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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收费标准2026年,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律师费收费标准2026年,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听讼律师咨询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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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打官司要花多少钱?律师收费是随心所欲吗?这篇文章带你了解律师的收费标准,找律师咱心里也有谱→


律师费并非打官司的必须支出,看个人需求。


今天就用3个真实案例,把律师费的收费逻辑拆透,再附上官方《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帮你找律师不踩坑、少花冤枉钱。


1、20万借贷纠纷,律师费1.3万?


广州的张三(化名)借给朋友李四(化名)20万元,到期后对方拒不归还,无奈之下打算起诉。



张三咨询了3家律所,得到的报价从8000元到2万元不等,最终选择了一家收费1.3万元的律所。


这笔律师费的计算过程很典型——按“标的额分段累进收费”:


根据2025年民事案件收费标准,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按8%收费,10万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按5%收费。


具体计算:10万×8% +(20万-10万)×5% = 8000元 + 5000元 = 1.3万元。


之所以报价有差异,是因为不同律所对“案件复杂程度”的认定不同。


张三的案件事实清晰、证据齐全,有借条和转账记录,属于简单案件,若证据缺失需要律师额外调查取证,费用会上浮一定比例。


2、劳动争议索赔8万,律所收费9500元


深圳的李某(女)被公司违法辞退,还不肯给经济补偿,一怒之下,李某申请劳动仲裁索赔8万元。


她委托律师代理,支付了9500元律师费。最终仲裁胜诉,拿到了8万元赔偿,法院还判决公司承担她的全部律师费。


这类不涉及财产或财产标的较小的案件,通常按“固定金额收费”:2025年不涉及财产的民事案件基准收费为5000元至30000元/件,深圳作为一线城市,收费略高于二三线城市。


3、刑事案件分阶段收费,能不能三个阶段打包?


赵六(男,化名)因涉嫌盗窃被刑拘,家属想聘请律师辩护。咨询后得知,刑事案件按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阶段分段计费:


侦查阶段:8000元;审查起诉阶段:10000元;审判阶段:15000元。这就让人想起了电视剧《老舅》中的情节,分段式收费。


但现实中,三个阶段可以一起委托,比单独委托会实惠一些。


刑事案件的收费高低,还和案件复杂程度相关。如果是涉黑、涉毒等重大疑难案件,收费会是常规标准的2倍;而资深知名律师的收费,也会比普通律师高出50%-100%。


除了请律师以外,还有其他的服务,例如:法律文书撰写,一般收费600--2000元;律师见证,收费2000--10000元;代办公证,收费1500-3000元每件;律师函,每份收费在1500--20000元不等。



律师费收费方式一般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分为计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以及风险代理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向律师协会备案,“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将本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因此,律师费可以由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协商,不同的律师事务所、不同的律师可能收费不同,但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

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就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特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依据《价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四)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 第七条 政府制定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实行听证。

▶ 第八条 政府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应当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 第十一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 第十三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 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

▶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

▶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 第二十一条 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

▶ 第二十二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 第二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 第二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 第二十六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收费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三)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以明显低于成本的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二)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四)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规定的;

(五)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 第二十九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 第三十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一条 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办法另行制定。

▶ 第三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司法部备案。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司法部负责解释。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执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7〕286号)和《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计价费〔2000〕392号)同时废止。


风险代理收费标准:


根据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中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按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额(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


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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