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鑫融合智慧」
鑫融合智慧科技(山西)有限公司以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合规管控系统,实现防控廉洁风险和提质增效为宗旨,以“五结合”为理念、“四原则”为手段,为企业构建“五位一体”智慧管理平台。
理念:“宏观与微观、理论与实践、业务与管理、外控与内控、风控与策划”
手段:“融合法律定制度、人资协同设薪酬、行为法律划流程、壁垒打破控风险”
宗旨:五位一体智慧管理系统
问:
老师,请问我单位因过去两年经营不善,拖欠员工工资,有的员工也走了仲裁程序,现准备补发所欠工资,但若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补发的当月,企业得履行代扣代缴个税义务,全部计入当期,会产生大额个税,员工更是无法接受,请问有什么解决方案吗?
答:
经进一步了解业务情况:企业已在过去两年履行了全员申报义务,按零申报进行
了申报。员工的诉求是,不接受产生的大额个税,如果企业按期支付工资,员工个人就不会产生大额个税,不能让员工承担因企业行为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企业代扣了个税,员工会向企业追偿经济损失和补偿。
一、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1、依据《扣缴申报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 年第 61 号公告)第二条/第六
条单位作为支付员工工资方,属于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2、准确区分:工资有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总局官方12366 统一口径:政策原文答复: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
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严格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则应合并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与工资劳动所属期无关。
二、实践判例与执行口径
1、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5 年第 3 号公告 、(安徽省 12366 答复)
为规范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补发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因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新员工定级、单位筹建期或资金困难等原因补发以前月份工资、薪金,代扣代缴单位应将个人所补发工资、薪金归属到工资、薪金所属月份重新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减去已缴个人所得税,计算出应补个人所得税,并于补发工资、薪金当月申报缴纳。代扣代缴单位应留存补发工资、薪金相关证明资料备查。
2、大连市(大地税个〔1997〕101 号),大连 12366、办税大厅统一沿用
对企业因资金短缺,数月、跨年度集中发放拖欠职工工资的,扣缴单位整理完整欠薪台账、各年度工资明细、会计计提凭证,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备案;
经税务机关核实备案后,补发工资可分摊至工资对应的所属年度、所属月份,分别与当
期原工资合并计税,扣除原月份已预缴个税,差额补缴;
仅基本工资、固定薪酬欠薪适用;补发绩效、年终奖、离职补偿金不适用分摊政策。
以上两个属于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仅在本省范围内执行,不能约束外省税务机关;不能对抗上位法全国通用规则,仅作参考依据。
3、入选《2024年度影响力税务司法审判案例》的蔡某与某市税务局等征缴税款及行
政复议案:(2023)苏0281行初102号
案件概述:当事人2018至2022年连续五年被单位拖欠工资、绩效与年终奖。
2022年底企业一次性补发全部欠薪,税前总额48.62万元。企业按常规口径代扣个税,税务机关全部计入2022年度综合所得,核定应缴个税9.88万元。蔡某提出收入分属五个年度、应分摊计税,先后经历申请异议退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三层维权程序。最终达成按照收入所属年度分摊计税的结果。
以上地方和实际法院案例,突破了个人所得税的执行口径,以税法的公平和实质课税原则为准绳,对集中补发多年欠薪允许分摊至所属期计税,体现实务与司法对机械适用征管规则的合理矫正。以上仅做参考,实际操作还需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解决。
三、解决建议
1、梳理证据链
Ø劳动合同、薪酬制度、欠薪期工资表、考勤记录、员工花名册;
Ø欠薪证明(经营困难、缓发工资通知)、补发说明(列明(补发年度 、月份、每人金额、合计);
Ø银行转账回单、发放凭证;
Ø劳动仲裁调解书 、裁决书、法院判决书。
2、事前沟通协调
单位就欠薪情况,主动事前咨询税务机关,说明困难和实际情况,申请按各欠薪年度分别更正往年个税申报。
3、事后应对
协调无果后,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辅佐员工通过复议、诉讼的手段维权。
以上建议若企业仍无解决头绪的,可寻找专业团队的帮助。
四、风险分析
员工不同意以上解决方案,不愿因企业欠薪,而非自己主观故意少交个税,或是维权之路很难,而向企业追偿。或者是企业负担此部分多交个税。
1、员工追偿,承担补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及时发薪是法定义务,逾期支付属于违法在先;正常按期发放本不会产生超额税负,超额税负是单位违反及时付薪义务产生的后果。该过错直接导致多年薪酬集中计入单一纳税年度、税率跳档,员工产生超出正常按期发薪情形的额外税款损失,因果关系成立,单位应当赔偿差额税负损失。
2、税务风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2011 年第 28 号公告)第四条和《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属于员工工资薪金组成部分;若未并入员工应税收入换算计税,将构成应扣未扣个税,面临 0.5 倍至 3 倍罚款;如单独列支费用未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相应支出不属于与经营相关合理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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