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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企业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后,却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遇到“增值税加计抵减额与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比对不符”的预警提示,那么增值税加计抵减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到底应该如何填报?本文一次性讲清楚。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是指允许特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出一个抵减额,专用于抵减一般计税方法下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
这相当于给企业多了一部分可以用来抵扣税款的额度,能减轻企业的增值税负担。
需要。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作为财政性资金的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有专项用途拨付文件、有专门管理办法或具体要求、单独核算资金与支出),因此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应计入其他收益;
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应计入营业外收入。
增值税加计抵减形成的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已体现在利润总额中,无需单独纳税调整。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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