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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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今天我们一起聊聊:财务为什么要审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XX有限公司 乙方(供货方):XX贸易商行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采购乙方物资事宜,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采购标的及合同金额
1、甲方向乙方采购生产原材料一批,具体货品规格、型号、数量、品类均以乙方实际送货清单为准。
风险点分析:
本条款中约定很模糊,未明确采购清单,如果后期企业缺少送货清单、入库单、验收单,仅凭发票入账,发票与合同无法匹配佐证,极易被怀疑是虚假采购业务。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五条: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2、本合同整体交易总价为人民币1000000元(壹佰万元整),合同总价包含所有货品及配套费用,为最终结算价格。
风险点分析:
合同未单独约定合同价格和增值税,即价税分离,导致印花税计税基数偏高、多缴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五条,应税合同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不含增值税金额,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以含税全额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印花税。
第二条付款方式与付款节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当日,甲方需一次性向乙方支付全额合同货款,作为合作预付款,全额付款后安排发货。
风险点分析:
合同约定生效当日即支付全额货款,会导致甲方资金提前大量流出,可能会增加甲方的资金占用成本,降低了资金周转效率。(货物处于稀缺、垄断的情形除外)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第四条:企业财会部门负责资金活动的日常管理。
合同也没有关于货物验收前置的条件,甲方支付全款后,若乙方未依约发货、延迟发货、无法发货或交付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可能面临钱货两空、预付账款坏账损失的风险。
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7号——采购业务》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付款的管理,完善付款流程,严格审核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严禁无履约、无验收依据的全额预付行为,防范资金损失。
2、款项支付方式可选择对公账户转账,亦可转账至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意个人账户,均视为甲方足额履行付款义务。
风险点分析:
合同约定可以私户收款,违反三流(合同流、货物流、资金流)一致的原则,导致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风险。
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经营性资金不得违规转入个人账户,违规结算将被监管处罚。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原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第三条发票开具约定
1、乙方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主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或根据实际情况不开具发票。
风险点分析:
此条款约定乙方可不开票,自主决定开专票还是普票,其次若乙方开具与实际货物不相符的发票还可能构成甲方接收虚开发票,会造成甲方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多交增值税的风险,不开发票,甲方货物成本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属于发票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可依法处罚。
依据《增值税法》第十六条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十一条......纳税人应当凭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2、发票开具时间无固定期限,乙方可根据自身开票安排、税务情况自行决定开票时间,甲方不得催促、追责。
风险点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合同约定了付款时间的,按付款日期即产生纳税义务,而合同约定由乙方决定开票时间,会导致甲方进项税额抵扣滞后。
第四条交货、验收与货品责任
1、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由乙方自行确定,乙方可随时安排送货,无需提前告知甲方。
2、甲方收到货品后,无需进行数量核对、质量检验、规格核验,收货即视为货品数量、质量、规格全部符合甲方使用要求,验收自动合格。
3、货品交付甲方后,若出现破损、短缺、质量不达标、无法正常使用等问题,乙方不承担退换货、补货、退款、赔偿等任何责任,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质保与售后服务
1、本合同项下货品无质保期限、无售后服务周期,乙方不提供质保、维修、退换、技术支持等任何售后配套服务。
2、双方不约定质保金,甲方不得预留任何比例货款作为质量保障款项,需全额结清合同价款。
以上条款的风险应由法务部严格审核。
第六条结算主体与款项收付
1、本合同签约主体为乙方,甲方可根据乙方书面或口头通知,向任意第三方公司、个人账户支付货款,该付款行为均合法有效,视为甲方完全履约。
风险点分析:
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合同约定可以由第三方代收货款,会造成付款单位与合同约定单位和发货单位不一致,触发三流不一致,会造成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乙方可自行指定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为甲方开具发票,开票主体、收款主体无需与本合同签约主体保持一致,甲方自愿认可所有票据及结算效力。
风险点分析:
本条款约定允许第三方、个人代为开票,造成合同单位、收款单位、开票单位不一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无法满足增值税进项抵扣合规要求,和接收虚开发票,造成进项税额转出的风险。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支出因发票开具单位与业务主体不匹配,无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需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终止与款项清算
第十条其他约定
以上条款的风险应由法务部严格审核。
甲方(采购方/盖章): 乙方(供货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月日 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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