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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会计公司监守自盗虚开发票,被大数据“抄家”重罚

涉税案例:会计公司监守自盗虚开发票,被大数据“抄家”重罚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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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税服务机构知法犯法、利用专业便利实施虚开偷税的恶性案件,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精准打击

案例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财税服务机构知法犯法、利用专业便利实施虚开偷税的恶性案件,税务部门依托大数据精准打击,对其予以了严厉惩戒。

一、违法事实定性清晰,手段恶劣

该公司作为专业会计代理机构,知法犯法,虚构“中介服务”业务,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走逃户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22.36万元,属于典型的虚开发票行为。同时,通过虚列20余名临时用工人员、编制虚假工资表虚增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构成偷税。

二、大数据精准识破,取证扎实

本案关键突破口在于“以数治税”:税务部门通过大数据发现其长期零申报印花税、收入结构异常(超90%收入来自单一可疑客户)等风险点。在稽查中,利用资金流“快进快出”异常、跨省协查证实受票方走逃、以及上下游企业互不认账的多维证据,形成了牢固的证据闭环,彻底揭穿了其伪装。

三、法律适用准确,处罚严厉

税务部门准确适用《发票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法》,对虚开和偷税行为并处,不仅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高额罚款,合计20.58万元。更重要的是,该案已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行刑衔接的刚性。这警示,财税服务机构若沦为“虚开工具”,将面临经济罚与人身自由罚的双重毁灭性打击。


会计公司知法犯法 虚开发票终受严惩

——揭秘黑龙江霍李会计代理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查处黑龙江霍李会计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李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黑龙江霍李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22.36万元,并通过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款共计5.63万元。2025年10月,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黑龙江霍李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对该公司虚开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大数据发现企业涉税疑点

前期,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霍李公司涉税数据存在风险。

作为主营业务为会计代理、财税服务的企业,日常经营必然产生服务合同、劳务协议,按照行业常规理应按期申报缴纳印花税,但该企业自成立以来从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霍李公司的会计代理业务收入占比极低,企业超90%的营业收入来自单一客户海南某公司的中介服务费发票,与正常财税服务企业经营规律不符。

基于上述疑点,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虚开连带偷税违法

面对检查人员发现的疑点,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佳伟称,相关业务为正常的“中介服务”,并提供了“费用结算单”作为佐证。

随后,检查人员依法调取了霍李公司的对公账户银行流水和企业账簿资料,通过资金流向交叉比对核查发现,霍李公司在收到海南某公司支付的“中介服务费”后,均在短时间内全额提现,资金流转短进短出、无合理经营用途,不符合正常市场交易规律。

经跨省协查证实,受票方海南某公司已于2025年6月被列为走逃户。同时,检查人员对照海南某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列明的企业逐一取证核实,相关企业均否认与霍李公司存在任何业务往来。

多项证据相互印证了霍李公司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经查实,2021年至2024年,霍李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佳伟通过其公司,采取虚开增值税发票手段,为海南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4份,价税合计222.36万元。

此外,检查人员还发现,霍李公司账面登记有20余名临时用工人员,长期列支人工成本费用。但实地现场核验,该公司实际在岗职工仅6人,并且公司无法提供相应的用工佐证。账面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

经查,该公司通过虚构临时用工人员,编制虚假工资表等方式虚增企业经营支出,虚假纳税申报,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累计少缴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税费共计5.63万元。

虚开偷税付出沉重代价

在完整的证据面前,于佳伟对其为海南某公司虚开发票以及通过违规列支费用虚列成本、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偷逃税款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相关违法事实,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黑龙江霍李会计代理有限公司开具的34份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认定为虚开,对该公司虚开偷税行为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20.58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



发布时间:2026-07-10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佳木斯市税务局。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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