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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校长还是高管?员工另开公司,公司能追回收入吗?

是校长还是高管?员工另开公司,公司能追回收入吗? 纾解合规
2026-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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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马某在某教育科技公司担任校区校长,全面负责该校区日常运营,直接对销售目标负责。

工作期间,马某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了另一家教育咨询公司,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营范围与教育科技公司高度重合。马某离职后,教育科技公司发现其在职期间另设同业公司,认为马某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竞业禁止义务,应将其在该同业公司获得的收入归入教育科技公司。

教育科技公司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给付25万元。

本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1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马某是否属于教育科技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先认定其高管身份,才能适用《公司法》关于高管竞业禁止及归入权的规定。

马某主张,他只是一名校区的校长,并非公司经理、副经理或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中也没有将他列为高管,不应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教育科技公司则认为,马某虽然是校区校长,但其实际职权已经超出普通员工范畴,全面负责校区的经营管理,属于实质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02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认定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或公司章程记载为依据,应当进行实质性审查,即相关人员是否实际行使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法院从以下方面进行了审查:

首先,教育科技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教育培训,除总部外设有分支机构。分校区的管理人员对校区经营具有独立的决策权和支配权,应当认定为高级管理人员。

其次,马某的职务为校区校长,公司任命文件载明其“全面负责校区日常运营”“直接对校区月度销售目标负责”。劳动合同也约定其担任校长一职,岗位职责为全面管理校区工作。

最后,马某定期向总部报送经营周报,内容包括校区招生、教学等核心经营信息,说明其实际掌握校区的经营管理权,与普通教职员工有本质区别。

综上,法院认定马某虽未被工商登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但其实际行使了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应当认定为《公司法》意义上的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归入权的行使,法院根据马某在同业公司任职期间的实际收入情况,酌情判决马某向教育科技公司支付3万元。

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3

实务提示

01

高管的认定看实质,不看名头。

《公司法》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但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高管,重点审查的是该人员是否实际行使经营管理职权,而非是否在工商登记或章程中列名。校区校长、区域负责人等职位,如果实际掌握经营决策权,也可能被认定为高管。

02

竞业禁止义务的适用范围。

《公司法》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违反该规定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该义务适用于在职期间,离职后的竞业限制则需另行约定。

03

公司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公司在任命管理人员时,应通过任命文件、岗位职责说明等方式明确其职权范围。一方面为日后可能发生的追责提供依据,另一方面也使管理人员清楚自身的义务边界。

04

高管另设同业公司的法律后果 。

高管在职期间未经同意另设同业公司,公司可以主张:一是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二是要求将其在同业公司获得的收入归入本公司;三是如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主张损害赔偿。

本案例根据真实事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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