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农产品供给、扶持农业实体经济、服务乡村振兴战略,我国对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通过对涉农项目实施全额免征、减半征收分级税收优惠,持续降低农业生产经营成本,稳定农业产业发展根基。
一、政策内容
◆免征项目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林产品的采集;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远洋捕捞项目。
◆减半项目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
二、适用主体
从事上述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包括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
三、合规要点
1.严格执行独立核算制度
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
2.严格区分农产品初加工与深加工边界
政策免税范围仅限政策列明的农产品初加工工序。《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对可享受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的原料、工艺和产品以目录形式进行了正列举规定。
如:罐头、熟食、精深加工成品等深加工业态,不属于政策免税范围。
四、申报指引
(一)填表指引: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A100000)中,点击第25行“减:所得减免(填写A107020)”,填报属于税收规定的所得减免金额。同时在《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A107020)填报项目具体情况。
(二)金额计算:
1.项目所得额。项目所得额=项目收入-项目成本-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纳税调整额,项目所得额如果小于0,按0计算。
2.减免所得额。免税项目减免所得额=项目所得额×100%;减半项目减免所得额=项目所得额×50%。
五、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享受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模式,企业需规范归档留存相关资料:
(1)企业从事相关业务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证明资料,包括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认定证书、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兽医的资格证明等;
(2)与农户签订的委托养殖合同(“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
(3)与家庭承包户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国有农场实行内部家庭承包经营);
(4)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及工艺流程说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分项目说明);
(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期间费用合理分摊的依据和标准;
(6)生产场地证明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租用合同等;
(7)企业委托或受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委托合同、受托合同、支出明细等证明材料。
六、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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