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充满文学气息的短语,能否注册为商标?
国家知识产权局说“不能”,一审二审都说“不能”。
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说:“能。”
这就是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案——一个关于短语商标显著性的“逆风翻盘”故事。
2021年6月24日,潘某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淡香水、古龙水、香水等商品上。
这个充满故事感的商标名称,并非临时起意。自2020年开始,该公司已经在我国销售“乔治勋爵的悲剧”品牌的香水,多个网络平台上有诸多消费者和媒体发布的信息,用“乔治勋爵的悲剧”指代该公司推出的特定款香水。
在香水行业中,类似风格的商标并不少见——“蓬帕杜夫人的茶杯”“花花公主的秘密”“莎菲女士的日记”“奥德利夫人的秘密”等商标已在香水商品上获得注册。
然而,商标局的审查结论让该公司始料未及。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由短语构成,指定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该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缺乏显著特征的情形,决定对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该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度被拒,该公司依然没有放弃,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再审阶段,该公司提交了包括宣传推广证据、第三方媒体和消费者对诉争商标的认知度证据、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显著特征的判例等共计60份证据。
这一次,结局逆转了。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的文字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词语或词汇,其构成、含义、呼叫具有一定独特性,构成元素并非香水行业常见或惯用的标志,整体具有识别特征。
并且,“乔治勋爵的悲剧”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与该商品相关的宣传用语或描述性词语,也与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点没有关联。
从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已经有不少与此风格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在案证据,相关公众已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
最终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观点一:短语长短,不是决定性因素
诉争商标“乔治勋爵的悲剧”因在构成上属于短语性表达,又主要由“乔治”“勋爵”“悲剧”三个在日常表达中能够见到的词汇构成,容易被错误认定为属于“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短语的长短并非固有显著特征判定的决定性因素,并不能因为短语构成较长而形成相对完整的表达,就认为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作为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观点二:既有词汇 ≠ 日常用语
将短语进行拆分后,其构成词汇属于现有表达的既有词汇,并不影响其具备固有显著特征。
“日常用语”在商标法中具有特定含义,通常应符合两个条件:其一,这种表达是日常用语中的固有表达;其二,这种固有表达具有惯常性,具有一定程度的广泛应用性。
诉争商标“乔治勋爵的悲剧”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固有表达,更不具有日常生活中的广泛使用性。
如果因为“乔治”“勋爵”“悲剧”是日常生活中会使用或者遇到的词汇,就错误地将主要由这三个词组成的短语标志纳入“日常用语”的范围,那么能够注册的文字商标就必须避开现有词汇中的表达,只能使用臆造词汇。这违背了商标法有关商标显著性要件的根本意涵,会无限提高显著性要件的门槛,不符合市场实际。
观点三:综合判断,回归显著特征的本质
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以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普遍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
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商标标志本身的外观——审查其主要识别部分或标志整体是否具有识别性;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标志与商品、服务的关联性越强,显著性就越弱,反之亦然;相关商品、行业情况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
本案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短语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准确把握了显著特征的法律本质及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
商标显著特征的本质是区分商品来源,而非形式上是否为固定词汇。判断短语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应当从整体出发,综合考虑其独特性、行业惯用性以及实际使用效果。
本案中,该公司提交了60份证据,证明了“乔治勋爵的悲剧”已经通过实际使用被相关公众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
实际使用,是证明商标获得显著性的最有力证据。 一个看似缺乏显著性的短语,经过真实、持续的市场使用,完全可能“逆风翻盘”。
从国知局驳回,到一审、二审维持,再到最高法再审改判——这条路走了将近四年。如果该公司在任何一个环节选择放弃,就没有最终的胜利。
商标授权确权,往往是一场持久战。 专业的法律分析和充分的证据准备,是翻盘的关键。
本案入选“2025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改判,确立了短语类商标显著性的判断标准。它不仅是一个商标的成功注册,更是对“短语商标天然缺乏显著性”这一错误认知的纠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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