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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在某教育科技公司担任校区校长,全面负责该校区日常运营,直接对销售目标负责。
工作期间,马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另一家教育咨询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营范围与教育科技公司高度重合。马某离职后,教育科技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另设同业公司,认为马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应将其在该同业公司获得的收入归入教育科技公司。
教育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给付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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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
裁判要旨
实务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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