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政策
遇到大额个税要一次性缴纳,资金压力实在太大,有没有什么好的纾困办法?
当然有啦。针对符合规定的特殊涉税情形,纳税人如若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税款,缓解资金压力。我来为您详细讲解。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税款?
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是指纳税人在发生符合政策规定的应税行为时,因一次性缴税存在资金困难,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政策允许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便民措施。目前,我国政策规定可适用分期缴税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四类:
场景一: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税
政策内容: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办理要点: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
个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备案资料清单:《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场景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同时符合“从业人数≤500人、年销售额≤2亿元、资产总额≤2亿元”的居民企业。
办理要点:企业转增股本涉及的股东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转增股本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备案资料清单:《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上年度及转增股本当月企业财务报表、转增股本有关情况说明等。
场景三: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分期缴税
政策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定应纳税额。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办理要点:获得股权奖励的企业技术人员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于发生股权奖励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备案资料清单:《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股权奖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相关技术人员参与技术活动的说明材料、企业股权奖励计划、能够证明股权或股票价格的有关材料、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说明、最近一期企业财务报表等。
场景四: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缴税
政策内容: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行权的境内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36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此期间内离职的,应在离职前缴清全部税款。
办理要点:境内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纳税人在2023年1月1日后行权且尚未缴纳全部税款的,可按上述政策内容规定执行,分期缴纳税款的期限自行权日起计算。
上市公司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表。
备案资料清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表》、股权激励计划(初次办理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初次办理时)。
温馨提示:
1.取得现金补价优先缴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2. 转让股权现金收入优先缴税。(适用: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股权奖励)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3.变更计划需重新备案。纳税人分期缴税期间提出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备案表。
4.逾期缴纳会产生滞纳金。纳税人应按分期缴税计划按期申报足额缴纳税款,逾期会产生滞纳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 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实用推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