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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环境保护税热点问题请查收

一问一答|环境保护税热点问题请查收 山东税务
2026-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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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一答:

环境保护税热点问题请查收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落地实施至今,已平稳运行多年。关于环境保护税,还有不少高频热点知识值得大家熟知掌握,接下来我们一起学习吧!














问题一

我公司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享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吗?

可以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题二

我公司向依法设立的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厂排放污染物用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不用缴纳。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问题三

我公司某月检测报告中某项应税污染物浓度值超标,只有这一项污染物不能享受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吗?

当月所有应税污染物均不能享受。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17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任何一个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没有排放口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法不予减征环境保护税。


问题四

我公司取得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证,对应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该如何计算?

根据实际情况依次选择计算方法。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问题五

我公司是一家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需要缴纳。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专题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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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曲阜市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邵洋洋   王   羽   段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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