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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案例:10个月赚580万介绍费,企业未扣税被罚102万

涉税案例:10个月赚580万介绍费,企业未扣税被罚102万 中汇信达深圳税务师事务所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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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案例总结:本案核心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受罚。

案例总结:本案核心是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而受罚。巴州某新材料公司委托个人张某峰介绍客户并支付服务费,2022年11月以“委托代付购房款”名义向张某峰支付劳务报酬650万元,计入销售费用,但未按“劳务报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依据法院生效判决、资金流向、结算单及公证情况说明等证据,穿透形式认定该650万元实为张某峰的劳务报酬,公司负有法定扣缴义务。经责令限期补扣补缴,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税务机关遂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按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52,405.94元的50%处以罚款1,026,202.97元。

此案警示:企业支付个人居间费、服务费等劳务报酬,无论以何种名义结算或收款,均须准确判定所得性质并依法代扣个税;提前一次性支付、款项代付第三方、未取得合规发票等异常安排,极易引发税务检查,并因未扣缴义务而被处以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合规风险极大。


巴税稽罚〔2026〕43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 巴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026,202.9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6-07-02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你单位委托张某峰为你单位及关联公司温州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介绍贸易下游客户并促成买卖,并承诺按张某峰所促成的交易销售额的千分之六至千分之八向其支付服务费

2021年8月31日,你单位出具业务结算单,自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张某峰完成销售收入849744375.23元,张某峰应取得销售服务费5797955元。(小编:10个月赚了580万介绍费,烫手吗?贫穷限制我的想像)

2023年9月1日,你单位出具业务结算单,自2021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0日,张某峰完成销售收入90897532.22元,张某峰应取得销售服务费727180.26元。张某峰累计应取得销售服务费6525135.26元。

2022年11月28日,张某峰与你单位签订委托付款情况说明,由你单位向张某峰指定的青岛物流有限公司代付购房款6500000元,你单位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对公账户分7笔向青岛某物流有限公司支付6500000元,你单位于2022年11月30日计入销售费用服务费(小编:距服务期还有9个月,为何要使用“委托付款”方式结算累计资金的99.7%?;650万取得了啥发票?入当期费用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2024年3月15日,你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张某峰与你单位存在事实上的业务合作关系,2022年11月28日受张某峰委托代为支付的6500000元是你单位应向张某峰支付的服务费。该情况说明于2024年3月15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公证处公证。 

某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号载明的内容“就巴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转账6500000元核实情况为:该公司与张某峰系业务合作关系,张某峰为该公司介绍客户,该公司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涉案支付的6500000元就是该公司应当支付张某峰的服务费,相关财务会计账簿均有记载。” 

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号载明的内容“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巴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款项系张某峰应得的服务费。”

结合法院判决文书和张某峰提供的相关资料可证实你单位向张某峰支付的6500000元是张某峰的劳务报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七次修正,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公布)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第一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劳务报酬所得;”第

违法行为类型 巴州XX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结果 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 

你单位向张某峰支付劳务报酬6500000元,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补扣补缴个人所得税,逾期仍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2052405.94元的50%的罚款,即1026202.97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缴纳入库。

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来源: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禄会学税 2026-07-02。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均不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号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习交流之用。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我们尊重版权保护。如有问题请联系我们,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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