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6年4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正式施行。您关心的问题一次性说清楚,快来看看吧!
Q1:新政策主要调整了什么内容?
旧政策: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其关联企业的啤酒销售公司对外的销售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已废止)
新政策:啤酒生产企业销售的啤酒,应当以生产企业出厂价格与关联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敦者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并依此确定该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
小贴士:
1、对外销售:是指关联销售是指关联销售单位将啤酒产品销售给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2、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单位税额250元/吨;
每吨啤酒出厂价格在3000元(不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单位税额220元/吨。
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单位税额250元/吨。
Q2:什么是关联销售单位呢?
政策内容:关联销售单位,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六条所称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二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本公告所称关联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如果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其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其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两个以上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自然人共同持股同一企业,在判定关联关系时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二)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
借贷资金总额占实收资本比例=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其中:
年度加权平均借贷资金=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账面金额×i笔借入或者贷出资金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年度加权平均实收资本=i笔实收资本账面金额×i笔实收资本年度实际占用天数/365
(三)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四)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
上述控制是指一方有权决定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方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五)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
(六)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本条第(一)至(五)项关系之一。
(七)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上述关联关系年度内发生变化的,关联关系按照实际存续期间认定。
Q3: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要怎么计算呢?
政策内容:出厂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是按牌号、规格分别计算的加权平均价格。
出厂价格=生产企业当月销售额/生产企业当月销售数量;
对外销售价格=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额合计/所有关联销售单位当月对外销售数量合计。
▶️直观案例分析,一看就懂
1️⃣某啤酒生产企业2026年4月向关联销售单位销售了三批次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20万元、160万元和28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40吨、510吨和850吨,
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出厂价格=(120+160+280)/(340+510+850)=3294元/吨。
2️⃣上述啤酒生产企业的3个关联销售单位2026年4月均对外销售了A款啤酒,销售额分别为100万元、150万元和240万元,销售数量分别为385吨、580吨和880吨,
A款啤酒的加权平均对外销售价格=(100+150+240)/(385+580+880)=2656元/吨。
对比结果:由于A款啤酒的出厂价格>对外销售价格,因此应以出厂价格(3294元/吨)作为确定消费税税额的标准,需按甲类啤酒(3000元/吨以上)征收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50元/吨。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8号)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啤酒计征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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