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吗?
答:要分情况来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如下:(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因此,如果是按月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达到10万元的当月无法享受免税;如果是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中无论哪个月销售额是否达到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达到30万元的,不影响其按规定享受免税。
2.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附件: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办法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增值税起征点时,销售额应按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来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七条规定,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也就是说,应按不含税金额计算增值税起征点的销售额。
4.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过起征点的,是全额缴税,还是仅对超出部分缴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5.我公司因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原材料被盗,此前已抵扣进项税额,现在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需要。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6.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类型中非正常损失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7.我公司向境外公司销售货物,收取的货款以外币结算,应如何计算增值税销售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在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时,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日或者当月1日有效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确定折合率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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