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险关于“超龄劳动者”
上班途中发生事故的赔付责任认定
——日照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与工作有关的事项中受伤,应从致伤事件性质、致伤时间等方面综合考量与工作之间的因果联系,从而判断雇主对此应否担责。当雇主责任险保险责任范围约定包含合同义务时,雇员入职时与雇主签订用工合同,此类合同约定的雇主赔偿责任在用工实践中触发,若保险合同并未从保险责任中明确排除用工合同中的特殊约定,保险人应对雇主的合同责任承担理赔义务。对于合同中约定的赔偿标准,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可以明确合同约定的赔付标准为工伤标准的,可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劳务公司通过案外人某服务公司为员工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保险(1999版),某劳务公司为被保险人,保险期间自2019年3月7日至2020年3月6日。保障内容为法律费用责任限额5万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60万元。保险条款约定,所聘用员工自伤、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2019年9月,某劳务公司将聘用雇员即案外人张某某增加列入该保险雇员名单。张某某入职时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019年10月6日7时许,张某某与另一员工王某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均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获工伤事故认定,并获相应赔偿。张某某家属要求某劳务公司赔偿,后某劳务公司与张某某家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并实际赔偿90万元。
某劳务公司与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员工分别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一条第2项均约定,员工在工作期间及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以上事故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包括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员工),某劳务公司负责赔偿。
上述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拒不支付保险金,某劳务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保险金65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对其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某劳务公司不负有法定赔偿责任,雇主责任险以雇主负法定赔偿责任为前提,因此某保险公司亦不负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劳务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某劳务公司对张某某的死亡负有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案涉保险合同约定,合同义务亦是被保险人赔偿责任的来源。张某某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对于其在上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某劳务公司虽不负有法定赔偿责任,但根据其与员工签署的合同,某劳务公司仍负有约定的赔偿义务。其次,明确赔偿标准应按照工伤标准计算。案涉劳动合同的相关方均表示,赔偿标准应按照工伤标准计算,且案涉的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中,本就包括工伤赔偿标准的约定风险。工伤赔偿标准亦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赔偿责任计算依据。最后,认定保险公司不能依据“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这一免责条款进行免责。系争免责条款存在不同的解释,该条款未明确伤残或死亡的后果系全部、主要亦或部分由违法行为导致。对该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情况下,因案涉事故并非因张某某一人违法行为导致,故本案事故不属于免责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故改判:某保险公司向某劳务公司支付保险金60万元。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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