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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 | 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政策发布 | 三部委发布《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快行天下供应链
2025-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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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发布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正式启动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申报工作。

通知明确,各地区需综合考量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供应安全及减碳潜力等因素,由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工信及能源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具备条件且意愿强烈的园区申报国家级零碳园区。

在资金支持方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现有资金渠道予以倾斜,鼓励地方政府利用专项债券等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同时,引导政策性银行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并支持相关企业发行债券筹集建设资金。

冷链行业零碳建设七大要点

1. 能源结构转型

  • 绿电直供:鼓励冷库、加工中心等通过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模式,提升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
  • 绿证绿电交易:支持企业参与市场交易,有效降低运营碳排放。
  • 多元能源应用:探索氢能、生物质能替代传统化石燃料;推动余热、余冷资源的梯级利用与跨企业协同。

2. 节能降碳改造

  • 能效诊断:深度评估企业能效与碳效,精准识别制冷系统、保温性能等高耗能环节。
  • 淘汰落后产能:强制更新低效老旧制冷机组、压缩机及冷冻冷藏设备。
  • 对标升级:支持企业对标行业标杆,实施系统优化、智能控制升级及高效保温材料应用,打造“极致能效”或“零碳”设施。

3. 基础设施升级

  • 运输零碳化:加速园区内冷链运输车辆(卡车、叉车等)的电动化或氢燃料电池替代进程。
  • 供冷低碳化:推动集中供冷或自备制冷系统采用绿电、地热及余热余冷等低碳能源。
  • 建筑能效提升:新建冷库须按超低能耗或近零能耗标准设计,强化保温隔热性能。

4. 资源循环利用

  • 废弃物资源化:强化冷链加工环节有机废弃物(如禽畜内脏、果蔬残渣)的资源化利用,推广厌氧发酵产沼、有机肥制作等技术。

5. 先进技术应用

  • 低碳制冷技术:推广天然工质(CO₂、NH₃)、磁悬浮、光伏直驱及相变蓄冷等前沿技术。
  • 智慧能源管理:利用物联网与 AI 技术,实现用能智能监控、预测分析及优化调度。

6. 能碳管理能力

  • 平台接入:要求企业接入园区能碳管理平台,实现能耗与碳排放数据实时监控。
  • 核算认证:支持开展碳排放精准核算及产品碳足迹认证。

7. 模式创新

  • 负荷聚合:鼓励企业以虚拟电厂形式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及辅助服务市场,提升绿电消纳能力。

通知原文核心内容

文件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零碳园区建设的通知
文号:发改环资〔2025〕910 号

一、重点任务

  1. 加快用能结构转型: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科学配置储能,发展绿电直连与就近接入模式,探索氢电耦合。利用生物质能、核能、地热及工业余热,推动供热系统清洁化。
  2. 推进节能降碳:建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制度,深化能效碳效诊断,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支持企业建设极致能效工厂、零碳工厂。
  3. 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低能耗、高附加值新兴产业,探索“以绿制绿”模式。引导高载能产业向能源保障有力、环境容量充足的园区集聚。
  4. 强化资源节约集约: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能量梯级利用和水资源循环。健全废弃物循环利用网络,推进固废、余压余热及废气废液资源化。
  5. 完善基础设施:系统推进电力、热力、燃气、氢能及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新建建筑严格执行超低/近零能耗标准,完善绿色交通设施,加速运输工具低碳替代。
  6. 加强技术应用:深化产学研合作,转化科技成果,打造低碳零碳负碳技术示范场景,形成商业化解决方案。
  7. 提升能碳管理能力:建设覆盖主要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强化负荷监控与调配,支撑碳核算、源网匹配及多能互补。
  8. 支持改革创新:鼓励多方主体参与,探索高比例可再生能源消纳路径。支持园区以虚拟电厂等形式参与电力市场,提升系统稳定性。

二、保障措施

国家发改委将统筹资金支持,鼓励地方利用专项债券,引导政策性银行提供中长期信贷,支持企业发债融资。引入专业人才与机构服务企业技改与碳管理。探索多能互补项目“一个窗口”审批,创新节能审查与碳评价模式,强化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三、组织实施

  1. 加强统筹协调:三部门各司其职,分别负责统筹推进、工业指导及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各地主管部门需协同落实。
  2. 组织园区申报:各地综合考虑各项因素推荐园区,每地不超过 2 个。需编制申报书并测算效益,于 8 月 22 日前报送国家发改委。
  3. 扎实开展建设:国家层面审核确定首批名单。各地要加强指导,协调解决问题,并可结合实际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
  4. 加强评估总结:建设期满后由省级部门自评估,国家部门组织验收。通过后正式授牌,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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