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总结:本案是典型的通过私人账户收取销售款、人为调控未开票收入以隐匿应税收入并虚假申报的偷税案件。加油站利用站长微信收款码收取大量零散客户销售收入,并转入个人账户,仅对开票部分记账申报,致使未开票收入持续为零,严重歪曲计税依据。税务机关依托税收大数据,比对进销项、申报及更正数据,结合实地核查与资金流水穿透,锁定隐匿收入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该行为已构成偷税,最终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5.42万元。该案警示,任何通过私户、第三方支付隐匿收入或人为调节申报数据的行为,都面临大数据监控与资金穿透检查,偷逃税款必将被依法严惩。
人为调控未开票收入金额
——还原措美县天马加油站私户收款偷税案真相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山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查处措美县天马加油(以下简称“天马加油站”)私户收款偷税案件。经查,2021年至2024年,天马加油站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64.32万元。202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山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天马加油站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15.42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涉案税费款、滞纳金及罚款均已追缴入库。
多维分析,锁定虚假申报线索
前期,山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托税收大数据对天马加油站2021年至2024年的进销项数据、申报数据、发票数据等多维度开展分析比对,发现天马加油站存在未开票收入申报为零、年度间进销项起伏较大、同时2024年多次进行更正申报,且更正的内容均为未开票收入的数据。
面对疑点,税务人员来到天马加油站经营现场开展实地核查。发现天马加油站位于措美县哲古镇境内,哲古镇境内仅有天马加油站一家加油站在经营,哲古镇位于隆子、琼结、措美三县接壤地,附近有哲古湖旅游景点,经营情况相对稳定,与其申报销售数据波动过大情况不符。周边除了游客大部分有加油需求的是农牧民,而农牧民基本没有主动索取发票的习惯,因此未开票收入不可能为零。
多重疑点叠加,国家税务总局山南市税务局稽查局决定依法对天马加油站开展立案检查。
私人收款码收款隐匿真实收入
立案后,检查人员调取了天马加油站财务账簿、凭证等涉税资料,经过比对分析,发现财务人员提供的账簿数据与向税务部门申报的数据几乎无差别。
为此,检查人员随即对加油站站长、财务等相关人员开展询问,面对税务部门已掌握的经营疑点、行业数据,加油站站长最终承认账簿仅核算了取得和开具发票的采购、销售业务,并以此反推销售收入与费用支出,大量未开票的实际经营收入并未纳入核算范围。
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检查人员依法调取天马加油站对公账户及加油站负责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并核对收款码图片与账户名称,发现除了极少部分是现金交易,几乎都是使用加油站站长的微信收款并转入负责人账户。检查人员比对资金流水,发现其与真实反映了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收入的销售台账中的资金交易时间、入账金额等高度吻合。面对证据,天马加油站站长终于承认,为少缴税款,加油站将零散户的销售收入直接绑定至自己的私人银行账户收取,未计入企业对公账户。
至此,天马加油站利用私人账户收款隐匿销售收入、仅核算开票的进、销业务,人为调控未开票收入金额,进行虚假申报的违法事实,已形成完整证据链。
偷逃税款必被查处
经检查人员最终核实,2021年至2024年期间,天马加油站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等税费款共计64.3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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