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纳税人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时,经营期如何界定?偶然发生的不动产转让需要算进去吗?如果因为税务稽查调增了销售额,应该计入哪一期?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三条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其中,经营期是指纳税人在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年应税销售额是按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滚动计算的,纳税人要及时关注销售额的变化,达到标准后要及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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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日照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五莲县税务局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编审:段 伟 王 羽 邵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