出售者在“反向开票”的次年3月31日前,应当自行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预缴率下调仅改变预缴环节的税负,不改变最终的汇算清缴义务。
风险提示与自查要点
(一)准确区分“反向开票”方式
0.25%预缴率仅适用于“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若出售者通过其他方式“反向开票”,仍按0.5%预缴。代理记账公司需协助客户核实交易是否属于“三流合一反向开票”模式,避免适用错误。
(二)做好销售额动态跟踪
60万元是区分两档预缴率的分界线。对于年销售额接近或可能超过60万元的出售者,需做好年度销售额的动态跟踪和预估,确保预缴税款计算准确。超过60万元的部分仍按0.5%预缴,并非全部按0.5%计算。
(三)关注车船税政策调整的潜在影响
车船税优惠政策调整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如有计划购置节能汽车或公告所列新能源汽车,建议提前将车船税成本纳入购车决策,特别是运输物流类企业,车辆保有量大,影响更为显著。
(四)成品油发票管理需跟上节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要求,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有成品油采购需求的企业,应关注加油站是否已按要求即时开具全电发票,确保取得合规发票作为进项抵扣和税前扣除凭证。

部分图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千图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