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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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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3号

(关于进口莱索托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莱索托王国农业、粮食安全和营养部(以下称莱方)关于莱索托羊毛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莱索托羊毛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莱索托王国农业、粮食安全和营养部关于莱索托羊毛输华的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羊毛指产自莱索托境内未经加工的含脂羊毛,包括原羊毛和马海毛(以下称原羊毛)。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原羊毛的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场所应经莱方批准和日常监管,并经中方注册登记后,方可向中国出口原羊毛。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产品来源地卫生要求。

  1.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的有关规定,莱方确认莱索托没有牛瘟、小反刍兽疫、绵羊痘和山羊痘;如果莱索托发生上述疾病,莱方应立即停止全境向中国出口原羊毛;

  2.动物剪毛前6个月内,出口原羊毛来源地区(以农场为中心,至少50公里半径范围内)没有发生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裂谷热疫情,且无人类感染炭疽或绵羊布鲁氏菌的病例报告

  3.对于口蹄疫:

  原羊毛的来源动物所在农场在动物剪毛前12个月内没有发生过口蹄疫;或者,如来源动物所在农场位于口蹄疫疫区,则原羊毛按照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第8.8条规定的以下方法进行加工以灭活口蹄疫病毒:

  (1)在4℃条件下储存4个月,或者,

  (2)在18℃条件下储存4周,或者,

  (3)在37℃条件下储存8天,或者,

  (4)在密封室中用甲醛熏蒸消毒至少24小时,并且,

  上述过程应在经中方注册登记且在莱方批准和监管下的生产加工企业、储存场所内实施。


  (二)产品来源动物要求。

  1.在莱索托境内出生、饲养,并处于莱方有关动物疫病监控下的健康动物;

  2.未因发生炭疽、绵羊布鲁氏菌病等可通过羊毛传播、危害人类健康和动物卫生的疫病,而被采取动物流动限制措施。


  (三)生产加工要求。

  原羊毛打包前应由莱方符合相关规定的专业人员按照标准流程进行拣选分级,防止原羊毛携带动物组织、血液、粪便、土壤等杂物,以及有害杂草、杂草种子。


  五、包装和标识要求

  (一)包装场所清洁、无异性纤维污染;

  (二)包装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外观完好,具备良好的包裹、捆扎性能;

  (三)包装上具有清晰的英文标识,至少应注明:原产国、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注册编号、包装编号及运输标识。


  六、存储和运输要求

  (一)装载输华原羊毛的包装容器及运输集装箱应清洁卫生,符合相关兽医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在莱方监督下,使用前经有效消毒剂消毒,在装载后、关闭密封前用甲醛等进行熏蒸处理,并加施带有唯一数字编码的防盗铅封;

  (三)原羊毛在运输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若经第三国或地区中转,集装箱等外包装在中转期间不得开启,封识应保持完好;

  (四)每批原羊毛从在莱索托储存到出口运抵中国的时间不少于28天。


  七、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一)输华原羊毛由莱方实施检疫,并按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出具卫生证书,证明产品符合《议定书》的要求;卫生证书语言应包括英文;卫生证书样本、官方印章必须通报中方确认后方可生效;

  (二)每批输华原羊毛须至少随附一份官方正本卫生证书。


  八、进境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莱索托输华原羊毛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对于不合格产品,将依照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实施退回、销毁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将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7月3日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94号

(关于进口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以下称阿方)关于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阿塞拜疆养殖水产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阿塞拜疆共和国食品安全局关于养殖水产品输华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养殖水产品,是指人工养殖的、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动物类、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阿塞拜疆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见附件。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包括生产、加工、贮存企业),应获得阿塞拜疆官方批准并受其有效监督。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和防护体系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应当由阿方向中方推荐注册。未经注册,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进口产品要求

  阿方应确保输华养殖水产品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国水域养殖,或来自中国允许进口的国家(地区)。

  (二)原料及产品均不存在以下情况:

  1.阿塞拜疆已输华或拟输华养殖水产品违反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以及《议定书》规定,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2.阿塞拜疆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列明的或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与《议定书》产品相关的水生动物疫病,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3.阿塞拜疆境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或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养殖区域受到污染物影响,已经严重影响输华养殖水产品安全。

  (三)未直接或间接使用中国禁用的药物或添加剂,按规定使用中国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四)经主管部门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法律法规中列明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未发现《名录》中列明的或WOAH规定必须通报的水生动物疫病。

  (五)生产过程(包括养殖、加工、包装、贮存、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均应符合中国相关安全卫生要求和可追溯要求。

  (六)产品的包装、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进口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五、证书要求

  阿方应按照中方要求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并对每批输华养殖水产品出具经双方确认的卫生证书,证明该批产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证书至少用中文、阿塞拜疆文、英文印制,填写证书时英文为必选语言。      

  卫生证书应完整填写输华养殖水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阿方应及时将证书样本和官方印章提供中方备案。如有变更,阿方应至少在生效前一个月向中方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中国海关将依照中国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议定书》的规定对输华养殖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

  对于不合格产品,实施销毁、退运或其他处理。对发生严重问题或多次发生不合格问题的生产企业,中方可采取加强检验检疫或暂停进口等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阿塞拜疆输华养殖水产品目录.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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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2026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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