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2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6〕34号)要求,现将2026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请认真阅读申报指南(附件)并准备申报材料,各企业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按顺序于左侧装订成册(拉杆或胶装),要有封面和目录,封面须标明申报单位、项目名称等,扉页为申报总目录,须注明页码。申报材料为复印件的必须清晰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或骑缝章)。
二、各企业在扶持年度内不得多头申报中央财政资金、不存在严重违法违规、已注销或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况。符合条件的企业于2026年7月20日前将企业资金来源证明和申报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式三份)报送至高新区创业大厦A座2116房间(高新区智力岛路1号),未按规定时间送达的,不予受理。
三、提交复印材料时,需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附件:2026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高新区经济发展部
2026年7月13日
(联系人:钊霞 联系电话:82020886)附件
2026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一、企业申请条件
(一)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4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第二部分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以附件6为准)中的部分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二)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三)进口产品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四)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规定的条款。
(五)进口《目录》中“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8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发布的《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
(六)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进口总额不低于50万美元。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以上条件的进口产品及技术给予贴息方式支持。贴息标准如下:
(一)贴息本金。以符合规定条件的产品或技术的进口金额乘以人民币汇率计算。申请项目汇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12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计算依据。
(二)贴息率。按照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12月31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三)贴息金额。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三、填报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文件,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产生的效益、项目绩效目标(工作和目标完成情况)等。
(二)《2026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1)及电子数据。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2026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及电子数据。
(五)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非中文版请提供中文翻译)。
(六)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企业留存联复印件或打印件)。
(七)进口技术的,需提供《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及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技术使用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双方的代理合同。技术进口额是指通过转让、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咨询等方式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目录》内技术所支付的技术费金额(不含设备、培训、调试、差旅等费用,不含以年度销售额、利润等为基数按比例支付的技术引进费)。付汇凭证上请注明技术引进合同号、技术名称和符合贴息条件的付汇金额。
(八)进口“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含确认书或通知单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版本)》之前版本目录出具项目确认文件的,需在申请报告中说明该项目符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4年版)》条目的序号并作符合条目要求的说明。如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可不提交免税证明,但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交相关商品为零关税的证明材料;属于《目录》第三部分“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中第C51条的,申报时不需提交《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但需提交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家级研究中心的认定文件。
(九)技术或重要装备有参数要求的,应逐项对照目录所要求的参数,在申请表的“技术/商品参数”栏填写技术或重要装备的实际参数及参数所在申报材料中页码,提供列明参数的进口合同、技术文件或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在材料中标示参数。
(十)引进技术的应说明是否从关联企业引进,企业更名的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并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申报材料审核要求
各区(市)商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6〕138号)和本指南的要求。认真审核所属企业申报材料。审核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审核企业提交的复印材料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企业。
(二)对“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应按照《目录》列明的商品名称、商品功能和参数进行判定;成套设备分散报关的,申报产品应为成套设备的组成部分;对“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进口的设备和零部件,申报产品应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或海关出具的《适用鼓励类产业政策条目确认通知单》所附的进口设备清单,且属于《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认定的免税进口产品;因关税为零无法获得免税证明的,核实产品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12年调整)》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5年版)》。
附件:
1.2026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
2.2026年度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
3.2026年度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
4.2026年度中央进口贴息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5.进口贴息申报企业信息核实情况报告格式
6.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增加参数版)
7.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24年版)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