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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咨询常见问题

企业咨询常见问题 乐山市进出口商会
2026-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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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法通平台持续整理法律咨询的常见问题,供企业参考。第五十九期常见问题解答,请点击此处


01. 如果要解决跨境电商纠纷,商事调解、仲裁、ODR、在线诉讼优先用哪个?

如果要解决跨境电商纠纷,商事调解、仲裁、ODR、在线诉讼优先用哪个?若选择调解,一般找哪些主体当调解员?若选择仲裁,找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等,还有其他仲裁方式国内承认吗?诉讼是找互联网法院,还是有涉外民商事法庭的法院?其他可以吗?如果在合同中约定法院,是不是也要约定有涉外民商事法庭的法院才行?签署了但未批准的公约对我们有没有效力?比如《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对我国是否生效?

平台答复:

1. 各类争议解决方式各有利弊。综合效率、成本、执行效力及跨境电商行业特点,建议如下:小额简单纠纷可优先选择商事调解或 ODR 在线纠纷解决;金额较大、案情复杂的跨境纠纷,优先选择仲裁,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保密性强、具备跨境强制执行效力;如需司法强制保障,可选择在线诉讼。同时,调解可贯穿全过程,与仲裁、诉讼衔接适用。

2. 各级贸促会商事调解中心、法院调解组织、合规备案的行业机构及专业个人,均可作为合法调解主体。普通调解协议仅具有合同约束力,无强制执行力;如需赋予强制法律效力,双方可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由法院出具正式调解书,以上两种方式均具备强制执行效力。

3. 如选择仲裁,建议在合同订立阶段提前约定仲裁条款,您可以明确仲裁机构、仲裁规则、仲裁地、仲裁语言等内容,也可参考各仲裁机构官网发布的示范条款直接使用。您提及的多家境内外仲裁机构均可选定适用,凡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符合法定条件的境内外仲裁裁决,我国依法予以承认和执行。

4. 跨境电商纠纷可以优先选择互联网法院、设有涉外民商事法庭的法院管辖,但无强制要求。企业可结合实际需求,在合同中合理约定管辖法院,比如优先约定设有涉外民商事专门法庭的法院。

5. 我国已签署但尚未正式批准的国际公约,在境内一般不发生法律效力。您提及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新加坡公约》目前均未在我国生效,暂不适用。

免责声明:本次咨询意见系中国贸促会贸法通平台值班团队(河南省贸促会)意见,仅供各企业参考,如遇类似情况请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02.白俄罗斯企业受到美欧国家制裁概率很大,且白俄罗斯公司要求我司必须在俄罗斯外贸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开户交易,请问如果后续与白俄罗斯公司合作,是否有被制裁风险,如何规避? 

公司拟与白俄罗斯一家外贸企业开展业务合作,但白俄罗斯企业受到美欧国家制裁概率很大,且白俄罗斯公司要求必须在俄罗斯外贸出口银行上海分行开户交易,请问如果后续与白俄罗斯公司合作,是否有被制裁风险,如何规避?经我公司了解,有行业龙头企业出口白俄罗斯,但查询不到海关出口数据,很好规避了风险;另外有部分企业通过在白俄罗斯百世工业园进驻,也能规避风险。

平台答复:

一、制裁风险

1. 与受制裁高风险的白俄罗斯企业合作,存在明确的二级制裁风险,尤其对方指定的俄罗斯外贸出口银行(VTB)上海分行已被美国列入SDN制裁清单。

2. 白俄多家银行、国企、关联企业在美欧制裁清单上。按“50%穿透规则”:若对手被制裁方控股≥50%,视同受制裁。行业龙头“查不到海关数据”:多是用第三国中转、低报、特殊园区、代码改写等隐化出口。

3. 白俄主流银行多被剔除SWIFT,欧元/美元结算基本卡死。因欧盟过境严查,经欧盟转运白俄货物极易被扣。

二、应对建议

1. 建议贵司拒绝VTB上海分行,改用以下未被制裁、支持中俄白人民币结算的银行,同时明确“因指定银行受制裁导致交易失败,白俄方承担全部责任。”

2. 可选择入驻白俄罗斯特殊经济园区(如您提到的百世/中白工业园), 货物不直接申报白俄,经第三国转运(真实中转,非虚假申报),可用CIPS、SPFS(俄系)、本地清算。

3. 做好筛查,查白俄客户、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在 OFAC SDN、欧盟制裁清单、BIS实体清单。查产品HS编码、ECCN 是否属军民两用、禁运物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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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我司派员工到沙特阿联酋参与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在当地纳税吗?当地有何相关政策规定吗?

我司承接了在沙特、阿联酋的施工项目(未在当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届时会从国内派员工去当地推进工作。请问需要在沙特、阿联酋当地纳税吗?当地有什么相关政策规定吗?

平台答复:

即使中国公司未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只要派遣员工前往当地进行施工项目,通常会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构成了“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 PE)。一旦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该中国公司就成为了当地的纳税义务人,需要就归属于该项目的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沙特阿拉

1.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国和沙特阿拉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沙特国内法,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或者与其有关的监督管理活动,如果连续或累计超过 6 个月,即构成常设机构。即使没有注册实体,只要项目在沙特境内,且有中方人员现场作业,沙特税务局(ZATCA)极易将其认定为常设机构。实务中“在施工现场等场所大量出现中资合同主体元素,或者长期雇用机构、人员在沙特开展业务,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一旦被认定,中国公司需就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在沙特纳税。对于非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国家的投资者(如中国企业),通常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

2. 增值税 (VAT)

反向征收机制 (Reverse Charge):如果甲方(客户)是沙特境内的增值税纳税人,理论上可以由甲方进行反向征收(即甲方代扣代缴)。但是,如果中国企业在沙特构成了常设机构,或者项目被视为在沙特境内消费且不符合反向征收的特定豁免条件,中国企业可能需要自行注册增值税号并申报纳税,标准税率为15%。

3. 预提税 (Withholding Tax)

沙特业主向中国企业支付工程款时,通常会被要求扣除5%(技术服务费)到 15%(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不等的预提税,并代缴给沙特税务局。这笔预缴税款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抵扣最终的20%企业所得税。

二、阿联酋

1. 企业所得税 (Corporate Tax)

根据阿联酋税法及《中国与阿联酋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建筑工地或工程项目持续超过6个月(协定标准,具体需核对最新协定议定书,有时为183天或12个月,但阿联酋国内法倾向于较宽泛的认定)通常构成常设机构。即使未注册公司,非居民企业在阿联酋有常设机构,需就该常设机构产生的所得纳税。标准税率为9%(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7.5万迪拉姆的部分)。

2. 增值税 (VAT)

反向征收 (Reverse Charge):如果接收服务的阿联酋客户是增值税注册纳税人,通常适用反向征收机制(由客户申报销项税和进项税,现金流上不实际缴税)。标准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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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越南公司在上海全资100%投资了一家公司,该公司银行账号销户后无法将涉及的剩余钱款汇回总部,请问怎么处理?

越南公司在上海全资100%投资了一家公司,现已经注销。上海公司银行账号销户前把所有现金都取出,现有上海公司的日常报销款、车辆转让现金以及银行取出的现金共计近14000元人民币。现在想以人民币的方式汇回越南总部,开户行告知无法汇回去。请问怎么处理?

平台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规定:

1. 公司注销后,其人民币银行账户已被销户。银行无法为一个已不存在的主体办理购汇和跨境汇款业务。

2. 您手中的现金包含“车辆转让款”。在合规要求下,这类资产处置所得必须在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证明其属于清算剩余财产且已完税,才能转化为外汇汇出。直接通过个人分拆或现金携带属于违规行为,可能面临罚款。

3. 由于公司已注销、银行账户已销户,该笔资金无法直接通过银行转账汇出。需先向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申请核准,取得核准件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购汇及跨境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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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我们向土耳其出口玩具,第一批正常交货,第二批被土耳其海关检测说不符合安全标准退回,客户要求我们退回货款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问客户这种要求是否合理?

我们向土耳其某公司出口玩具,第一批正常交货,第二批被土耳其海关检测说不符合安全标准退回,客户要求我们退回货款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合同中对该标准并无约定,第一批交货后客户也没提出问题,想问一下客户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如果对方在土耳其法院起诉,我们可能承担哪些责任,判决在中国是否能执行?

平台答复:

您好,就责任承担问题,需先行明确双方签订的订单(PO)、销售合同(SC)以及形式发票(PI)等交易文件及往来邮件中,是否对案涉货物约定了明确的质量相关标准(如CE认证等)。

1. 如双方已作出明确约定,则满足对应认证及质量标准,即为我方应当履行的出口合规义务。如无相关明确约定,则需核查双方是否以明示方式明确排除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适用;

2. 若未作出排除适用的约定,本案争议将大概率优先适用CISG第35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鉴于本案中第一批货物已顺利完成清关,且客户接收后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任何异议,司法实务中通常会据此认定案涉货物符合双方交易形成的默示质量标准,第二批货物无法通关的责任难以归责于我方。

就国外进口商在土耳其起诉后,相关生效判决能否在中国境内得到承认和执行的问题,该认定的核心前提为双方是否约定了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ADR)或有效的仲裁协议。

1. 如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约定,应优先通过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经仲裁程序后裁决我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中国与土耳其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国外进口商可依据该公约,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该仲裁裁决。

2. 若双方未达成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案涉争议方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虽中国与土耳其已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耳其共和国关于民事、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但司法实务中我国法院对外国法院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持审慎态度,甚少裁定承认和执行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结合国际贸易实务惯例,若双方后续协商不成,国外进口商为保障裁判结果可顺利落地执行,更大可能选择在我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赔偿范围的认定问题,结合国际贸易实务惯例,对于非定制化、无特殊使用目的、具备可转销属性的通用货物,通常在出口商退回案涉批次对应货款后,双方可就清关费、往返运费等直接损失的分担事宜进一步协商处理。若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在仅考量赔偿范围的前提下,我方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以国外进口商因我方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包含可得利润在内的实际损失额为限,且该损失总额不得超过双方订立合同时,我方能够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范围(《CISG》第7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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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我公司想找一家第三方有出口资质的公司来向韩国客户出口一批化工原料聚乙烯,我司和韩国客户签合同写明这些情况,发票由我方直接向韩国客户开具,请问这样操作有法律风险吗,应该怎么做才合规?

平台答复:

您好,这种“自己签合同、直接向客户开票、第三方报关出口”的模式,在法律和税务上存在极高的风险。您直接给韩国客户开发票,而报关单上的“境内发货人”是第三方公司,国税系统通过大数据比对会发现“报关主体”与“开票主体”不一致。这会被认定为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目前在监管部门的“穿透式”监管下,谁出口,谁就要作为销售主体签订合同并开具发票。

为了合规操作,并规避潜在的行政处罚(罚款)、税务补缴、刑事风险,请参考以下分析及解决方案:

为了实现您“无资质但想出口”且“保留客户关系”的目的,您必须采用规范的“委托代理出口”模式(双抬头报关)。您需要把“出口方”和“卖方”的身份在操作层面进行分离,但在法律层面进行绑定。

一、合同签署的合规调整

您与客户(韩国)依然可以由您签署销售合同,确认买卖关系。但建议在合同中约定“由我方委托的中国代理公司(XX公司)负责执行出口报关及收汇事宜”。

您与代理公司(第三方)必须签署正式的《代理出口协议书》,明确代理费、责任划分及资金结算方式。

报关单填报:采用“双抬头”模式。境内发货人:填第三方出口公司。生产销售单位:填你们公司(无资质也可以填)。这是最关键的合规动作,表明你们是委托关系,而非卖单关系。

二、发票开具的合规调整

对国外客户(韩国)您不能开具国内的增值税发票。通常由代理公司开具商业发票用于目的港清关。

对代理公司(国内)您必须给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合规的委托代理模式下,税务系统认定的是您将货物“内销”给了代理公司,代理公司再“外销”给韩国客户。

因此,您必须向代理公司开票,代理公司拿着这张票去申请出口退税,退税款最终要返还给您。

三、资金流的合规闭环

1. 收汇

韩国客户将货款(美元/人民币)付给代理公司。

2. 结算

代理公司收到款后,扣除代理费和应由您承担的杂费,将剩余货款(含退税款项)支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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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在外贸投资中如遇到任何法律问题,请拨打贸法通免费服务热线400-8899-460进行咨询。

境外企业请拨打贸法通日韩蒙俄等七语种咨询热线进行咨询。

英语咨询热线+86-10-82217946
日语咨询热线+86-10-82217949
语咨询热线+86-10-82217950
蒙语咨询热线+86-10-82217967
俄语咨询热线+86-10-82217969
缅甸语咨询热线+86-10-82217943
老挝语咨询热线+86-10-82217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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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进出口商会
乐山市进出口商会成立于2004年,现有会员企业108家,涵盖化工、电子、生物、农业等众多领域,从业人员2万余人。成立了“妇联”、“工会”、“关工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致力各类公益活动,是一个广泛而有深度的公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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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进出口商会 乐山市进出口商会成立于2004年,现有会员企业108家,涵盖化工、电子、生物、农业等众多领域,从业人员2万余人。成立了“妇联”、“工会”、“关工委”、“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致力各类公益活动,是一个广泛而有深度的公众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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